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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一名男子将20万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定期存款

江苏徐州,一名男子将20万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定期存款。但是等男子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却已经没有这笔存款了。银行以柜员已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11年前,62岁的张大爷(化名)来到银行存钱,该行业务员李某(化名)自称是该行客户经理,现在可以为张大爷办理年利率20%的存款产品。

于是,张大爷将自己的20万元交给了李某,李某又交给了该行的工作银行,但交给了谁,由于间隔时间较长,张大爷记不清楚了。

几天后,李某将张大爷的银行现金收款传票交给张大爷,传票上注明“张大爷以固定年利率20%存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盖有孙某(化名)的印鉴和银行财务专用章。

张大爷看到银行的公章,彻底放心了。这张现金收据传票被张大爷收藏了起来,一晃而过就是11年。没想到,当张大爷去银行取钱时,但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办理人员已经离职,拒绝支付。

张大爷认为:

现金收据传票足以证明他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储户兑现存款及利息,所以他起诉了银行。

经鉴定和辨认,孙某原是涉案银行的网点主任,后因故离职。现金收据传票上的公章和银行保留的印模原件是同一印章盖的,鉴定费花了5600元。

涉案银行辩称:

一、李某不是银行的业务员。张大爷既没有去被告办公室存款,也没有将存款交给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也从未收到过张大爷的存款。张大爷原存款不符合个人储蓄存款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双方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二、张大爷向法院提供的现金收据传票不是储蓄合同关系的外在载体。

根据《个人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开户交易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将开户信息打印在存款凭条和存单上,经审核后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张大爷曾经去银行办理过“一本通”存折,他应该清楚银行存款办理流程。虽然票据上的印鉴确实是银行印鉴,但不能证明张大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张大爷主张的存款关系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

张大爷在诉状上说李某是被告业务员,在开庭时,张大爷又称李某是他的远亲。前后说法不一,现在李某没有到达现场,事实不清。而且根据账单记载的内容,20万元的存款期限只有一年,但张大爷在11年后主张权利显然不符合日常常识。综上,要求驳回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首先,张大爷并未将存款直接交付给银行。张大爷陈述,他将现金交付给了案外人李某。至于李某是否向银行交付了存款,并不清楚,张大爷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向银行交付了存款,银行也没有相应的存款记录;

其次,张大爷之前有去相关银行办理过存款业务,应该对存款手续和流程有所了解。张大爷向李某交付存款的方式不符合金融机构存款流程的要求;

再次,张大爷提供的现金收款凭证不符合存单的格式和要求,不具有存单的法律效力。而且张大爷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他知道银行没有年利率20%的存款。上述现金收款凭证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

故张大爷主张被告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银行辩称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判决驳回张大爷上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0545元,由张大爷本人负担。

钱没有要回来,还负担上受理费、鉴定费,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此,你们怎么看?张大爷有没有可能是被骗了?银行就真的没有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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