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股东方转让股权税收政策及筹划建议!
一、政策规定
1.国税函2010年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国税发2000年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盈余公积分配利润: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如为了维护企业信誉,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该项公积金仍有结余。
(2)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3)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二、税收筹划建议
1.未分配利润分配
(1)被投资企业控股的下属企业将账面未分配利润和超过注册资本25%的盈余公积向被投资企业分配。
(2)股东方股权转让前将被转让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全部向股东方分配。
2.盈余公积分配
股东方股权转让前将被投资企业账面盈余公积余额超过注册资本25%的部分全部向股东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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