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优劣比较)_基金知识_景合财经知识网_景合财经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知识网站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优劣比较)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有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依次为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合伙型。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税收政策、激励机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各有自己的优缺点。那么,三者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约型3种。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1、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

2、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目前,国内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

3、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 “ 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

通常认为,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二、不同组织形式对应的管理类型

组织形式

管理类型

备注


契约型基金

受托管理


顾问管理

不适用合同指引。管理人首只备案基金不得以投资顾问的形式。


合伙型基金

受托管理(内部管理人)


受托管理(外部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

受托管理


自我管理

管理人本身即为基金产品

*以上为根据中基协备案系统基金产品填表说明整理

三、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一)公司型

1、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2、优势: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劣势: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此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

4、税收:税收问题可谓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一大缺点——双重纳税。一为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二为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成本增加,投资人利润空间缩减。这里需注意的是,创投基金因受到国家政府的扶持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合伙型

1、主体资格: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但仍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

2、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LP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会占到全部出资的八成以上,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LP通常希望基金管理人在与他们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共担风险,以防范道德风险,因此GP往往出资不少于1%,并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组织架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一般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顾问委员会(不享有运营企业方面的权利,对基金管理人决策的影响不大)和合伙人会议(负责合伙人退伙、入伙、身份转让、权益转让、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4、收益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投资收益;二是管理费(一般为1%~2.5%);三是管理分红,通常可以达到利润的20%,也可按照阶梯形式计提分红。LP的收益完全来源于投资收益。但在收益分配顺序上,LP优先于GP。

5、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LP具有资金优势但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但能保证基金的规模,掌握财产权;管理人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掌握管理权。

(2)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GP作为基金管理人,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专业知识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量的出资,也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安排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做出过于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防范道德风险。

(3)融资结构灵活: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时间效益;此外,LP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4)分配及组织机制自由:可以针对同一基金下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投资人,项目独立核算;也可以针对同一个项目设置不同优先级的投资人。合伙基金层面,合伙人可随时分配收益,并可对分配范围、数额做约定,若采用公司制,则需在基金整体盈利情况下,方可对股东分配。

6、劣势: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相比于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伙制可对资金的缴付时间及比例自由约定,如后续资金不能及时缴付,则基金不能正常营运的风险高于公司制。此外,有限合伙制因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实行差异化管理,从而增加基金的管理难度。

7、税收: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三)契约型

1、主体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无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借贷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基金管理人作为委托人可以代持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过桥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但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

2、优势:

(1)契约型基金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流动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税负,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降低税收成本。且,从交易成本考虑,契约型基金因无需注册专门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及人员投入,运营成本低廉。

(2)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

(3)就集合信托来讲,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个别委托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基金的存续。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和进入。

3、劣势:

(1)IPO退出障碍:证监会要求在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因会导致股权不明晰。

(2)流动性差:信托合同不属于标准化契约,其转让手续复杂,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差。

(3)道德风险:信托制投资基金的运作实际上并不由信托公司进行,而是由投资人另行委托的基金管理人运营和管理,但对于其又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

在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等运作过程中,还有很多知识点需要我们掌握。

通过私募基金设立、架构搭建、投资退出、税务问题等实务分享,解决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内的难题!


内容安排


2021年7月3日

(9:00-17:00)

私募基金设立、交易结构设计实务、产品备案

一、私募基金合同的要点解析

1.私募基金产品监管概况;

2.私募基金产品的筹备;

3.私募基金合同主要条款。

(1)PE基金合同的核心条款

(2)几类特殊私募基金的合同条款

(3)基金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私募基金交易结构设计实务

1.《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交易架构的影响;

2.公司制、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的比较与运用;

3.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双 GP 架构;

4.结构化产品与保底保收益问题;

5.管理团队跟投的设计要点;

6.不同资管产品的组合、套嵌与穿透;

7.母子基金架构设计要点;

8.房地产基金架构设计要点;

9.国资背景企业担任 GP 问题;

10.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要点。


三、新《备案须知》后私募产品备案的要点

1.备案须知的出台背景;

2.明确不予备案的情形;

3.基金备案关键时间节点;

4.基金扩募的五个条件;

5.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防范要求。

四、《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1. 出台背景;

2.监管要求;

3. 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热点问题

一、PE投资的主要架构

1.PE/VC基金投资于拟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典型架构;

2.红筹架构(股权控制模式);

(1) 核心环节之一:返程投资、适用范围、关联并购、限制要素 ;

①模式一:发起主体;

②模式二:重组对象;

③模式三:重组方式;

④模式四:生效时间。


(2) VIE架构的核心问题之二:合法性。

①外商投资;

②对VIE影响:被境内/外居民实际控制。


3.红筹及VIE架构下的资金出境;

(1) 红筹架构(股权控制模式);

(2) VIE架构(协议控制模式);

(3) 个人出境:37号文登记;

(4) 机构出境:ODI。


4、人民币基金的典型架构。

(1) 红筹架构:境内持股+境外期权模式;

(2) 红筹架构:境内持股+境外期权模式;

(3) 红筹架构:内保外贷/内存外贷模式一;

(4) 红筹架构:内保外贷/内存外贷模式二;

(5) VIE架构:境内持股JV+境外期权模式;

(6) VIE架构:境内持股运营实体+境外期权模式;

(7) VIE架构:境内可转债+境外期权模式。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关注要点

1. 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

(1) PE投资的一般流程(TS/DD/SPA);

