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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干货(如何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成功率)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干货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干货

来源 | 深圳私募律师(微信号:SZ-Privatelawyer)

作者 | 宏亮私募律师团

如何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成功率?

2月5日《公告》发布以来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截至5月6日,5月1日前需保壳的仅有73家完成"保壳"工作,8月1日前需保壳的有69家完成"保壳"工作。也就是说,1.7万家私募仅有142家保壳成功,存活率不足1%。(《证券时报》券商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通过率较低,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基金备案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 。主要原因在于:

1.未遵循私募办法规定的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2.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 首先要求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例如:声明事项段应当载明"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需载明查验原则、查验方式,并且严格按照查验规则要求的查验程序进行

3.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不充许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的含糊措辞

4. 对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但是如果发表了保留意见,"法律意见书"一般是通不过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允许在境外注册。例如一些所谓的避税天堂,比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 "有效存续",主要指该公司现正在正常经营,没有发生公司被注销、破产、解散、停业等异常情况,没有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年检或公示。

2.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经营范围尽量避出现"投资咨询"字样。鼓励公司名称当中有"私募"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4.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 如果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FDI(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登记证》、商务部批复文件(投资性企业、创业投资性企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境内证券投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资质文件或批复。

5.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申请机构(比如申请人的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比如通过怎样的关联关系控制申请人)

6.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 若有,要说明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详细情况以及与关联方是什么样的关联关系,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协会虽然最低只要求两人(投资和合规需要分开),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还是要与经营相匹配,资本金要求不低于100万元和注册资本的25%。

8.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视具体业务而定)

9. 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 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产品能尽早通过外包解决中后台业务的紧迫需求,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产品时将部分管理人职责外包给第三方专业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进一步发展壮大。


  • 鼓励基金管理人将份额登记业务外包给"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外包机构。


  • 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10.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最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内控指引第十一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 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 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 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 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11. 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金融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基金业协会的证明文件、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相关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通过互联网搜索与申请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

12.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 根据申请人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对出具证明文件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士进行访谈,登录企业信用网,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登录有关政府部门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相关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申请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


  • 要能得出结论性意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发生但可以预见的影响申请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13. 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产品备案所需材料:

  • 1.风险提示函及合格投资者承诺

  • 2.基金合同

  • 4.投资者明细

  • 2.基金外包服务合同

  • 3.外包业务机构信息表

  • 5.托管账户开立通知书

  • 7.资金到账通知书

14.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例如 :

  • 工商登记时的笔误

  • 高管的兼职问题

张宏亮简介: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从事法律研究、律师行业长达十八年,曾任望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合规总监。谙熟公司法律体系、证券、基金法律体系,精熟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登记、产品销售、产品备案、私募基金公司运营与产品运作。曾为多家大型企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并为私募基金公司完善内控、风控制度、基金产品运作管理办法。现任多家私募基金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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