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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排查是否非法集资(分辨一家私募是否有非法集资行为)


为了丰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特别面向科技类等创业公司。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是,由于国内私募金融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行业中不乏有虚构私募项目、暴雷跑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违规乃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1.募集资金的对象是否特定

合法私募的对象必须限定于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成熟投资者,而非法集资的对象则为不特定对象。

私募发行的募集对象必须为“特定对象”,限定于成熟投资者,具有投资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具备判断风险的能力,能够自我保护,不需要通过证券法的注册制度或审批制度来予以保护。非法集资则是通过非正常融资渠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其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且对募资对象有无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根本不作区分。现实中非法集资的受害者范围广泛、人数众多。

2. 募集资金的方式是否公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须以符合特定条件的非公开发行方式,即必须以私募方式发行,不允许发行人或其代表通过任何的广告、媒体或其他公开宣传的方式进行推销、宣传。因此,如果通过上述禁止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聘请名人代言、举办各种针对公众的大型体验活动等方式,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3. 募集对象的人数是否受到限制

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其募集对象即投资者的人数上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要求详见下表,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起人人数上限为200人。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有条件的人数限制,即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合伙人人数上限为50人。

私募基金排查是否非法集资

但对于非法集资,往往不限制投资主体数量。甚至会采用一定方式绕开监管人数限定,如用内部员工渠道推荐亲人朋友等。我国规定以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以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投资信息是否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发行过程中要求私募发行人向潜在的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但无需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非法集资者一般不会向集资对象提供任何投资所需的信息。如有“披露”,往往具有欺骗的成分。

5. 投资载体的形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合法私募的投资载体形式设立具有法律依据,且稳定地表现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而非法集资为了逃避法律的监管,融资载体形式则巧立名目、花样繁多,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和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为了规范私募领域监管,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同时强调了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按照要求,在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6. 投资收益是否固定、风险是否揭示

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经营、技术等各种风险,投资者必须承担投资可能损失的风险。基金发起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承诺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必须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投资收益无法保证、投资本金也可能会出现亏损。但是,非法集资的融资者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往往隐瞒风险、承诺保证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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