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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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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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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嘉宾:聂文君律师,美女。本期人物介绍风格:不太严肃 ,但是,就如同文君律师在采访中说的那样,做人活泼跟做事稳重是不冲突的,在专业上还能因为她长得漂亮说她不专业么?

美女律师聂文君从业经历如下:2009年9月—2010年7月,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法务部;2010年7月—2013年10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部;2013年10月—2015年6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资本市场部;2015年6月至今,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部 二级合伙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点详解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1.应调取工商档案,法律意见书需依据工商档案描述公司的设立过程。

2.应关注实缴资本的缴纳情况。并不禁止实缴资本为0,但必须律师能够发表意见解释清楚实缴资本为0如何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例如:公司账上有钱,正在办理实缴资本变更),通常情况下很难解释。

3.有效存续可从三个方面说明:①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登记状态为“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1. 企业名称必须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等”包括其他类似字样,例如“资本管理”。

2. 企业名称中不是必须包含“私募”,但协会表示,出于鼓励的角度,优先办理名称中带有“私募”字样的公司。

3. 经营范围中也必须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4. “投资咨询”出现在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问题,是否适用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尚在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只适用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类有这个经营范围是不行的;“财务咨询”、“财务顾问”、“资产重组及并购策划”是卖方业务,经营范围中不允许出现。

5. ①经营范围中不允许出现监管问答7列举的相冲突业务,如果存在此类业务的,协会建议不要提交登记,否则会被列入不予登记名单。列入不予登记名单的意思是整改后再提交也不行,因为凡是有此类业务的只能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来从事业务,没有整改空间;②不允许出现非金融类业务,否则将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一概禁止;③经营范围中不允许出现卖方业务。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1. 实际业务应当仅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允许从事非金融类业务,更不允许从事监管问答7所列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卖方业务。

2. 尽调手段不能仅凭公司作出的说明,必须实地走访、核查往来票据、财务报告等。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1. 必须要有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2. 股东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要求披露完整的股东信息,包括股东的登记信息以及实缴资本信息(协会特别强调了实缴资本信息);

3.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资成分比例没有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登记为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是从事证券类业务的(发产品投资二级市场)的,外资成分比例不能超过49%。且外资成分必须穿透计算,通过层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无法规避比例限制。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障碍。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支配作用。

1. 必须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境外机构。

2. 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多人(例如:夫妻、一致行动人),也可以是无实际控制人。

3. 必须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实现控制。

4. 如果是首提法律意见书(即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系统填报的实际控制人必须与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一致。如果是补提法律意见书(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产品备案),律师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此前填报不一致的,要先达成一致,达成一致的结果与填报不一致的,要先做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即使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没有发生变更,只是申请机构之前填报时认定错误,也要按照重大事项变更提交法律意见书。

5. 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当关注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原因,论述实际控制人变更非由卖壳导致,卖壳是协会禁止的。此外,专项法律意见书还应当阐述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过程、程序。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管理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 至少列明上述关联方的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

2. 可以允许存在同业竞争,但是后续关注的重点是,关联方之间同时从事金融业务时防火墙的设置问题。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 法律意见书完整描述从业人员的情况、履历、如何取得从业资格。

2.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是允许的,披露并能合理解释原因即可。

3. 应当核实经营地的租赁合同。

4. 核实实缴资本情况。实缴资本为0以及低于25%协会会进行分类公示。实缴资本为0的要解释清楚如何维持正常经营。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1. 制度要求完备。

2. 制度应当符合内控指引以及已经生效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

3. 评估制度是否具备执行的现实条件。与组织架构及人员相匹配。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主要针对的是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2. 如果机构人员不是很完备,需要关注:为保障管理人风险、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机构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外包机构来实现风险控制。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协会的要求。

1. 依据协会规定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去认定高管范围。

2. 必须披露高管简历。

3. 必须披露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途径。

4. 不能违反“静默期”规定。

5.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能从事投资业务。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 有上述事项不予登记。

2. 法律意见书需说明核查路径。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1. 通过网络公示信息查询。

2. 有必要可走访法院。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 如果是首提法律意见书,系统填报的信息必须与法律意见书一致。如果是补提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填报不一致的,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程序来修改(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非重大事项填报不一致的,暂时无法修改,来年通过年度更新再来修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必须作出说明。

2. 法定代表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关注:①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决议程序、是否履行向投资者披露程序);②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基金从业资格、履历、是否存在处罚处分等情况);③需明确法定代表人兼任合规总监的未从事投资业务。十四、其他

其他重要事项放在该项披露,例如:存在大额债务、违规发行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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