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离婚股权分割的10种方式和6种价值计算)_炒股学院_景合财经知识网_景合财经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知识网站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离婚股权分割的10种方式和6种价值计算)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本文根据邱丹律师在智善学院分享的《离婚股权分割的10种方式和6种价值计算方法》课程整理而来,完整视频可扫上方二维码观看。

家事律师的很多案件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随着私人财富的增多,财产的类型也比原来丰富得多。除了一般的现金、房产、车辆外,还会有股权、收藏品、网络上的游戏币或装备等有价值的财产,而这些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

财产分割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我们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讲股权方面的分割问题。

01/

离婚股权分割的10种方式

◇ 方法一:婚前股权的离婚分割方法。

大部分财产的分割都是两步曲。第一步:确定性质,即它是什么样的性质,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如果是个人的,就是婚前的,就可能和离婚分割没有关系;如果是共同的,就有关系。第二步:确定价值,即它值多少钱,采用怎样的分割方案。

婚前股权指的是什么呢?即公司是在婚前设立的,以个人名义作为股东,取得公司股权之后才结婚,拿结婚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婚前取得的股权从性质上来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是共同财产是不是就绝对不会被分割?有没有某一部分和共同财产是有关联或者交叉的地方?

股权在婚后和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关系?

总结下来有三种关系:第一个是婚后股权的增值。股权增值指的是,作为股东,通过投资取得公司的股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赚钱、盈利。盈利表现在通过个人的经营、跟股东之间的合作,对外妥善经营,对内一起管理公司,使得公司逐步发展、成长、壮大、甚至上市,股权本身的价值也会随着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变动。公司经营情况好,盈利得多,股权就会增值。

第二个是股权的分红,分红和增值是不一样的。作为股东,享有许多基本权利,比如咨询权、分红权、资产受益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表决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分红就是收益权,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留取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后,公司收益怎么分:是按照出资比例分,还是按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某一种比例去分,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增值是股权本身的价值,分红是在股权之后创造出来的新的价值。打个比方,就好比是不动产房产。近几年房子的行情非常好,房子每年的价值都在增长,但这个增长和房子的股权不一样,因为房子价值的增加很大一部分是市场因素造成的,不是通过人为的努力造成的。假设婚后房子从100万涨到了200万,这就属于增值;如果对房子进行打理,比如用以出租收租金,得到的租金就是收益即分红。

第三个是婚后股权增资。增资指的是,作为股东,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进行增资扩股,认购的结果就是出资额的增加。例如婚后又认购了100万,出资额增加了,出资比例也会进行相应调整,这和婚前的股权也有关系。

股权在婚后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方法二: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

股权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应该如何分割?

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1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这几个公司虽是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小王在婚后实施经营行为,由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指的是什么?一般的理解指的就是分红。分红能分多少和公司的利润相关,该利润是指扣除成本、债务等以后的净利润。分红是不是等同于净利润呢?也不一定,因为净利润不一定都会拿来分红,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和股东会的决议,确定哪些是要留作第二年公司发展的基金,任意公积金之类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和股东会的决议,确定是不是每年都分,这些都需要按照公司内部的约定来。

这个案例里原告要求分公司收益,但是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根据法律上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法院最后会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这也是平时在办案当中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股权比较好查询,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查到对方持股的情况,但是持股情况查到以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得到那一半的价值在实践当中也比较困难,特别是价值本身的证明情况。

▷案例2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此案案情相对复杂,除了婚前的财产婚后有增值外,婚后还有增资。增资的部分比较好理解,因为是在婚后增资的,虽然说和原来的股东身份,原来持有的股权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它的取得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婚后的增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婚后对公司的投资追加了500万,这500万的出资就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这部分比较好进行分割。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针对婚前股权本身增值的部分,这个案件中做了一个评估,法院也说明了裁判理由: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而小王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自然增值,是通过人为的劳动取得了该部分的增值。所以对于该部分的增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做了一个评估报告,应该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增值部分按一比一进行分割。

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如果要对股权的价值不论是增值的价值还是股权本身的价值进行评估,最基础的东西是公司的财务资料,但有些案子当中想要取得公司的财务资料也比较困难。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关于增资的分割方式,这个案例中婚后增资了250万,并且持股各方同意按股权比例分割。对婚后增资的分割,它的结果不是对花花进行了现金补偿,而是分割了增资的股权的一半给她。案例中增资的比例是23.15%除以2,分割给花花让她也成为公司的股东,对花花来说也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成为股东之后,花花持有11.575%的股权,但实际上她和她的前夫又绑在了一个“牢笼”里面,成为了共同合作的伙伴。她作为合作伙伴将来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收益,能不能转让拥有的股权,又回到了公司法的体系里,所以说花花只是走完了第一步。第二步更艰难。花花将来是要继续做股东参与经营这个公司,进行分红;还是说退出这个公司,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转让给第三人,又是新的问题。

对于持股一方,关于婚前持股的个人股权有何建议?

