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王女士寄存在小区保安处的一件价值约20万左右的文物,被工作人员当做垃圾给扔掉了,着急又无奈的王女士只得向民警求助,请求帮助找回文物。王女士的文物能被找回来吗?
据王女士讲,被小区工作人员当做垃圾扔掉的文物是明末清初时期的一个榉木四方几,也就是香几,是一种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家具,因用来置放香炉而得名,价值在20万元以上。
这个香几王女士打算带到上海去,所以就没拆封,寄存在小区保安处。没想到被工作人员当做垃圾给扔掉了。
有人说了,这有钱人的世界,真是搞不懂,价值几十万的物件,用不着的时候就随便寄存一个地方,用着了就报警让民警给帮忙找。
小区工作人员说王女士寄存的就是用木板装订的一个立方体的箱子,由于香几是四条腿,从外面看就是中空的,还以为箱子里没东西,所以就把木箱给扔掉了。
了解情况后,民警就立即展开了查找,排查了六个小时,最后看到一个老太太车上放的一个纸板箱里的东西比较符合王女士所丢失物件的特征。
于是一路追踪,来到了郊外的一片垃圾堆放。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寻找,终于找到了那只木箱。
王女士看到那只木箱没动也没拆,悬着的一颗心才放下了,她就怕老太太把方几劈掉,当柴火给烧掉了。这么一件老物件,那损失可就大了。
王女士的方几失而复得,对于各方来说是皆大欢喜的事。
假如王女士的方几没找回来,或者被老太太当柴火给烧了,那王女士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王女士的方几是文物,属于贵重物品,对于保管贵重物品的丢失和损毁是有明文规定的:
如果寄存人未声明寄存的物品是贵重物品的,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如果寄存人作了声明,并且保管人验收、封存了的,则不能按一般物品赔偿。
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具体到本案例,从小区工作人员对方几处置的态度就可以看出:
一、王女士寄存方几是无偿寄存的,如果王女士是有偿寄存,工作人员不会将方几当做垃圾给扔掉。
二、王女士寄存方几时并没有告知保安处寄存的是贵重物品,按规定寄存贵重物品是要验收或封存的。那样工作人员同样不会把方几给扔掉。
三、从小区工作人员对方几的处置态度就能看出,工作人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工作人员是把文物当做垃圾扔掉的。
由此可见,王女士的方几假如真的被工作人员弄丢了,小区保安处是不会赔偿王女士的。因为依法王女士寄存方几时既不是有偿寄存,也没告知寄存的是贵重物品,工作人员也不存在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因为民法典第879条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别无他法。
至于捡到垃圾的老太太即使将方几当做柴火给烧了,也不会赔偿王女士的,因为对于老太太来说,她捡到就是一个垃圾而已。
除非老太太能认出木箱里的物件是个文物,那样的话方几就不会被烧掉,对于王女士来说,找到方几就是多一些周折罢了。#浙江头条# #每日普法#
你对王女士的做法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关注@雷霆看法 ,看经典案例分析,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