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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如何创立投资基金(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成立要求)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政策的积累,中国经济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居民收入大幅增长推动了本土企业的快速成长,也为中国资本的向外扩张提供充足动力。但内地资本想要向海外发展,不仅需要制度和法律的支持,也需要有可靠平台为依托。而香港作为距离内地最近的国际金融中心,不仅拥有完善的商业管理制度,也拥有对接世界资本市场的渠道,因此成为大量内地客商投资的第一选择。尽管香港的商业管理体系相对完善,但香港仍紧跟世界商业发展步伐,不断引入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力争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选择。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就是香港最新引入的商业组织形式,由此发展出的有限责任合伙基金也随之出现。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在香港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要求。


在香港如何创立投资基金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作为最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其出现时间并不长。这一制度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于美国,凭借对管理者和投资者权益较好平衡的优势,很快在各国家和地区普及开来。虽然这一制度的优势十分明显,但香港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引入香港。而随着以往的离岸天堂开曼和BVI群岛相继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并因此释放出巨量的游资,香港才通过立法形式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带入香港,依托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有限责任合伙基金才迎来发展机会。

虽然香港对于商业发展历来干涉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设立和活动会对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香港政府对于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设立,提出了一定要求,具体为:

1、合伙人要求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合伙人,主要分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责任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合伙人(L.P)作为出资人,必须承担较多的公司责任,但其责任也仅限于承诺出资的份额。而普通合伙人(G.P)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与雇佣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人(G.P)可以较少的出资获得收益,但由于其负责运作和管理,因此需要对所作出的商业决定负无限责任。因此在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基金时,就需要明确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划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实际上并没有法人地位,因此必须明确普通合伙人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2、注册要求

正如前文所述,基金是金融市场上一支重要的力量,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要求以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且基金的投资资金和投资行为必须接受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定,因此在基金管理架构中,必须设立合乎资格的投资经理、审计人员和负责人。其中,投资经理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公司(但不能为其他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并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需要由香港持牌律师或律师行提交基金注册申请。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想要在香港注册有限责任合伙基金,需要满足较多条件,仅凭个体力量很难快速满足这些要求,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企业服务提供商提供必要协助,就成为必然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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