一般给客户做案子,或者遇到有的客户不是诉讼的案件而是非诉的案件时,怎么去进行处理?比如说在给别人做私人律师的时候,在做私人法律顾问的时候,当事人会问“这位律师,如果说我要投资一个公司,我想以我个人的名义或者想把股权放在我的儿子名下,他现在已经是成年人了,但是过两年他可能就要结婚有自己的小家了,那公司的股权给他以后,他将来结婚了会不会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首先,会不会有影响?答案是肯定的。前面所说的那些都是影响。虽然是婚前个人股权,但是婚后的增值、增资、分红都是属于共同财产,没有与婚姻关系做切割。应该建议客户怎么办呢?

第一点,可以签婚前、婚内协议。比如京东刘总的案例,京东的强哥和奶茶妹妹结婚时签了一个协议,约定京东的股权在婚后十年的收益每年只有一块钱。这个协议规避的就是婚前的股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因为婚姻关系可能被分割的风险。

第二点,写婚前或婚内协议的时候,注意方式方法。在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用商事的角度去写家事协议的话,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语言过于冷冰,目的过于直白。一般在写合同时,会注明地位平等,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以下协议之类。但是婚前或婚内的协议不一样,除了金钱以外还有很多情感的因素在里面。太过于“商事化”的协议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感情。所以写婚前婚内协议需要有一定的技巧。

建议:协议本身的内容可以不要一上来就写“这个归你,那个归我”,开始可以先写一些比较温情的话,可以涉及双方婚后怎么去打理家务,将来怎么教育孩子或者家庭的规划等等。这些正确的废话其实对合同的效力和权利都没有影响,但从情感上让对方可以接受。其次,婚前婚内协议的点一定要找好,这需要彼此价值观的契合。如果说对方根本不接受这个东西或者很敏感的话,可能就不是一个好的时间点,甚至可能会影响双方感情。

第三点,要注意沟通上的技巧。例如可以让一个长辈或者双方共同的朋友去和对方沟通一下,看对方能不能接受,怎么样婚内或者婚前协议才有可能签下来,而且把对双方感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点,婚前婚内协议里有一个最重要的要点:约定的时候不是说约定婚前的财产是自己的,这一点很多时候都不需要去约定,即使约定也是一个正确的废话。比如我个人的婚前的股权本来就是我的,写不写都没有影响。需要关注的是这些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有可能是共同的,所以协议里最主要要写清楚婚后的收益是归谁,归个人还是共同所有。

对于非持股一方,建议更多的参与到家庭的财产管理中去。有一些客户来找律师的时候,说得非常惨,老公在外面做生意,一定要把财产分割什么的。后来一问,具体是做什么的不知道,有什么公司也不知道。如果什么都不知道的话,律师很难维护客户的权利。

方法三:夫妻公司股权离婚分割。

什么叫夫妻公司呢?夫妻公司,顾名思义就是这个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而这两个股东是夫妻。人们都说夫妻关系就像合伙人一样,家里面夫妻是合伙人,公司里面都是股东也是合伙人。这种情况在分割的时候,因为夫妻公司只有这两个股东,而两个股东之间股权比例也是明确的。《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登记条例里也有明确要求,注册公司的时候,原来有人数规定,现在没有了,但很多人还是会选择至少两个,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连带债务上面会有一些规定,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处理比较麻烦,所以一般都会选择至少两个股东。

如何分割夫妻公司的股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工商局登记的内容能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呢?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的是各占50%可能还好一点,如果约定的是一方占99%,另一方占1%,这样两者的持股就很悬殊。这种能不能算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呢?《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把婚前或者是婚内的财产进行约定。

约定的条件:第一个必须是书面的形式,口头的不行。第二个是要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但实践碰到的一些案例当中,也可能会以其他的一些形式去表现,比如保证书和承诺书,这也属于一种明确的夫妻财产的约定。而在做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婚后的财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不动产中心会要求出一个声明,另一方承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放弃,放弃产生的后果都由放弃方自行承担。类似于这样的也是有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个是协议的相对方只能是夫妻双方,不涉及到其他人,涉及到其他人就不会是一个单纯的共同财产的约定。

