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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和阳光私募(阳光私募和契约型基金)

大纲及内容简介:

阳光私募

  1. 阳光私募是什么
  1. 简述信托型基金的产品组织形式
  1. 阳光私募哪里"阳光"了?
  1. 介绍阳光私募为何"阳光",意义在哪里

契约型基金

  1. 契约型基金是什么
  2. 简述契约型基金的产品组织形式
  3. 契约型基金的意义
  4. 介绍契约型基金的出现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

契约型基金和阳光私募

开场:

大家好,欢迎来到清禾讲堂,我是大伟。光阴有限,知识无价,相信自己,要努力,不着急,一起做有知识、有思考、有温度的财富管理达人!

回顾与预告:

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的课程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系列课程的第四节课——阳光私募和契约型基金。上节课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私募基金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和募投管退的运营流程。可是,说一千道一万,私募基金的核心还是产品。那么它的产品到底是怎么设立的呢?有哪些人参与其中?他们又分别在产品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今天,我们就将带大家了解现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常见的两种产品组织形式——阳光私募和契约型基金。

阳光私募

首先进入本节课的第一个部分:阳光私募,这个名字相信但凡对私募基金有所了解的人就不会陌生。我国的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是2004年赵丹阳先生成立的"深国投·赤子之心"集合资金信托,至今已有十余年了。(云国投,中国龙,第一只。)在这十余年里,阳光私募一直是我们国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可以说它在我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阳光私募基金到底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设立的呢?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揭开阳光私募的神秘面纱。

1.1阳光私募是什么

阳光私募,正式的名称叫做信托型基金。它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信托计划。听到这里可能有的人就迷糊了,阳光私募不是基金吗?怎么又变成了信托了?实际上,这是由于私募基金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在早期,我国对私募基金根本没有一个成文的法律来对它进行规范。但是呢,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尤其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他们总会希望获取一些更专业化、更定制化、水平更高的投资理财服务,这就催生出了对私募基金的需求。有需求必然就有供给,所以大家只能想办法做出一个私募基金来。从1998年开始,我国就有部分人开始在私下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了,这就是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雏形,被称为地下私募。但是地下私募毕竟不规范,说到底,就是不知道这个"地下私募"到底该归谁管,也不知道出了事儿谁负责。直到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让一些人看到了机会,赵丹阳先生就是其中一员。他的"深国投·赤子之心"集合资金信托是这样设立的:首先,他自己先把资金谈好,然后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发行一个集合资金信托。随后,让之前谈好的资金购买这个信托计划的份额,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信托产品。至此,这个信托从关系上来看,跟私募基金还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时信托公司只要再做一件事情,就有关系了,那就是让私募基金公司来担任这只产品的投资顾问。这个投资顾问和我们平时接触的投资顾问是不一样的。我们平时接触的投资顾问只能给我们提供投资建议,具体最后怎么投资是由我们说了算的,对吧?但在这个信托计划里,虽然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具体操作却全部由投资顾问,也就是私募基金公司来完成。那这个关系现在就很明晰了:在这个产品里,资金是私募找来的,交易是私募决定的,信托只是作为托管人存在的,这只产品的具体管理实际上并没有信托什么事情。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这个信托是一个什么身份了吧?没错,就是通道的身份。发行阳光私募,也就是现在大家说的"走信托通道发私募产品"了。

我们再梳理一遍这个关系:阳光私募是由投资顾问公司,也就是私募基金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在这个过程里,投资者是出资方,也叫做资金端。信托公司是通道,同时也是产品的托管人。私募基金公司是基金的实际管理人,但身份是投资顾问。银行和券商则分别托管资金和证券。这样一来,阳光私募的组织形式大家是不是就很清楚了呢?

信托型基金组织形式

1.2阳光私募哪里"阳光"了?

