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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注销(私募基金清算那些事儿)

作者:张平 戴夕宁 杨淑婷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注销

自从2003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相继出台,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兴起已有十余年历史。特别是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2014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证监会直接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的行业监管框架和法律规范体系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中国私募基金开始进入大规模发展时期,至今亦已逾六载。

伴随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第一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运营时间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十年,很多私募基金逐渐已进入延期、解散和清算的阶段,并数量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本文结合我们近期相关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项目积累的经验,旨在分享我们在私募基金清算方面的一些提示和探讨,希望对已经进入或者将要进入解散、清算的私募基金,也包括还在募集阶段的私募基金有所提示和帮助。


一、私募基金清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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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清算的核心问题


1、基金分配整体核算

特别提示:如基金合同有约定,分配整体核算步骤不可少。

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并非等到基金期末一次性分配,而是在经营期限内随着项目退出进行实时分配。因此,基金合同里一般会约定清算时的整体核算条款,以确认之前累积分配符合基金整体收益重新核算的结果。

我们提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人在清算过程中,不能遗漏基金合同约定的分配整体核算工作;如整体核算结果与累积分配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则应按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分配结果。


2、是否非现金分配

基金清算期间,清算人以处置基金资产和完成清算为行动指针,但由于基金的资产多为流动性低的标的企业股权,妥善处置该等资产和实现收益将有赖于清算人的专业素养,也需要时间和机会。若基金清算一味追求效率,或者清算人并非由具备资产管理能力的管理人担任,基金可能在剩余非现金资产的处置环节承受经济上的不利。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分配亦不失为止损之举。

目前,基金清算时对股票证券资产进行非现金分配,已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支持。

但对于非证券类资产而言,尽管不少基金合同约定了可对股权资产进行非现金分配,但据我们观察,这一渠道实操空间相对有限。例如:由于基金投资人数通常众多,若将基金所持股权直接转让给各投资人,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人数超过法定上限;同时,受制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基金拟定的股权非现金分配方案很可能因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反对而流产。


3、清算期管理费

管理人是否应在清算期收取管理费,这往往是一个各方持续讨论的焦点话题。

从管理人角度而言,私募基金的清算人在大部分情况下可能由管理人担任,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在清算期间仍需履行处置基金财产的职责,与退出期工作性质相仿。并且,即使清算人不由管理人担任,管理人往往需协助清算人进行变现清算工作。基于前述两个考虑因素,管理人可能会认为其应就清算期内的劳动获得一定报酬。而从投资人角度而言,基金经营期限加上清算期的年限总和相对较长,投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如此漫长年限的管理费。

我们提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人在讨论清算相关问题时,留意清算期管理费这一重要安排。


4、清算期限

特别提示:法律层面对于基金清算期限没有强制约定,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很多投资人在投资于私募基金时,往往很关注基金的经营期限,从而筹划自身的资金占用安排。但基金清算期限,却很容易成为被人遗漏的要点。尤其如果基金约定的是清盘后一次性分配,那么清算期限对于投资人的重要性更加不言而喻。

经营期限,一般指基金解散清算前的期限,并不包括清算期限。因此对于基金投资人来说,基金经营期限结束、进入清算阶段,并不意味着投资人立即获得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清算财产前,基金需履行一系列清算程序(见上文流程图)。清算程序所需时间的弹性是比较大的,也受制于标的股权的处置难易、各方签字流程的妥当履行和多重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层面对于基金清算期限没有强制约定,因此是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的。通常基金合同中可能约定不超过12个月或24个月的清算期限。特别地,仅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其投资人还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在“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清算以进行救济。


5、管理人名下私募基金全部清盘

根据2017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草拟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登记资质将被注销。目前该条例正式稿尚未正式出台,但已表露了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思路,我们提示管理人关注这方面的动向,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以防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三、哪些情况下需要向中基协申请基金清算备案


特别提示:并不仅仅在基金期满时可能发生私募基金清算。

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在如下情况发生时,私募基金一般将进入解散清算:

(1)私募基金期限届满且不再延期

中基协为了督促管理人在基金期限届满后及时办理清算,特别设置了逾期申报清算的联动制裁措施:

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如果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

请之前,中基协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2)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清算事由出现

例如,基金合同可能约定,当私募基金已从所有投资项目退出并完成分配时,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进行基金清算。实践中,当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出现而基金尚未清算的,合伙人有权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清算并往往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3)法律规定的其他清算事由出现

例如,合伙制基金适用于《合伙企业法》关于解散清算事由的法律规定(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等)。

尽管中基协AMBERS系统允许填写的清算原因还包括了“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等,但并不意味着发生该等事项时即导致私募基金应进行清算。中基协对管理人资质被注销后基金是否进行清算并无强制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应急处置预案的约定,对在管基金财产进行处理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基金合同未对上述情形进行应急处置预案的约定,则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基金财产处理方式,亦可进行管理人变更程序。

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何时进入清算,一般仍以我们上述列举的3种情形为限。


四、结语


总而言之,私募基金清算并非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程序那么简单,清算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很多,且很多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得并不清晰。当发生基金清算的情况时,管理人切不可消极等待,否则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基金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管理人近期新基金的备案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未能按照法定时限向中基协报告私募基金清算,管理人还可能被中基协采取责令改正、警告、向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提前了解和预测相关程序和可能的法律问题,更加有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事先做好准备,并在充分评估相关情况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与基金投资人协调好各方权利义务。只有在得到各方理解和配合的情况下,基金才能顺利的完成解散和清算。

基金清算事务虽然庞杂,我们以本文梳通流程、揭示核心问题,期待为管理人们有序安排基金清算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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