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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最全流程整理)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想进入私募行业,本文就如何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如何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做了详细地解释以供参考。

01 选择拟设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类型

谨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因此,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经营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以,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就要先想好未来要从事哪一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如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

3.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即中小微企业。

4.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类型私募基金,主要是投资于特殊商品,如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5.资产配置类:主要投资个类别的基金(股权类、证券类、以及其他类私募基金,以及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类的产品)

对于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登记要求有所不同,比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可。因此,申请机构在准备申请时,应当区分未来管理的基金主要类别,以便作出相应准备。

02

烟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

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践中,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的比较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最多。因此,要考虑是设立一个公司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企业相对有限公司来说,出资灵活便利,无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增减资程序简便,且没有企业所得税负担,直接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便于进行税务筹划,具有更多优势。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类型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确定后,可以着手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工作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律师从业经验,一个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机构的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第一步就是名称预核准,先要起一个比较响亮大气的名字,到工商部门查询备案。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比如:深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2. 申请机构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一个“好”的注册地址,能够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诸多好处,比如税收优惠、政府奖励补贴等。无论是工商登记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均要求申请机构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独立的营业场所。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机构自有房产证明或者是以申请机构名义签署的租赁合同。

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问题是众多新设私募的常见问题之一。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占大多数,只要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做相关描述并理由充分真实即可。

另外,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实际办公地址需要有一定规模且独立,不宜与其他机构共同办公,办公设备要基本齐全,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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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根据规定,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应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

(1)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

(3)兼营其它非相关业务。

根据操作实践,我们建议:拟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仅表述为“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或其中一项,而不要夹杂其他,特别是“投资咨询”(证券类投资咨询属于牌照业务);而对于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也尽量限缩于“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范围之内,不要夹杂“商务咨询”、“代理记账”等其他非相关业务。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或名称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总而言之,专业化经营是协会核查经营范围的基础


4. 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

无论是工商登记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目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均无具体金额要求。申请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大小。

如果申请机构的实缴金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5%,或者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中基协将会在信息公示平台上作特别提示(目前,该口径有所收紧。实践操作中,为顺利完成登记,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实缴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同时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中基协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本金。根据操作实践,申请机构实缴资本不能为零,应当以满足实际运营所需为准。

虽然相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提出具体数额的要求,但作为必要合理的运营条件,建议实收资本最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且不得低于100万元。


5. 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

对于出资人的要求,协会这里没有明确限制,但涉及到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出资人要尽可能避免。这点也适用于实际控制人,哪怕只是一点点持股情况都要注意,即使不属于协会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因为在你备案审查时,协会是要求律师对出资人穿透核查的。

按照最新备案的要求,申请单位还需要上传工商调取的信息中有关出资人的出资截图及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网页截图。

实际控制人一定要有,实在没有就通过合伙人大会、董事会席位、表决权约定、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6. 高级管理人员

(1)应当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任职机构缴存社保;

(3)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4)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7. 其他从业人员要求

(1)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应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应当与申请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申请机构缴存社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b. 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c. 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d.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8. 关联方

(1)应充分披露关联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基本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2)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3)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9. 申请机构的内控机制与财务情况

(1)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2)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

(4)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5)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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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拟备案产品

应当提供拟备案基金产品要素表及其运作说明。其中需要注意:
(1)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5)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8)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有分级安排的,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9)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11. 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申请登记机构应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承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04

申请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情形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下称“《解答十四》”)、《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私募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05

登记备案项目过程中“中止办理”情形

根据基金业协会《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1. 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 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 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 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 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 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 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06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分为证券类和非证券类两大类,所需完整版材料清单均可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下载查阅,网址为:

http://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czxgf/zlgz/zlgz_smjj/zlgz_smjj_glrdj/202003/t20200312_7624.html

07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般流程

1. 基金管理人申请步骤

实务中只有经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企业才是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也就是说要发行基金产品募集资金并用于投资首先应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且根据未来基金的类型需要登记为具备相应产品发行权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申请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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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熟悉监管要求熟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条文,了解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公司营业范围等内容。
(2)组建团队除了确认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应出资能力外,管理团队的搭建也非常重要。公司应至少5名员工(包括3名高管),且除法定代表人外的高管不应该有兼职。
(3)注册地选择寻找合适的注册地注册企业,例如税收洼地,方便后期获得当地的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4)办理工商注册获得地方金融办(或金融局)批准,前往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以及后续税务登记,银行开立基本户等。
(5)工薪及五险一金给员工签署合同,发送工资及五险一金。
(6)准备法律意见书与律所签署法律意见书合同及日常法务合同(后期基金备案需要),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资料需求清单准备材料。
(7)高管从业资格认定点击“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下属菜单“拟登记私募机构高管入口”,填写高管的基本信息,如无从业资格则同时可认定从业资格。业务平台信息填写中填写高管的信息需要从上述路径调取。
(8)业务平台信息填写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填写管理人基本信息,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9)提交等待反馈基金业协会收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反馈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解释清楚的事项。
(10)登记通过登记通过后需要跟地方证监局建立联系,并完善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

