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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理财(银保监会重磅新规来了)

什么是现金管理类产品?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自2018年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一直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普遍高于货币基金,但货币基金有免税优势。新规落地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收益率势必下行,对比公募基金免税优势,下一步向何处走仍待探索。

由于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公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的比例为29.3%。同期,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货币基金净值9.11万亿元,占全部公募基金的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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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来了!影响7万亿市场

6月11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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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保监会

不得投资于股票等金融工具

据悉,《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通知》规定产品投资范围。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同时,《通知》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亦在以下五方面做了相应要求。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允许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

《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

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

同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明确“摊余成本+影子定价”估值核算要求

此外,《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

“现金理财新规”的纯干货点评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

本文作者:陈曦,太平洋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

2021年6月11日,现金类理财新规终于落地。对于该新规,我们点评如下:

第一,现金理财新规是上一轮强监管的滞后补丁,而不是新一轮强监管的开始。

2016年底开始,为应对2014-2016年出现的同业空转、监管套利等问题,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开始建立,强监管政策开始陆续出台。

本次现金类理财新规实际上是2018年4月落地的“大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完全对标货币基金监管(2016年2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同时与2018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限制t+0赎回一致。

我们认为,现金类理财新规只是对上一轮强监管的一个必要补充;在上一轮强监管之后,并没有出现过监管放松,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新一轮强监管的开始。

第二,过渡期好于预期。

“大资管新规”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底,现金类理财新规过渡期到2022年底,实际上已经是市场预期的最乐观的情况了。

如果过渡期放在2021年底,无疑调整压力会大很多。过渡期放在2022年底,充分体现了监管层不希望看到对市场产生明显冲击的态度。

第三,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新老划断,允许持有到期,好于预期。

根据我们查阅部分公布资产配置的年报、季报,我们发现现金类理财确实投资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较多,这些资产明显与货币基金监管、现金类理财征求意见稿相悖。

此前市场普遍担忧,如果需要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卖出,则将在二级市场产生明显压力。

此次现金类理财新规的“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对于存量,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

新老划断,允许持有到期,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利好。

第四,未来再通过现金类理财承接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的路径被堵死,对未来的银行资本补充不利,未来的信用扩张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2年左右的利率债是目前的价值洼地,可能受益。

按照过渡期规则,2022年底截止,那么目前2.5年以内的债券到截止日的剩余期限将在1年以内,因此现在投资2.5年以内债券是符合监管要求的。

无论看2年利率债与1年存单的利差、2年利率债与2年信用债的利差,都会发现利差目前处于历史高位区间,因为2年左右的利率债是当前的价值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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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类理财新规出台,2年左右的利率债可能是最大的受益品种。在过渡期之内,为增厚收益,增加2年左右利率债配置是合理的。

第六,对长久期利率债影响有限。

无论是我们查阅公开资料,还是草根调研,现金类理财持有的长久期利率债都很少。长久期利率债主要被作为交易品种,现金类理财大部分是不愿意折腾交易的,所以长久期利率债持有很少,那么整改也就对长久期利率债不存在太大影响。

第七,现金类理财收益率下行是必然,但是规模是否会就此下降,并不确定。

现金类理财规模快速增长,主要依靠两个优势:一是收益率高于货币基金,二是可以t+0大额赎回。

现金类理财收益率下行是市场共识,第一个优势会逐渐消失。

t+0赎回限制在1万元,与货币基金一致,第二个优势也将消失。

那么是否现金类理财规模会下降呢?我们认为并不确定。

现金类理财相比货币基金,还是具有一个优势:便捷性更高。

从用户体验来看,现金类理财入口绑定在银行APP上,无需另外安装任何软件,同时资金从现金类理财到银行存款之间的转换更为便利。对很多人而言,投资现金类理财的主要诉求正是便捷性。

无论怎么讲,现金类理财仍然是银行的自家人,入口优势是货币基金难以比较的。

我们同意现金类理财相对货币基金的相对优势会显著下降,但是我们并不认为现金类类理财的规模会下降,更可能体现为增速放缓。

第八,现金类理财对于银行存款的替代作用会减弱,对银行整体融资成本抬升的压力会减轻。

21金融圈综合:银保监会、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都市报、太平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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