好家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一下罚没了1429万元!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证券从业人员王国庆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在光大证券电子商务总部上海运营部担任团队主管;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在光大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担任柜员,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9月5日,在光大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担任营业部业务推动岗兼融资融券专岗。
任职期间,王国庆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己、妹妹、配偶和岳父岳母五人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监管部门依据没一罚三的规定,期间王获利357万元,被罚没1429万元!
《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我们看到近年来处罚的主要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炒股被罚,但实际上如果你仔细分析证券从业人员,实际上并不仅仅包括证券公司,也包括基金公司等。
我们知道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所谓的证券从业人员,如果从大的涵盖来看,因为证券包括了股票,基金,债券等,因此,基金从业人员以及从事债券的从业人员也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如果法律延伸,那么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不仅仅是证券公司和证券机构的人员,严禁炒股或者被重罚,其实基金从业人员,如果炒股也可能遭到法律的重罚,因为证券包括了股票,基金与债券,因此,证券从业人员的的概念是拓展和内涵包括基金从业,基金只是证券的一个组成,基金行业属于证券行业一个分支。
这一点上,证券法律的边界上也需要明确,既然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那么它所包括的证券从业人员所指就要涵盖基金以及债券等相关的从业人员。
实际上,在中国许多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都是证券公司,这一点上也可以说证券从业人员存在着交叉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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