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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类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划重点)

非标类私募基金备案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洪小棠12月23日,围绕近14万亿私募市场的自律监管框架搭建完成,这也意味着,私募产品备案须知2.0正式出炉。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获悉,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自2018年6月启动起草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和讨论,私募产品备案2.0正式出台,并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2020年4月1日正式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新版备案须知解决了此前备案须知未能全面、有效解决的问题——诸如部分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形从事“伪私募”活动;利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背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这一政策出炉的背景是,在私募产品备案和运行过程中,新情况、新形态、新风险亦不断涌出,一是P2P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面临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二是私募行业通道化现象加剧;三是私募基金“老壳新用”等规避监管情形多有发生。

从《备案须知(2019版)》来看,该须知共计39条,与2018版相比,涉及到9大类主要变动内容:

1.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

《备案须知(2019版)》第二条明确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不限于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回购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权投资基金中,机构设置对赌条款等均属于与其经营相关;或在对赌协议中安排一个达不到或不可能达到的条件进行回购等均属于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收(受)权益;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新版备案须知进一步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拒之门外“。与此同时,据记者了解,2018年以来,通过收(受)权益来进行变相融资租赁方式的伪私募越发猖獗,新版备案须知亦做了进一步明确。

此外,另据记者了解,一些伪私募机构通过注册投资公司,相当于多搭一层架构来进行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情况,在上述第5条规定中亦做了相关规定,最终穿透至底层标的如果属于上述前4条情形的,均不属于私募备案范畴。

“这一条可以说是新版备案须知里比较重要的一条,与2018年的备案须知相比增加了较多内容,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式的将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的业务嵌套到私募基金产品的都在不予备案的范围,相当于进一步扎紧了伪私募的口子。”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人士表示。

2.厘清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进一步表示,“近年来行业一直存在包括双管理人的问题以及托管职责边界的分歧等问题均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所以这方面需要再做一些细化。“

事实上,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想象一直存在,《备案须知(2019)》从管理人数量、专业化运营、管理职责不得转托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就管理人职责,《备案须知(2019)》提出: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托管人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报告。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第三条和第四条,是专门针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各出了一项条款,对于管理人到底是有几家,管理职责能不能再去委托,托管人什么情形必须强制托管,哪些情形可以豁免,都做了比较清晰的规定。”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

此外,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了差异化托管要求。例如嵌套SPV投资更易出现的风险,《备案须知(2019)》中也对该架构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即使将资金凭证交付托管人。

3.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

“目前有些私募机构将部分产品的投资门槛降到30万、40万等,能够看出,《备案须知(2019)》还是严格按照证监会监管框架下规范合格投资者,做相关合格投资者身份的识别。“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

此外,合格投资者条款中重申了禁止代持,从募集端规范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募集行为。

4.明确募集完毕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须知(2019)》第十条中明确,须知所称“募集完毕“是指:

1、 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 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一直以来市场上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从备案数据来看,部分机构备案规模非常小,但备案完成之后产品却募了几个亿的规模,类似这种’备小募大’的行为,做了集中规范,明确了募集完毕的概念。“前述接近监管人士指出。

5.规范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推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这里面涉及到扩募的情况,比如备案时认缴规模是一个亿,根据规定最多被允许扩到初始募集的3倍,也就是4亿。考虑到一些拿了社保基金或者保险资金等资管机构资金私募机构,这个倍数应该足够后面募集使用的,但同时需要通过倍数的规范,防止所谓备案200万募集几个亿的情况。“北京一家证券类私募机构人士表示。

“还有一些私募机构,通过把募集和备案的顺序逻辑倒编,备小募大,实际上把协会的备案变成了自己增信的手段。这种行为在新版备案须知运行后将会得到一定改善。“上述私募机构人士指出

6.基金存续期限安排

《备案须知(2019)》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这一规定与监管一直以来促进长期资本形成一脉相承,记者了解到,此前一些备案的股权基金,实际上是其他类的债权基金来备案,所以导致有些备案的“股权“基金存续期甚至期限仅为6个月的。为了遏制市场上部分短期限私募基金存在的明股实债,名基实贷的可能,从新版备案须知来看新增了存续期限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并不冲突,即可以根据委托人需要进行提前退出和清算。

在一位基金研究人士看来,通过负面事项确认、期限约束、禁止刚兑多个维度的全方位围堵,对私募非标类产品采取了诸多限制,大概率导致现有的非标融资类活动将无法再获得产品备案。

7.细化投资运作要求

《备案须知(2019)》中提出,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

同时提出了基金分级的规定,规范使用“基金比较基准“概念、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确权、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约定维持运作机制等内容。

8.从严规范关联交易

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始终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9.差异化要求

《备案须知(2019)》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三大基金类别分别做出了差异化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股权基金中的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平行基金,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除此之外,一些私募产品备案流程中较为常见的细节问题,《备案须知(2019)》中亦有明确规定,例如产品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产品备案,但在这期间的所募集的资金使用效率问题,新版备案须知规定:在产品备案前,可以进行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而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间,根据权威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11月底,在AMBERS系统中共计办理61192只私募基金,平均退回的补正次数为1.46次,平均办理时间为5.98个工作日,相当于平均6个工作日合规的私募基金产品就可以完成备案。

关于新版备案须知的实施安排,在《备案须知(2019)》中明确,为确保平稳过渡,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即在《备案须知(2019)》发布前,已经进行募集但未进行备案的私募基金,其过渡期自2020年4月1日,可以按照须知发布前相关要求进行备案。而前期已备案的从事非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给出过渡期至2020年9月1日, 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新版的私募投资备案强调私募基金需要满足‘基金’属性的要求,而不能沦为借贷类活动的通道或工具。”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人士表示,“新的措施将进一步限制伪私募业务,并有效的促进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经济观察报,访问yuanben.io查询【5X5PUE8X】获取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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