①TS的基本要素;

②保密协议的基本要素;

③尽职调查的关注要点;

④交易文件的法律解读:股权转让与增资协议,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2) PE投资需关注的法律要点;


2.PE退出阶段需关注的法律要点;

(1) PE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

(2) PE退出阶段的关注要点;

(3) 合格IPO退出的关注要点:锁定期、减持、信息披露;


3.PE投资项目的常见法律纠纷。

(1) 对赌条款;

(2) 回购条款;

(3) 明股实债;

(4) 股权代持。


2021年7月4日

(9:00-16:30)

私募基金退出的四种路径


一、上市退出及其案例分析

(一)企业如何选择上市板块;

(二)企业境内IPO上市的法律准备;

(三)企业IPO中PE关注要点:

1.对赌条款在IPO申报时的安排;

2. 对三类股东的审查要点;

3.股东穿透核查的新政;

3.PE基金的锁定期;

4.PE减持的特别规定。

二、并购退出及其案例分析

1.并购协议的关注要点;

2.锁定期和减持;

3.关于信息披露;

4.200人问题;

5.结构化安排;

6.内幕交易。

三、股权回购及其案例分析

1.股权回购协议的关注要点;

2.股权回购常见纠纷及其预防。

四、清算退出的法律问题

1.如何提起对被投企业的清算;

2.清算过程中关注要点。


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

一、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的税务考量

基金在不同形式下的税负比较

1.公司制;

2.合伙制;

3.契约制。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分析和规划

(一)有限合伙制企业税收政策简介

1.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征税制度;

2.如何避免在“先分后税”制度下踩雷?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阶段的涉税分析和规划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阶段的涉税分析和规划

1.股权投资退出环节

(1)不同退出方式下的税务规划:IPO减持、股权转让;

(2)基金计税方式比较:“整体核算”VS“单一核算”;

(3)合伙制创投基金税收优惠介绍;

(4)对赌协议涉税分析;

(5)案例分析;

(6)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涉税分析;

(7)合伙企业嵌套模式下涉税分析,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利润;

(8)部分合伙人退出涉税分析,两种模式:

将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以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给个人,分配时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个人再将持有的股票评价转让。

合伙企业按约定分配股票减持收入,给拟退出的合伙人分配足额的收益,然后合伙人退出。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分析和规划

(一)公司制企业税收政策简介;

1.公司制企业的征税制度;

2.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介绍。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阶段的涉税分析涉及的税种;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阶段的涉税分析和规划;


1.对外股权投资期间;

(1)基金取得的股息分配收入涉税分析;

(2)股改过程中如何规避税收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收入涉税分析。

2.股权投资退出环节;

(1)不同退出方式下的涉税分析及规划:减持或转让、并购重组;

(2)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优势及劣势;

(3)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介绍;

(4)对赌协议的税务雷区;

(5)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涉税分析。


四、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涉税分析

(一)契约基金税收政策简介;

1.契约制基金的征税制度;

2.增值税政策重点介绍;

(二)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阶段的涉税分析;

(三)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阶段的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

1.减少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312号文;

2.限售股减持各地政策分析:5—35%、20%、15%、3.5%;

3.创投企业和创投基金的备案;

4.明股实债增值税问题。


嘉宾介绍

特邀嘉宾 邹律师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邹律师为 ALB《亚洲商务律师》2015 年度客户首选中国 20 律师之一,钱伯斯律师榜单推荐的受业界认可的投资基金律师之一。

专注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结构化融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领域,提供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基金合规运作、尽职调查、股权与债权投资、IPO等法律服务,领域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房地产、教育、生物医药、TMT 等。

邹律师服务的私募机构包括诺亚财富、歌斐资产、钜澎资产、晨兴资本、盈科创新资本、优势资本等,参与上述机构设立的上百只支私募投资基金的工作。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东方证券、汇添富基金、嘉实基金、财通基金、中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华润信托、中航信托、紫金信托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上百个项目投资、并购和金融工具的专项法律服务。

特邀嘉宾张律师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张律师从事律师业务17年,专注于重组上市、投资并购、地产等法律业务。

领域涉及信托、证券、房地产、教育、生物医药、TMT、物流、化工等。目前正在承办多家公司重组上市业务。

特邀嘉宾刘老师

主要职业领域为:私募基金设立与合规、资产管理、并购与房地产、公司业务等。

在私募基金设立与合规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结构设计、文件起草、交割支持、基金备案及后续法律服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结构设计、法律意见书出具及后续法律服务。

在PE投资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文件起草、交割支持及后续法律服务

特邀嘉宾姚老师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英国财务会计师(AFA),泰州市企业上市辅导专家。

深耕财务管理、审计及税务领域近二十年,他将业、财、税结合,以商业模式分析为基础、结合股权结构、交易实质,IPO财税监管,设计全链条财税优化方案,实操经验非常丰富。

这些这些人不容错过

1.基金管理人;

2.财务人员;

3.私募类产品相关机构;

4.一二级私募机构;

5.有计划注册成立私募机构的公司企业。


往期回顾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如需了解详细,可私信关键词“私募” 或评论区留言。

家电维修,空调维修,智能锁维修全国报修号码分享:可以直接拔打400-968-1665 全国各大城市均设网点。
赞(0) 打赏
欢迎转载分享:景合财经 »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优劣比较)
分享到: 更多 (0)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景合财经

在线报修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