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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骗走了我的银行储蓄卡(银行工作人员骗走了我的钱,你们必须赔!吉林省延吉市)

“银行工作人员骗走了我的钱,你们必须赔!”吉林省延吉市,卢某取钱时,发现自己的100万元存款已经被银行工作人员李某转走。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案例来源:吉林省高院)

卢某是韩国友人,在中国已经居住超过20年。

事发当天,卢某准备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到银行,但是其不懂中文,于是找到熟在银行工作并懂韩语的熟人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卢某顺利将钱存入银行。

但是离开柜台后,李某告诉卢某还需要在自助机处理一下,才能完成全部存款的程序。

卢某相信了李某,听从李某的指挥,在自助机上将100万元分5次转到李某的卡内。卢某由于不懂中文,对此浑然不知!

卢某需要用钱取款时,发现钱已经没了,于是报警。

外国友人第一次存款竟然被骗,事关重大,警方迅速出击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因为诈骗罪被判刑10年,并责令退回100万元。可是钱已经被李某挥霍,只能退回几百块钱。

卢某想要的是钱,既然李某没有钱,那么银行肯定有钱。

他认为自己在银行存款被银行员工诈骗,银行应当负责,于是卢某决定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

卢某知道和银行打官司,想赢十分困难,于是聘请了律师,做好准备。

在法庭上卢某及其律师认为,

1. 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内对卢某实施诈骗,银行存在管理漏洞,应该承担责任。

卢某作为外国人,存款业务属于特殊业务。按照规定,银行应该有专门人员与其对接,提供翻译服务。银行不仅未提供,而且任由李某进行翻译和指示操作,足以让卢某相信李某具有职务权限且是合法的。

2.《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卢某将100万存入银行后,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以及返还储户存款的义务。

也就是说,卢某的钱存到银行后,银行就应该负责钱的安全,现在钱在银行被骗了,银行就应该赔偿。

3.卢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银行作为专业的储蓄机构,普通人员给予对银行的信任,接受其职工的指导办理储蓄业务是十分常见的情形。

本案中,卢某给予对银行的信任,接受李某的指导是正常行为。如果李某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卢某肯定不会接受他的指导。所以,卢某已经尽到注意义务。

银行却有不同的说法,辩称,

1. 李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与银行无关。

本案中,李某是行政管理岗位,而非具体操作类岗位,不能开展存储业务。卢某之所以听从李某的指令进行自助操作,也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不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

2. 卢某存在重大、明显的过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卢某在被李某诈骗过程中未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谨慎义务,任凭李某指挥输入密码,导致最终被骗。

3.银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向卢贤顺承担责任。

本案中银行按照规定给卢某发放了银行卡,而且离开柜台后,卢某亲自通过自助设备转账给李某,与银行无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

首先,银行未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卢某在办理存款时,其不懂中文,银行应该通过正确途径告诉卢某注意保护存款安全,然而银行并未进行提醒。

其次,银行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银行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导致李某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卢某没有过错。作为普通客户,卢某在银行专业化的工作流程、现代化的科技服务面前,只能被动地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流程办理业务,其对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应对案涉存款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卢某本金及利息。

3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大家认为银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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