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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下称“新备案须知”),新备案须知在2018年1月12日版备案须知的基础上,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新备案须知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有弹性地提出了自律监管要求。这是迄今为止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系统的规定,“第一次告诉行业私募基金应该长什么样“。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备案须知(2019版)》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所以,新备案须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鉴于此,

梧桐课程中心邀请陆雅律师

为大家带来课程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新规详解》

从出台背景讲起,

为大家解读新版备案须知

并探讨遗留问题

帮助你快速掌握!!!


课程内容

一、出台背景

1. 2018年版登记须知距今时久

2. 资管新规出台

3. 私募暴雷频发

二、新版备案须知解读

(一)总体性要求

(二)证券基金(含FOF)特殊要求

(三)股权基金(含FOF)特殊要求

(四)资产配置基金特殊要求

(五)过渡期安排

三、遗留问题探讨

1. 基金投向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非标资产暂未明确规定(趋势预判)

2. 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产生影响(存续期一刀切),更加不利于产品的募集


讲师介绍

陆雅老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梧桐学院金牌讲师。曾为多家城投平台、近200家私募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为城投平台及私募机构的高管及从业人员开展了近百场专业培训。主办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投聚力并购投资基金项目、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项目、上海市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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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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