08 “法律意见书”资料清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实务中,准备“法律意见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律意见书需要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般情况下,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需求资料清单可能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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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如果说撰写“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主要工作,那么准备资料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业务平台”)的信息填报,则是申请机构的主要工作,也体现了拟申请机构的职业素养与态度。

业务平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础信息且申请管理人资格的平台,同时管理人资格通过后,还在通过业务平台进行基金产品备案,并按要求持续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与从业人员注册及更新等相关事宜。登录入口为:https://ambers.am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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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账户基本信息

通过账户管理选项卡的“账户基本信息”部分,填写基础信息,主要是公司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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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人信息登记

选择“管理人登记”选项卡下的“我的登记信息”,接下来将需要依次填写“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高管人员”等内容,而且从左至又必须是填完左边项才能保存且填写下一项内容。另外“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则需要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且获得律所及签字律师信息后才能完成填写。下图为界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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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当体现良好的职业素养,信息的填写不应当敷衍了事,而应当“规范、完整、诚恳”。因填写信息较多,不再一一进行说明,投资者可以前往基金业协会官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系统视频课件”中“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系统——管理人登记流程介绍”的视频教程详细学习。

这里重点说一些关键事项:
(1)机构基本信息:注册地和办公地基金管理人申请角度而言,申请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可以不一致,应该保证申请机构的正常办公所需,且办公地址不建议和其他管理人共用,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主要考虑“关联方同业竞争”、“严禁规避关联方”和“同质化要求”。但是从税务角度,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可能会关注注册地与办公地址不一致的问题,并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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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基本信息:实收资本该部分需要申请机构近半年的银行流水证明,也需要准备各股东实缴的凭证(银行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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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构基本信息:业务类型业务类型可多选,甚至全部选择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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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基本信息:商业计划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出了“中止办理情形”,包括“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商业计划书处上传的附近除了“商业计划书”,最好同时单独准备一份“展业计划”,介绍申请机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投资策略、项目来源、项目进展及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如有框架性协议、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等更好。主要考虑“展业计划”可行性、真实性,基金管理人是实实在在要做投资这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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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构基本信息: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为了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要求,整改或者正在补充的内容可以在该部分进行补充,或者觉得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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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信息
如果有审计报告就用审计报告的数据,如果实在没有也可以用财务报表的数据。但是同时需要准备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子公司或者关联方最近一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供律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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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资人信息(机构出资人)
机构出资人实缴出资证明主要是银行流水(或者申请机构银行流水方向证明),另外需注意出资人的注册资本应该满足认缴出资的上限要求,同样的,机构出资人的穿透至法人股东,其注册资本应大于认缴金额。例如,机构出资人在管理人申请机构认缴200万,则机构出资人的注册资本至少应该大于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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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工作经历不用填写实习经历;该处的工作经历与学习经历应该与提交的“员工简历”、“法律意见书中的员工履历的描述”以及“拟登记私募机构高管入口”中登记的高管的履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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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业协会的态度

2019年8月21日基金业协会官网发布文章《协会201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正视行业问题,再塑资管行业辉煌》。

文章指出,资产管理行业是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行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要求从业人员恪尽职守、诚实勤勉、为投资者负责,不仅要专业过硬,更要道德过硬。目前,从业人员更加年轻化,大量缺少金融服务经验和金融周期风险经历的年轻人涌入基金行业,甚至一开始就试图担当高级管理人员,缺少对市场的敬畏、对法治的敬畏、对专业的敬畏、对风险的敬畏,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往往击溃专业道德要求,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为一己之私,敢与监管者虚与委蛇,敢与投资者言行不一,甚至弄虚作假,欺诈行骗,严重破坏资产管理行业风气。

同时强调,建设一个专业精良、活力迸发、风清气正、投资者充分信任的资产管理行业就是协会的使命,提出将集中精力解决好私募基金“伪资管”和利益冲突问题。

针对严重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基金管理人忠实注意义务,可能将投资人置于严重利益冲突风险之中的各类机构和产品,建立清晰的登记备案审核底线,重点解决机构登记中“全牌照”、“集团化”、股权代持问题和产品备案中名为基金、实为存款,先备后募,变相自融等问题,敢于判断,敢于拍板,对于触动底线原则、存在实质性问题且难以改正的申请敢于否决,对存在非实质性问题,可以通过事中管理和持续培训监督改善的申请要敢于通过,减少补正次数,提高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效率,坚决抑制私募基金“伪资管”和利益冲突风险。

11

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

为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求,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战略,提升行业形成资本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增强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的公开透明,便利申请机构事前准备申请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并增设申请机构登记流程公示栏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所列办理登记要求,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在未新增登记要求的前提下,协会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形成差异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申请材料。同时,根据监管规则和自律工作实践,协会将适时更新完善登记材料清单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提升办理登记效能,压实申请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责任,自2020年3月1日起,新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对照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审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依法依规按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协会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

(1)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协会反馈意见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通过AMBERS系统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2)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协会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


2. 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

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申请机构亦可通过AMBERS系统实时查询本机构的办理登记进度


3. 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为加强社会监督,便利投资人及市场机构持续全面了解管理人展业情况,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将增加以下公示信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此外,协会官方网站稍后将陆续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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