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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如何召开投资人大会(如何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人如何召开投资人大会

基本知识

大会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形式和程序行使共益权、保护自益权,决定基金重大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治制度。

持有人权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召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前置条件——1、要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3、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如何表决——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发布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投资人如何召开投资人大会

案例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宁

2015年6月25日,蒋宁与超沅公司、丰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全体合伙人共同设立丰源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超沅公司,有限合伙人指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投资者,超沅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其募集成立的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即丰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利用各合伙人的出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交易,谋求合伙企业的财产增值。

《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企业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ETF、固定收益类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及无风险期现套利产品。合伙企业财产设置预警线,预警线为0.8,当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需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操作。

2015年8月21日,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再次跌破0.8的警戒线,超沅公司没有再次召开合伙人全体会议,就是否继续投资操作进行表决。

诉讼请求

超沅公司赔偿蒋宁损失209910元及利息1425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基金投资人如何召开投资人大会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宁149910元及利息161.63元;二、驳回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本案中,蒋宁与超沅公司签订的《合伙合同》中也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自2015年8月21日起,丰源合伙企业每月的净值均低于0.8,属于《合伙合同》约定的触及0.8预警线情形,超沅公司按约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但超沅公司未遵守合同约定,而是在触及预警线0.8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直到2016年7月25日返还蒋宁剩余投资款。超沅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超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须经合伙人大会同意方可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约赔偿范围问题。《合伙合同》中关于预警线0.8的约定,是蒋宁等有限合伙人对超沅公司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范围,对在此范围内的投资损失,蒋宁同意承担,故蒋宁应以其出资额为限进行承担。蒋宁要求超沅公司对自己的全部投资损失209910元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认可。对于因超沅公司违约给蒋宁造成的部分损失,超沅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蒋宁主张的超沅公司违约赔偿责任,因超沅公司违约导致蒋宁超出20%投资额的损失,应由超沅公司进行赔偿,即依法应支持蒋宁出资额80%与退伙收回出资额90090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即149910元。

律师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在触及预警线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违反合伙合同关于“但合伙企业净值触及预警线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召开大会的实务中的难点

1、投资人互相不认识,如何自行召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因涉及私募基金投资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这个问题确实是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最大难点或痛点。

一般实务中,都是各方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渠道,利用自发力量自行组织。


基金投资人如何召开投资人大会

2、自行召开会议,需要有哪些注意点?

(1)成立首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筹备工作组,建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或政府风险化解办的人员代表参与。

(2)筹备工作组负责制草拟《大会议事规则》、《委员选举办法》、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等相关材料,并获得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联名就以上事项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自行召集的前置程序。

(4)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开逾期不召开,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联名提前三十日发布自行召集大会的公告,并报当地政府、证监局备案。

基金投资人如何召开投资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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