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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限制取款,储户权利如何保证若存在非吸犯罪,是否可民事诉讼索赔?

银行限制取款,储户权利如何保证:若存在非吸犯罪,是否可民事诉讼索赔?

今年4月初,河南、安徽等地出现储户将钱款存入个别村镇银行后无法取出的现象,白女士将自己和父母的积蓄存进这几家村镇银行后,今天已经是她取不出存款的第30天。

经初步调查,发现相关银行和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后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已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有储户担心,他们的存款会被定性为非吸资金。不过也有储户认为,不管银行拿他们的存款进行了什么操作都与储户无关,自己的存款还是能够取回。#银行限制取款 储户权利如何保证#

假设这个案件中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且储户们的存款确实被界定为非吸资金,那么储户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特定银行索赔呢?

假若本案中确实存在非吸犯罪,那么本案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若是存在非吸犯罪并且行为人将非吸资金挥霍,那么受害者是无法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但是该条法律并未禁止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就未获得实际赔偿的经济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那么刑事案件结束后,被害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呢?这就涉及是否属于“禁止重复起诉”的范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相同的,且审理的相关事实是同一事实,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马固与重庆五星地产有限公司再审案件中,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重庆五星地产公司既是非吸案件被告人又是担保人,民间借贷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据此驳回了申请人马固的起诉。

但是,若是起诉的民事被告不是非吸案件被告人,并且起诉的事实也不是非吸犯罪事实的话,那么就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在前述村镇银行案件中,根据当前的信息,只有与村镇银行合作的相关集团被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相关村镇银行并未被列为共同嫌疑人。并且犯罪集团能成功非法吸收储户的存款与村镇银行发挥的重大作用脱不开干系,这其中村镇银行可以说存在恶意甚至是重大过错。所以,即使本案背后的集团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储户们还是可以单独对村镇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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