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兴公司私募基金(阜兴系私募是否构成集资诈骗)_基金知识_景合财经知识网_景合财经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知识网站

阜兴公司私募基金(阜兴系私募是否构成集资诈骗)

阜兴系私募涉嫌集资诈骗案,案件定性是否可能改变为职务侵占或诈骗?

作者: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写于:2020年1月20日

导语:这类行政机关做出的调查结论,仅仅是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定性的参考,考虑到本案涉及私募基金募集、使用行为的专业性,证监会的该份调查结论,对于之后的刑事案件定性,其实是非常关键的。

正文:关于阜兴系私募基金案,本案目前的刑事定性是涉嫌集资诈骗和操纵证券市场,但是根据目前证监会的禁入决定,不排除本案关于集资诈骗的定性发生改变,比如改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或者合同诈骗”。

1.首先,证监会的这份禁入决定,并没有对阜兴系私募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作出任何结论,其中提到的问题,其实是阜兴系私募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本案目前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其行为模式可以简单分为“集资”+“诈骗”,即“集资行为犯罪”和“资金使用行为犯罪”。

比如证监会提到“阜兴集团注册并控制大量关联企业,产品约定投向绝大多数为阜兴系关联公司”。约有361亿的募集资金约定投向集中于43家阜兴系关联公司的股权、股权收益权、债权、经营收益权及其他资产,这些问题,主要是资金使用的问题,即公司的项目、风控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对资金使用、项目真实性和兑付能力负责,并不属于募资行为,这些可以作为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行为的证据。

阜兴公司私募基金


2.私募基金的资金池问题,是否会构成募资行为违法的证据?

证监会的禁入决定提到“基金产品募集后,资金在进入投向账户后,随即转入资金池的金额达292.75亿元~资金运作具有明显的资金池特征。”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其与P2P有本质上的不同。P2P作为借贷信息中介,不能触碰资金,如果一旦有资金池操作,不管是用于募新还旧还是项目资金的挪用,都将P2P信息中介的定为改变,而P2P天然优势利用互联网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募资,一旦资金池运作,就成为了资金中介,成为了资金的管理人,就是以自身名义面向社会公开募资,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问题。

但是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其是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其本身就是一种资金中介或者资金管理人定位,但也要求其资金与项目做到一一对应,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池运作,必然是违反相关私募基金管理法规,违反资金使用的规定,但是不会导致其像P2P那样发生性质上的改变,资金池问题,募新还旧问题,从刑事犯罪角度考虑,依然还是资金挪用或侵占的问题。

3.私募基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投向约定用途使用,构成的问题,依然还是挪用资金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的问题。

根据证监会的禁入决定,阜兴系私募,“除留存于募资账户、投资标的公司账户的资金余额外,其余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属于挪用基金财产,挪用金额合计365.65亿元,占已分析资金总额的99.37%。其中,部分资金被朱一栋等人用于提成奖励、个人挥霍。用于提成佣金的金额为6.04亿元,用于个人挥霍的金额为0.65亿元,构成侵占基金财产,侵占金额为6.69亿元。”

由此可见,如果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论,朱一栋的等人侵占基金财产如果达到6.6亿元,根据目前的刑法规定,该类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如果其还存在虚构项目,或者虚构项目偿付能力、使用空壳公司募资的问题,就可能构成以诈骗方法募资,非法占有基金财产,从而涉嫌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罪。或者作为集资诈骗罪中,关于“诈骗”行为的指控依据。如果募资行为无法构成非法集资,就只能作为诈骗或者职务侵占行为的指控依据。

阜兴公司私募基金


4.阜兴系私募机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可能构成指控其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据之一。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论,阜兴系私募存在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私募产品的行为,比如授权销售人员盲打电话,要求客户转介绍(口口相传),网站和微信号未设置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等等,这些具体的行为指控,都很明确,都是指向阜兴系私募基金公开宣传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必须要有四个条件,即没有合法对公募集资金的资质,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和承诺保本付息。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构成,缺少一项,即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但可能构成违规集资行为)。

而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中,还提到“阜兴系私募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比如通过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在产品宣传环节存在诱导性宣传。

构成集资诈骗的关键,在于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

以上这些问题,考虑到目前阜兴案的指控罪名中存在集资诈骗罪,而证监会的调查结论,是关于公开宣传和保本付息承诺的指控,同时考虑到阜兴系私募不具有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资质,因此,单单看证监会的调查结论,阜兴涉嫌集资端犯罪行为的四个条件,阜兴系已经满足了三个,剩下的一项,就是最关键的,即阜兴系私募基金是否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集资。

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要求,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所谓合格投资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两个标准,即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具体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

但是在证监会该份关键性调查结论中,对于募资行为问题,仅仅提到了公开宣传和保本付息承诺问题,没有提及阜兴系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这些关键的问题,就是本案在刑事犯罪方面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关键问题,如果无法证明其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而仅仅是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和保本付息,没有合法募资资质,则无法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本案的定性,就肯能发生改变,方向就是向资金使用型犯罪扭转,即单纯的诈骗或者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这在以往的私募基金爆雷案中,并不少见。

更多详细解读,敬请关注曾杰律师专栏《非法集资案件研究课堂》,从法律专业角度透彻分析各类金融犯罪案件。


阜兴公司私募基金
家电维修,空调维修,智能锁维修全国报修号码分享:可以直接拔打400-968-1665 全国各大城市均设网点。
赞(0) 打赏
欢迎转载分享:景合财经 » 阜兴公司私募基金(阜兴系私募是否构成集资诈骗)
分享到: 更多 (0)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景合财经

在线报修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