▷案例3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这个案例中,花花登记的投资比例是90%,小王的是10%。公司成立之后是花花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花花是大股东,并且由她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这种情况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分割呢?这个问题双方的分歧也比较大。女方认为这个公司是自己一手创立的,花了很大的心血,男方也没怎么管,当初登记的时候也就是想借用一下他的名额,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来的风险要稍微大一点,所以就做了两个股东的登记。

法院的裁判观点:首先,法院认为夫妻公司的股权比例是有一定随意性的,往往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需要,跟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股东之间登记的情况可能不一样,夫妻之间可能没有真的把账算得很明确。

第二点,在婚内设立的公司,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就推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是小花一个人签字的,小王没有签字确认,双方也没有对公司财产做出份额的约定。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认为这个比例仅是为设立公司而做的形式登记,并不能依此认定双方的投资比例。

第三点,因为双方都不愿意退出公司,法院就判决保留了双方各自的股东身份,但是在股权比例上做了一个调整。案例中最后是6:4,可以看出法官行使了一定的裁量权。

在实践中遇到的案件中对一半一半的突破不是很多,除非是出资上有很明显的偏向。比如说办房产分割的案件,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应该一人一半的分,但是如果房子的大部分的出资都是来源于一方的父母,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到出资,可能会对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这个案件中也是考虑到花花的贡献,所以最后是6:4。个人倾向于这种突破五五分的方式应该去鼓励,因为财产的形成夫妻双方的付出一般是不同的。

关于工商局登记的夫妻公司的比例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除非有其他的约定。

实践当中这样的案件也有很多,比如真功夫的案件。这个案件不是夫妻公司,是老公和舅子登记的一个公司,两个人各持股50%。后面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加上婚姻关系的破裂,彼此进行举报,公司受到一定的影响,创始人也坐了牢。

对于夫妻公司的发展,一般建议如下:

第一点,对公司的结构进行调整。比如说刚开始设立公司的时候可能没有注意。但当公司想上一个台阶的时候,甚至将来上市、融资或者做其他的时候,可能对股东的结构还是需要调整一下,使它更科学,适合公司将来的发展。

第二点,夫妻两人都是公司股东,可以考虑把股权和出资比例分开。如果是绝对控股的,如果以后婚姻关系破裂了,一方还能去把握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是五五分,不是一方绝对控股的情况的,公司可能将来就会陷入僵局。对于夫妻公司,如果说不太好让另一方不做股东的话,可以考虑把表决权和出资比例分开。《公司法》的司法解释里面也有相关规定,只要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固定下来,自行约定也是可以的。这样即使另一方拥有一半的股权,也只是影响到分红,公司的控制权,经营权还是在一方手上。同时公司将来的运行和婚姻关系之间的关联也会降低一点。

第三点,通过书面的形式对于股权的归属及其婚后的收益归属进行约定。

方法四:婚后股权直接分割。

▷案例4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婚后股权的分割相对比较简单一点,但也有很多种情况。第一个是直接分割股权。直接分割股权拿这个案例来说明,案例中小王是一个公司的高管,并且对外投资了一个公司,持有90%的股权,另外一个股东持有10%。双方离婚的时候,花花要求分割价值,小王当时也没有明确表态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法院最后判决在没有询问另外一个股东的情况下直接分了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另外一个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本案中法院未征询另一个股东是否同意花花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和资合性,人和人之间,股东和股东之间的信任,能不能一起去经营公司等都是很重要的。

方法五:折价。

▷案例5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即不分股权,股东还是一方个人,确定股权的价值后再折价分给另外一方。一方保留股权,另一方拿折价款。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方法需要有评估报告,用评估的方式去确定股权的价值,然后再进行折价。

方法六:婚后股权分割需评估。

▷案例6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

案例中法院判决:涉案股权系婚后股权,但是原告没有提出股权的评估,即没有举证证明要求分割的股权的价值是多少,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没有办法进行查明,所以在不能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法院予以了驳回。

在实践的过程中,如果客户是原告,要求分对方的股权,应该怎么办呢?

家电维修,空调维修,智能锁维修全国报修号码分享:可以直接拔打400-968-1665 全国各大城市均设网点。
赞(0) 打赏
欢迎转载分享:景合财经 » 离婚香港股权增值分割(离婚股权分割的10种方式和6种价值计算)
分享到: 更多 (0)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景合财经

在线报修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