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风险控制规则如下:
1、全面性原则;
2、审慎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有效性原则;
5、适时性原则;
6、防火墙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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