听到这里,大家应该已经比较了解阳光私募到底是怎么回事了。但是,它的名字可能大家还是不太明白。阳光私募,阳光阳光,到底哪里阳光了?这就是很典型的用我们今天的思维去衡量以前的人们了,才会有这个问题。确实,我们今天来看,阳光私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私募基金产品,似乎和阳光没什么太大关系。但是,要知道阳光私募产生的时候,那是2004年!我们之前说过,从1998年起,就有人在做集合资金代客理财的事情了,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私募基金。只是,这时的私募基金是没有官方身份的!也就是说,没有托管,没有存管,甚至有没有合同都不一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肯定是得不到保障的,因为钱交给当时所谓"私募基金"之后,完全没有监管,也没有合法身份,这笔钱投什么,怎么投,有没有风控,全都不得而知。甚至,"私募基金"直接卷款跑路的事情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而阳光私募出来之后呢?虽然私募基金公司以投资顾问的身份来直接操作资金看起来仍然有一些不对劲,但是跟之前相比已经是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了。首先,现在投资者投资的产品至少是一个正规的信托计划,是一个有身份的产品,是受到监管的。那就意味着投资者至少不用担心私募基金会卷款跑路了,因为资金在信托公司手里,信托公司是不可能把这笔钱直接交给私募基金的。另外,有了合法身份之后,就意味着更多地专业人士会加入到私募这个行业中来,会使私募基金行业变得越来越正规、合规。后来事情的发展也确实是这样的,随着2007年股票市场牛市行情的到来,一大批券商、公募基金经理等证券行业的专业人士纷纷转投私募,也就是我们说的"奔私潮"。诸如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一些名字,像千合资本的王亚伟、星石投资的江晖等等都是奔私之后成为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领军人物。为什么阳光私募能让他们奔私呢?这首先要提到私募基金的吸引力了。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这两块,而业绩提成就是它具备强大吸引力的关键了。试想,在公募基金里,哪怕做得好,十个亿的盘子赚了20%,赚的这笔钱跟基金经理没有任何关系。而在私募基金里,十个亿的盘子只要赚10%,基金公司就能分到盈利的20%,也就是两千万。这样一看,谁的吸引力更高,自然不用多说了。然而,阳光私募出现之前,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这些专业人士即便转私,首先无法保证自己能够获得业绩分成,其次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也并不一定有利。但是阳光私募出现之后,产品业绩就成为了切实可查的公开市场业绩,业绩分成也有了保障,打消了他们的疑虑。也正是这些专业的证券业人士让私募基金从"游击队"开始不断进步,慢慢的有了风控,有了合规,有了多策略的并行发展。可以说,阳光私募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让私募基金第一次站在了阳光之下,吸引着更专业的从业者和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因此,阳光私募的"阳光化",可以说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而言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说到这里,大家对阳光私募的来历、意义、具体形式应该都已经比较清楚了,我们来最后做一个总结。阳光私募,是一种让私募基金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身份来实际管理私募基金的产品形式,它让私募基金第一次拥有了合法的身份,也极大地促进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好了,阳光私募的内容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下面我们继续看一个更大的概念: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

首先我们要纠正一点,刚才我们所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在阳光私募刚出现的时候是没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个概念的,在近十年的时间里,阳光私募就是阳光私募,是我国私募基金产品的主要发行方式。直到2013年,我国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新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有三种发行方式: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这才让契约型基金,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登上了历史舞台。目前,我国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阳光私募,从现在来看,也是契约型基金的一部分。我们本节课的第二部分,就将为大家介绍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和阳光私募


2.1契约型基金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我们还是要回到一个初始的问题上,那就是:契约型基金到底是什么?契约型基金,指的是不成立法律主体,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的基金。契约型基金中主要有三个角色: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委托者是投资者,受托者是基金管理人,通常是投资管理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募机构,而受益者也是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保证自己对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获取基金的收益。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发起,其通过发行受益单位来募集资金,募得资金作为基金资产,交由托管人保管,托管人会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投资指令,一般来讲,托管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券商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

