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中了新股,券商却说‘假的’,害我损失了30几万,他们要赔偿”
山东威海股民林某收到某券商发来的中签通知短信,林某拨打电话询问该券商营业部工作人员中签信息的真实性,工作人员称林某并未中签,短信为假的,导致林某白白损失了30几万,林某将该券商告上法庭,要求券商赔偿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7月,时年57岁的林某在某券商的营业部分别开通了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2020年9月,林某收到中签短信通知,就打电话询问短信的真伪性,由于券商工作人员秦某刚入职不久,对新股中签记录查询并不熟悉,秦某没有查到林某的中签记录,就告知林某中签短信是假的。林某相信了秦某的话,没有及时往账户充值缴纳新股中签的资金。
在股市里有这么一段话,来股市赚钱是不可能,唯一的送温暖的只有中新股。这个规律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成立的,除非是在极端行情,例如今年就有很多新股破发,导致中新股也得亏钱。
2020年9月16日,林某打开账户发现自己账户多了2股该股票。因为账户中的余额,只够购买2股的股票,导致其有498股未能成功申购。此时股票已经无法申购了。
林某马上通过微信语音联系了秦某,秦某通过咨询同事查询,发现林某确实中了新股,秦某立即向林某道歉,并向上级告知了该情况。
该营业部总经理向林某提出解决方案:股票上市当天,林某在当天开盘时现价购买500股该股票,中间产生的差价由秦某承担。
林某担心股票上市当天,股价下跌,自己又无法卖出,导致亏损,就没有同意这个方案,林某要求该券商赔偿500股中签股票按照1年内该股最高价赔偿自己的本金和利息。(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我国股市交易实行的是T+1的交易制度,就是说第一天购买的股票只能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但是新股不同,因为是之前就已经购买完成,在上市的第一天就能卖出,林某如果在该股票上市第一天购买股票,股票下跌,林某也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2021年11月11日,林某以每股819.99元的价格卖出了2股该股票,如果按照申购500股股票来算,林某损失了30几万元。
在此期间,林某多次投诉到该券商总部,还向证监会进行举报,证监会安排工作人员与林某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林某为此事还患上了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最终林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券商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599880.84元、医疗费13290.7元、会议室租赁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83万多元。
券商给出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点:
1.秦某已离职(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在职),目前无法核实当时的情况;
2.公司没有告知客户新股中签的义务;
3.林某要求的赔偿没有依据;
4.林某未对其资金账户金额是否足以全额缴纳申购股票资金尽到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林某中签后,券商提供错误的中签信息,并无直接证据表明该券商故意向其提供虚假信息从而构成欺诈,林某主张因股票上涨而导致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林某主张双倍赔偿股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该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255.33元/股,新股申购价格为115.71元/股,法院认为林某498股该股票的损失为69530.76元。为了双方调解,林某租赁的场地费用2000元亦是合理损失。但是林某主张的医疗费用,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林某合计损失为71530.76元,鉴于双方在这场纠纷中,林某未尽到新股申购需全额缴纳的资金的注意义务,该券商在员工管理时亦存在不规范行为,法院认为该券商对于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林某承担30%的责任,即该券商向林某支付50071.53元。
林某因为券商营业厅员工的失误,导致没有全额申购新股,确实挺可惜的,但是林某要求券商赔偿股票损失50几万就有点过分了。
股票交易对于人性来说本就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股票交易期间的影响因素太大了,并不能确定林某如果全额申购该新股,就能够将股票卖在股价较高的位置。
有人会说,林某那2股申购价格是115.71元/股,但是他最终卖出价格819.99元,为什么不能以这个价格来计算林某的损失?2股的股票和500股的股票,资金量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2股股票,就算一个跌停才损失160元,而500股的股票,一个跌停就是4万元,就算是同一个人,对于不同的亏损心理承受也完全不一样。所以法院认定林某的损失为该股上市首日价格的差额,个人觉得还是很合理的。
林某因为没有及时关注自己的资金账户,导致没有补充金额申购新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大部分责任还是由于券商员工秦某工作的失误,最终认定券商承担70%的责任,也在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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