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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境外SPV收益需6个月内强制换汇回国)

本文 作者 l Amy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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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境外SPV壳公司利润都被强制换汇回国会怎么样?

会肉疼。很疼那种。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如果CRS把境外SPV壳公司暴露了境外SPV壳公司的利润又被强制换汇回来,会怎么样?

会死啊。惨绝人寰那种大面积的死。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没了外汇、藏不住利润、直接被税……


1、阿里先行?


微博网友yuange1975贴了份文件,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来自微博yuange1975


这份疑是阿里巴巴的内部文件称,

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阿里巴巴)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资金,需在6个月内调回境内,而且,如涉及扣缴“财产转让所得”的情况,公司按20%代扣税金

此文一出,热议一片,有人称,

“不仅股权激励。依照CRS规则,所有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所得权益,包括投资收益,其他服务所得收益等,均要严格执行此流程(依规纳税并实现外汇回流)。”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小励岸


CRS+境外所得6个月强制换汇回流+回流即刻纳税,瞬间燃爆了大家的焦虑。

可是,是这样吗?


2、强制换汇?


事起于强制换汇回流,我们先从强制结汇大背景看。


(1)大背景


2019年2月底,中国外汇储备规模是30,902亿美元,

其实,巨额外汇储备却是中国比较近期的事情。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中国外汇储备

回到26年前,1993年,国内经常项目出现119亿美元赤字,外汇储备当年仅212亿美元。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90年代国家外汇储备

外汇紧张时期,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也是顺理成章了,

其中改革之一,就是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现已废止)第八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强制结汇也是那之后十来年的主旋律。


很快,外汇紧张时期过去,国家外汇储备逐年激增。

截至2007年底,国家外汇储备达1.53万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外汇储备国之一。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迅猛增长的巨额外汇储备也给人民币带来巨大的升值压力。

2007年左右,强制结售汇政策逐步“松绑”,

2008年,《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与原条例中“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同,新条例明确境内居民的外汇收入可以存放境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2012年4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宣告:实行多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和个人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外管局

自此,实施了18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终于落幕

“藏汇于国”开始转为“藏汇于民”。


在此大背景下,境外SPV利润以及SPV境内股东收益的外汇规定,也是经历了一个由强制换汇回流,到允许藏汇于己的过程。


(2)SPV境外所得强制回流?


先看对境外SPV利润强制换汇回流规定。


允许个人设SPV


世纪之交,以新浪、搜狐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引领了第一波海外上市潮,

当时,上市潮恰遇互联网泡沫破灭,时任新浪CEO王志东称,“其实我也知道泡沫正在破灭,但怎么能不上呢?硬着头皮也要上。”

上市潮也迎来了境外壳公司的一波繁荣,

个人成立个(/几个)离岸壳公司,把境内经营资产装进去,以离岸公司名义在港股或美股上市,从而实现境内资产在境外上市。这也被称为红筹。


也由于缺乏监管,红筹通道一方面被利用做海外上市,同时也成了资本外逃的帮凶。

堵还是疏?


2005年10月,75号文(即《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重磅出台,边堵边疏。

75号文也是霸占此后9年中企红筹上市界的第一大法,当然,也是唯一一部允许个人设立境外SPV的法规。

75号文对于SPV境外所得外汇,要求180日内调回境内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180日大限已去


随着之后强制结售汇政策逐步“松绑”,对SPV境外所得180日回流大限也在松绑。

2014年7月,37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取代原75号文,

对于SPV境外所得外汇,不再要求在180日内调回境内,而是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八条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当然,也不仅对境外SPV所得,对中概股境外募集资金、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等等各种180日回流大限也解绑了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原来的77号文及6号文规定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最初规定是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

与此同时,解绑的也包括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中概股股权激励所得的强制回流规定。


(3)参与境外股权激励所得


2007年,外汇局对境内个人参与中概股股权激励的操作规程中,明确收益应全额调回境内,

个人依据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其他权益,或出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其所得外汇收益在扣除境外相关费用后,应全额调回境内。


随后,与外管局网宣告“强制结售汇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同年,2012年,

新的中概股激励7号文《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登场,不再强制要求员工将收益调回境内


阿里员工6个月调回?


至于阿里员工股权激励所得6个月内换汇回流一事,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小励岸

可能就是各外管分局操作上的要求吧。。。

比如湖南外汇分局,在2018年6月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称,

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后,均应汇回境内,原则上应在变现后6个月内汇回境内。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湖南外管分局,2018年6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

所以,强制结汇或强制换汇回流时期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至少对目前外汇储备丰富的中国来说。

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所得,包括参与中概股股权激励所得、持有SPV公司收益、直接对外投资的收益等等,均不会被6个月内强制换汇回流


3、合规时期


现在是合规时期!

大家更应该关心外汇合规税收合规


外汇合规

先看外汇合规,还以SPV返程投资为例,

2018年10月,外管局首次提及两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返程投资(即“假外资”)的外汇违规案例,这绝不寻常,

两例均是违反3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构成逃汇。


境外spv投资境内基金

△图:外管局


此例一开,这意味着今后境内个人/机构想利用境外壳公司返程投回境内,再把境内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的方式(即借助“假外资”资本外逃),不再可行。

而事实上,除境外上市目的外,

大多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返程投资(“假外资”)都未办理外汇登记,或未如实披露境内实际受益人,如上例,汇出利润行为构成逃汇

除此外,大多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离岸公司经营业务或投融资,更属个人资本项下禁止行为

这些离岸公司外汇违规行为,才是最应该关注的。


税务合规

与此同时,是税务合规。

也是,阿里员工激励收益回流事件引发焦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

怕捂不住了,直接被税


事实上,即便不强制回流,你认为可以延迟纳税的方法,早已写在了税法罚则里,

而加入CRS,更是增加了境外信息透明度。。。

比如通过境外壳公司返程投资回境内的,故意减少或不做分配的通过境外壳公司投资境外运营实体,故意减少或不做分配的在境外通过直接转让壳控股公司,以间接转让境内公司的股份的境外SPV壳公司分配红利,隐瞒不报的等等

属故意避税的,按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

税局可直接追缴,或适用反避税条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穿透”壳公司,追缴20%的税款

4、结论


强制换汇回流时期已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了,

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所得,包括参与中概股股权激励所得、持有SPV公司收益、直接对外投资的收益等等,没有被强制换汇回流。


现在是合规大时代

大家更应该关心外汇合规和税收合规。

外汇合规层面,

“假外资”要小心未办理返程投资登记,或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行为下,违规汇出利润,构成逃汇。

以及个人持有离岸公司,属于个人资本项下禁止行为,违反外管办法。


税务合规层面,

在新的情报交换机制(CRS)下,新个税反避税实施,加上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措施,

境外资产和税务信息将很难被彻底掩盖,

望大家且行且珍惜。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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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帮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资产,做做跨境投资。专注境外:跨境避税、跨境并购、CRS与FATCA、境外信托与保险、离岸基金、全球资产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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