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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管合规要点解读)

CFIC导读:

资管新规解读私募投资基金

作者简介:

陈贵,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理事、上海市青联常委、民建中央法制委委员、上海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立法协商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交大《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副主编、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硕导,曾先后担任两家国际投行董秘、首席合规官等高管职务以及上海市金山区金融办副主任。

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蓬勃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人民币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人民币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人民币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人民币1600亿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多层嵌套,套利严重,主动管理不足等。

针对上述问题,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指导意见》”)。

为明确《指导意见》涉及的具体问题,2018年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通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证监会也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

《资管业务新规》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制定了配套细则,以下将结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就《资管业务新规》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

一、统一监管规则,明确证监体系下的私募资管机构为持牌金融机构

《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应的,证监会发布的《资管业务新规》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明确上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批准,并且统一了相关监管规则。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外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打破刚性兑付

根据《资管业务新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表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从事的,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够影响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

根据《资管业务新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开展非保本资管业务,也就是表外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改变现有客户的投资理念,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资管业务。

根据《指导意见》,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刚性兑付: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允许投资非标资产及相关投资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根据《指导意见》,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资管业务新规》明确私募资管产品可投资非标资产,并且将非标资产分为非标债权、非标股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标准化资产

非标准化资产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2、上市公司股票,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期货期权合约;

4、公募基金。

1、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2、除公募基金以外,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应遵循以下规定:

1、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且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2、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非标债权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非标资产,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非标资产。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5、私募资管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6、私募资管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领域。

7、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管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四、信息披露规定

《资管业务新规》就私募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根据资管计划类型(开放式、封闭式),投向(标准、非标资产)确定披露时间,主要规定如下所示:

1、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净值。

2、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4、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压力测试,并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每月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照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6、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运作管理制度

《资管业务新规》还就私募资管计划的运作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

1、业绩报酬提取应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2、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4、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应明确约定计划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相关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防范利益冲突。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9、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六、《资管业务新规》与《指导意见》的区别

1、与《指导意见》相比,《资管业务新规》中没有规定管理人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应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2、《资管业务新规》修改了代理推广模式,规定必须由金融机构直接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接受资金。

3、《资管业务新规》明确公募基金是标准化资产,与《指导意见》规定的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标准不同。

4、《资管业务新规》明确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指导意见》规定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5、《资管业务新规》有关期限匹配的要求与《指导意见》一致,但规定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结语:

《资管业务新规》于2018年8月19日结束意见反馈,《资管业务新规》中规定的过渡期为《资管业务新规》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资管业务新规》的要求提早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并且对照《资管业务新规》的要求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应对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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