上面我们介绍过,阳光私募的组织形式是由信托公司发行产品,私募机构担任投资顾问来进行实际意义上的管理,那么它和契约型基金有什么不同呢?实际上,阳光私募也是契约型基金的一种,因为它符合契约型基金的要求,也就是"不成立法律主体,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但是,契约型基金除了阳光私募外,还包含了很多通过其它途径发行的基金产品,比如通过券商资管计划或基金公司专户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都是契约型基金。最关键的一点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起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在这两部法律法规颁布之前,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通过信托、券商还是基金专户发行的基金产品,私募机构的身份都是投资顾问。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意味着私募机构可以作为主体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了!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来说,这两部法律法规,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是具备重要意义的。这里可能有人就会问了,之前私募基金虽然是投资顾问,但实际上也是在管理基金产品啊,就算能自主发行产品,又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呢?别着急,这一部分我们将在下面,也就是本节课的最后一个小节中给大家讲解。

契约型基金被确认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这件事,实际上是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次规范。它既囊括了信托型基金,也就是阳光私募,又囊括了通过券商、基金专户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还开拓了私募基金公司自主发行产品的新道路,可以说是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事件。

2.2契约型基金的意义

好了,现在我们就进入了本节课的最后一个小节:契约型基金的意义。刚才我们提到,确实,从表面上来看,契约型基金仅仅只是把私募基金从投资顾问的身份局限中解放了出来,让私募基金公司可以自主发行产品了。那这有什么意义呢?首先,我们来说一说基金公司自主发行基金的优势在哪里。首先第一条,就是通道费可以省了。要知道,就算是通道费很低的信托通道,也要收0.4%的通道费。想一想,如果是一家私募基金有十个亿的盘子,通道费就要400万,100个亿的基金通道费就要4000万,这也不是一笔小钱了。而且,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通道费最终还是要投资者来买单的,变相地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第二是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方说通道机构可以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一些投资限制,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等。而且,私募基金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另外,契约型基金还有不用成立法人实体、避税等等优势。不用成立法人实体很好理解,契约型基金只需要用合同来约定法律关系,这就能避开成立企业所必须的工商登记、变更等等繁杂的手续了。而避税方面,是因为契约型基金本身只是一笔集合财产,它是不能作为纳税主体的,而且也不能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避税。

当然了,这几种优势毕竟都只是一些比较小的点,私募基金自主发行产品真正重要的意义是:通过通道来发行产品的时候,产品的发行主体是通道机构,那么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等等都是由通道方来把控的,这就让相当于让通道方卡住了私募基金的喉咙,限制了其自由度。另外,因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产品的发行方是通道机构,所以产品的主要法律责任也都由通道方来承担,这样实际上是让私募机构规避了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而当私募机构作为产品的发行主体时又怎么样呢?首先,它就从投资顾问转变成了基金管理人,自己管理自己的产品,拥有的自主权显然是增加了。其次,这个产品的各种法律责任也都由私募机构自己来承担,实际上是让产品的权责更加一致了。最最重要的是,这是私募基金第一次被正式的法律承认了其存在的地位,第一次有了完全正规的法律身份。之前的阳光私募是让产品正规了,而契约型基金则是让基金管理人正规了。成为正规军之后,私募基金实际上就相当于拥有了和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对等的地位,再也不是只能坐别人的车的、不明身份的理财产品了。这就相当于我们天天坐网约车,有一天突然自己买了车一样,还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结语:

到这里,我们今天就已经为大家介绍了阳光私募和契约型基金这两个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组织形式。阳光私募,让私募基金产品走向了合规,而契约型基金,则让基金管理人走向了合规。作为理财顾问,了解私募基金的产品组织形式表面上来看好像并没有什么用处。但实际上,了解了这两者,我们才能明白,今天的私募基金到底是怎么来的,它为什么合规,为什么安全,在向投资者介绍产品的时候,我们才能让他们相信这个产品是安全的。而且不同的产品组织形式,它们的自由度、投资成本等等都是有区别的,这也是我们身为理财顾问需要知道的事情。下节课我们还将为大家继续介绍一些新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包括母基金的两个类别FOF和MOM,以及其他发行私募基金的渠道,包括我们上面说到的券商通道和基金专户,敬请大家收听。

好了,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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