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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如何设立契约性(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要点)

编者按:

拙著《图解私募股权基金》出版后,应部分读者需要,我们团队提炼提炼精简部分内容形成专题,共20讲,本文为第7讲。

本系列专题主要读者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和从业者,以及从事基金事务的律师,在统一资管标准的大背景下,对银行、信托、证券等领域的参与者,亦有参考价值。我们试图以律师视角,从合规性出发剖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实务操作,并大量采用图表的表达方式,借此帮助读者快速理解相关内容。

本系列执笔人为团队青年律师李叶眉,作图者为团队实习生袁菁敏。


此前囿于立法层面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后,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2014年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契约型基金才以独立的形态构建私募基金,并且逐步展现蓬勃的生命力。

契约型基金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约束。

我国立法上并未对契约型基金进行定义。从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被认为是契约型基金

学术上有人认为契约型基金又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系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用来募集投资人的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仔细探究契约型基金的特点,作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与我们当下的契约型基金无论在基金架构的设计和投资退出流程上,似乎难以一一吻合。

一、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架构与法律特点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架构参考:


私募基金如何设立契约性
  • 契约型基金无法律实体

契约型基金本身仅仅是通过契约组合形成的资金载体,本身并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必须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各种职能。

从公司型、合伙型到契约型基金模型的形态上开上看,其载体与投资人联系的紧密度越来越弱。

公司型基金具有 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意志,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

合伙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一般不认为具有独立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行使权力,全体合伙人承担基金的责任和风险。

契约型基金也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的运营和管理职责,由投资者承担基金的风险和责任。

  • 契约型基金的特点与优势
私募基金如何设立契约性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流程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流程如下:

私募基金如何设立契约性

基金管理人应于事前履行登记手续,基金资金募集完后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首先基金管理人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协会提交登记申请,协会完成审核后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随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 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等基金业务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运行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其 他私募服务机构等。

契约型私募基金必须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在基金销售机构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理销售,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提供包括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服务外包机构,此类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运作流程如下:


私募基金如何设立契约性

四、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制定法律要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 私募基金合同的结构

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字样,结构包括: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 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示,分级安排,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其他事项等。

  •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私募基 金的存续期限,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私募基金 的托管事项,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 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以及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 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

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 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私募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可以共同签订基金合同,也可以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

  • 私募基金合同还应当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等内容
  •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应当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还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序。基金份额必须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且转让后基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200人)。

  •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 私募基金的投资
  • 私募基金的财产
  •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 信息披露与报告
  • 风险揭示
  •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 私募基金的清算

私募基金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如财产清算小组、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报告文件保存等。 同时,私募基金合同也需要对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问题进行约定。

  • 私募基金的分级安排

根据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安排,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分级。 私募基金进行分级的,应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分级安排、份额配比、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

根据《内容与格式指引》第37条规定:“私募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订明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等问题。

如当事人之间未做出特殊约定,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后修订。


图解私募股权基金20讲系列《图解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中提炼的20个专题。

私募基金如何设立契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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