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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的固定回报(法律如何认定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

投资者未与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案件事实】

上海御贺投资中心成立于2013年8月5日,根据工商公示信息显示合伙人为李某某、廖某某。由廖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014年4月11日御富公司与陶某某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御贺投资中心系一家由御富公司等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御富公司负责在设立后执行合伙事务。认购人(陶某某)同意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缴出资600,000元。认购人出资后,认购人将于募集完成时签署《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同意接受并有权接受认购人认缴出资或增资、接纳认购人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协调其他合伙人,办理认购人实际入资的各项手续,以使得认购人可称为合伙企业有效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4月11日,御富公司与陶某某签订了合伙人决议,约定:

(1)同意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主要投资到上海市宝山区房产经营公司资金专户及项目公司,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E3-1地块安置房开发项目的招标保证金及开发建设资金;

(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本次投资收益起算时间:打款到账后,隔5天开始起算;

(3)每半年支付预期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和最后一期预期收益。有限合伙企业税后预期收益=投资本金*投资天数*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天。预期收益分配及顺序如下:有限合伙企业依法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合伙协议约定由有限合伙企业缴纳的费用;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按照投资比例收回税后预期收益;普通合伙人按照投资比例收回税后预期收益;预期税后年化收益为认购金额50万至100万之间的,预期年化利率为11%,100万至300万之间的,预期年化利率为11.5%;300万至600万之间的,预期年化利率为12%;600万至1000万之间的,预期年化利率为13%;大于1000万的,预期年化利率为14%。普通合伙人税后预期收益=投资本金*投资天数*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天;实际收益扣除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为普通合伙人超额收益(如有)。

陶某某与御富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御贺投资中心由御富公司发起设立。陶某某持有本基金600,000元的有限合伙份额。在陶某某投资期限满12个月时,御富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回购陶某某所持有的本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根据《认购协议》、《合伙人决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陶某某所投资实际金额,相对应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11%。协议项下御富公司回购的标的为:陶某某所投资本基金实际金额。回购时间自陶某某签署《认购协议》并向御富公司缴付全部投资款项后12个月内。回购价格为陶某某取得基金实际有限合伙份额所支付的对价。封闭期限届满后,陶某某申请退出的,在陶某某全权委托御富公司办理将陶某某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变更至御富公司、御富公司关联企业或御富公司制定投资者名下的相关手续后,御富公司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陶某某所投资实际金额足额付至陶某某银行账户。2014年4月11日、14日,陶某某按《认购协议》的约定将600,000元投资款转入御贺投资中心账户。御富公司至今未提交由陶某某及其他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


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的固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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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为:御富公司未按照约定将陶某某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其与陶某某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首先,本案审理过程中,御富公司提交了由廖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陶某某与御富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也约定募集完成时签署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负责协调其他合伙人,办理认购人实际入资的各项手续,以使得认购人可称为合伙企业有效的有限合伙人。但至今御富公司都未提交陶某某投资前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同意陶某某入伙以及与陶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等证据材料。因此,陶某某并未成为御贺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其次,根据合伙人决议、回购协议的约定,御富公司将于投资期限届满后返还本金。双方另约定:合伙企业的本次投资收益起算时间:打款到账后,隔5天开始起算。有限合伙企业税后预期收益=投资本金*投资天数*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天。御富公司在御贺投资中心未有任何投资收益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标准向陶某某支付收益款。因此,根据双方的约定,陶某某并不承担合伙企业经营风险,其可获得的收益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无关联,仅与投资金额及期限相关。综上,本院认为,陶某某与御富公司之间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御富公司应当向陶某某清偿本金。第三,《回购协议》约定,若御富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向陶某某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御富公司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陶某某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故陶某某要求御富公司支付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御富公司有三个工作日的付款时间,故本院认为迟延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日应为2015年4月23日。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某某归还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陶某某支付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

一、投资者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应当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并应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决议或书面文件,并与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的承诺,不承担合伙企业经营风险,其预期收益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任何关联,而仅仅与投资金额及投资期限相关,违反了私募基金产品“代为理财”的本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

三、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应当特别注意:与全体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判决书全文的,可以私聊我。

案件信息

案号:(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213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朱奇 陶卓华 徐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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