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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格投资者认购基金后果(私募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背景:私募基金投资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理财项目,为确保投资者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我国法律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不仅规范了私募基金的行业行为,也提高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旨在促进私募基金投资的稳定性、安全性,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问题:私募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同是否无效?

我们认为:私募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同无效。

非合格投资者认购基金后果

分析: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现今,金融监管日趋严格,私募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背了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营。因此,私募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会导致合同无效,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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