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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提前清算需要投资者同意吗(基金清算须知)


私募基金提前清算需要投资者同意吗

作者:盈科吴宏浩律师、吴鹏翼律师


目录

一、决定终止私募基金

(一)清算事由

(二)法律文件

二、确定清算组成员

(一)公司型基金清算组

(二)合伙型基金清算组

(三)清算组人员律师建议

二、清算组备案及清算公告

(一)清算组备案

(二)债权人通知

(三)法律文件

三、清算组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一)接管公司

(二)债权登记

(三)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四)法律文件

四、清算组编制、实施清算方案并制作清算报告

(一)清算方案

(二)清算报告

(三)法律文件

五、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清算备案

(一)清算备案

(二)法律文件

六、公司或合伙企业账户注销

(一)账户注销

(二)法律文件


前言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再加上恰逢中国春节,给整个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按下了缓行键。受实体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私募基金[1]也开始加速退出。与此同时,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自行清算、注销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如: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自行清算如何成立清算组?律师能否参与自行清算组来帮助进行清算?自行清算流程有哪些?自行清算需要召开几次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自行清算每个阶段需要涉及哪些法律文件?等等。

为了帮助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朋友了解操作私募基金自行清算、注销相关法律事宜,本团队特制定本《基金清算须知-私募基金自行清算注销法律操作指引》,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决定终止私募基金


(一)清算事由

对于决定自行清算的私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在清算过程中列明了可选的11项清算原因,具体如下:

(1)本基金存续期满且决定不展期;

(2)本基金展期协议期满,结束运作;

(3)本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

(4)本基金触发合同约定清算条件(包括止损机制等),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

(5)依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6)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决定终止;

(7)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8)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

(9)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11)其他。

同时,清算事由选定中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称“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二)法律文件

决定终止私募基金阶段的法律文件为:

  • 《股东会决议》[2];或
  • 《合伙人决议》。

二、确定清算组成员


(一)公司型[3]基金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二)合伙型基金清算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三)清算组人员律师建议

1、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公司法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未明确其他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清算组,但实践中清算组成员亦可由股东会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组成(如会计师、律师)。

2、基金管理人因属于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相对较熟悉,故清算组成员中一般建议选择基金管理人参与清算。

3、目前基金业协会要求上传的基金清算报告应加盖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印章,故股东同样可以选聘私募基金托管人参与清算。

二、清算组备案及清算公告

(一)清算组备案

清算组人员确定后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目前可以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清算组人员备案。

(二)债权人通知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对基金的债权,基金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2、债权人通知/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名称、清算原因、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成员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期限及需提交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文件

清算组备案及清算公告阶段主要法律文件为:

  • 《清算组人员名单》
  • 《债权人通知书》
  • 《清算公告》

三、清算组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一)接管公司

清算组接管公司及管理权;同时,公司印章、各类合同、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单、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其他材料全面移交给清算组。

(二)债权登记

清算组在履行债权人债权登记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文件,引导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1、在核算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对于无法退出的项目,清算组需要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便于后续向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2、在全面清理私募基金财产后,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法律文件

清算组核算、清理基金财产阶段主要法律文件为:

  • 《各项资料及资产交接清单》;
  • 《债权申报须知》;
  • 《债权申报表》;
  •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 《资产负债清表》;
  • 《财产清单》。

四、清算组编制、实施清算方案并制作清算报告


(一)清算方案

1、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合伙人大会确认。

清算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清算原因说明及清算原则;

(2)清算组的组成及分工;

(3)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机制;

(4)清算组的职权范围;

(5)清算的工作规程及进度安排;

(6)清偿顺序;

(7)结合基金特点,说明清算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如人员安置问题、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问题);

(8)发现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处理方式;

(9)申请注销公司/合伙企业登记事宜。

2、实施清算方案:清偿私募基金债权债务后,剩余基金财产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3)支付基金费用;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二)清算报告

私募基金债务履行完成,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后,视为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其中:

1、清算报告需报股东会/合伙人大会确认。

2、基金托管的,清算报告需由托管人出具或由托管人盖章确认。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于私募基金并无强制要求,但我们建议为妥善处理投资人的利益,特别在涉及相对复杂的业绩报酬计算、结构化收益处理时,建议清算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

(三)法律文件

  • 《清算方案》;
  • 《清算报告》;
  • 《股东会/合伙人大会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决议》。

五、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清算备案


(一)清算备案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

2、私募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中办理私募基金清算备案,以真正终止其对已终止私募基金的管理职责。

完成基金清算备案管理人还需在系统中完成如下工作:

(1)上传清算报告;

(2)按照系统中的模板更新投资者信息;

(3)按照系统中的模板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清算及分配情况、向投资者分配的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具体情况、最后运作日基金的负债情况、基金的费用情况、基金的账户情况、截至清算结束日基金所投资的所有项目的情况等;

(4)按照系统中的模板盖章并上传清算承诺函;

(5)填写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数、清算组的构成等。

(二)法律文件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清算备案阶段主要法律文件为:

  • 清算报告;
  • 更新投资者信息表;
  • 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
  • 清算承诺函。

六、公司或合伙企业账户注销

(一)账户注销

1、向社保局、税务、开户行、公安局等部分办理注销手续;

2、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法律文件

公司或合伙企业账户注销阶段主要文件为:

  • 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依法刊登的公告文件;
  • 其他工商注销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注:自2017年3月1日起,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公司,不适用前述文件。


免责申明:

本文仅供参考,文中观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建议或服务。所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释义以本文发稿之日为准,或会有追溯力问题;我们不承担与您及时通报文中因相关条款发生变更而导致对文中观点或其他任何内容作出相应调整的义务。就本文提出的观点采取任何法律应对方案之前,请务必咨询您的专业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法律人士。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本文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联系本文作者以获得许可,并注明来源。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备案管理的实践中,基于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不同,将私募基金划分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九种类型,具体定义参见:https://ambers.amac.org.cn/web/app/static/publicTemplate/productInfo.html。

鉴于实践中通常统称为“私募基金”,因此,本文统一使用“私募基金”进行指代。

[2]如私募基金投资人涉及有国企出资或外商投资的,特别提醒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3]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型私募基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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