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使用个人支付宝、微信大额收款涉税风险巨大!
案例一
深圳某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号收取收入,导致少计收入3411.8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71.24万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外,税务局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查明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7.43万元。
最终,上述公司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243277.46元
案例二
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核查,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做账费,其中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罚款42万元。
案例三
广东珠海某公司,利用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该公司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
经检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业务长期使用私人微信、支付宝等收款,会造成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
增值税无法进行抵扣,如果买卖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微信转账无法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户信息,卖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没有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增值税压力增大,且通过微信、支付宝、私户发工资或付款,可能无法取得支付凭证或合规合法的凭证,税前扣除有被调增的可能。
可能被定义为逃税的风险
增值税上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没有体现在对公账户中,存在漏记少记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通过微信、支付宝发红包的方式发放工资,存在漏报个税或是刻意偷逃个税的风险。
个人微信、支付宝等私人账户等交易,很容易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那么如何规避微信、支付宝等私人付款的税务风险呢?
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1、以公司的名义开通微信、支付宝账号
以公司的名义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属于对公账户,与银行账号的性质是相同的,可以正常的进行交易。
2、对于个体工商户,单独设置微信、支付宝账号
个体工商户,是允许以个人账户收款的,但为了与家庭消费相区分,建议单独设置一个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3、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及时打入对公账号
有些时候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较方便,但为了避免漏计收入,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入对公账户
4、保存账单及收付凭证
支付宝、微信的账单、收付凭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凭证具有相同的效力,企业应该定期打印保存。
5、及时索取凭据
个人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应该及时索取凭证以抵扣进项税或用于成本费用的入账。
对于公转私分红税压力太大的情况,很多公司都头疼,一旦从公户上拿钱,就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怎样减少分红上的税收压力呢?
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公司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内设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分包公司缺少成本进项的服务业务,申请核定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后,一般是按照服务行业利润率10%进行核定后,在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比如开票500万,按照10%核定后,就是50万,50万再按照5%-35%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增值税是1%,附加税0.06%,核定征收后,一家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率在3%左右。
假如一家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接400万的业务,享受核定纳税,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万/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6%=0.24(万元)
税金合计:3.96+7.83+0.24=12.03(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可以直接将利润公转私到负责人的个人私卡自由支配的。
马上年底了,税收压力大的朋友可以找我交流沟通,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综合税负压力,直接对接地方税收园区,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