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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涉税浅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实务浅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由于有限合伙属于税收透明体,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且在投资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模式方面较为灵活,目前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但是由于国家现行税法暂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在涉税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根据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财税实务工作经验,笔者对合伙企业在募、投、管、退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实务问题及争议浅析如下: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涉税问题及争议


(一)印花税


1、合伙企业收到实缴资金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合伙企业收到实缴资金后,一般计入“合伙人资本”或“实收基金”科目,而不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目前对于合伙企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缴问题,税法中尚未有明文规定。在纳税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局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例如江苏、安徽等地税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但北京、深圳等地税务局认为需要缴纳印花税甚至存在稽查基金印花税问题的案例,针对基金(有限合伙)做出按实收资本增加补交印花税的税务处理的决定,同时加收百分之五十的行政处罚。目前各地税务局仍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平台对此问题作出回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后,预计陆续会有地方税务局会参照执行。在实务中,建议合伙企业设置“合伙人资本”或“实收基金”科目核算的实缴出资,并主动和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争取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平台的对此问题口径执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时,如果是通过增资的形式取得被投企业股权,则由被投企业以增加实收资本,按“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受让(或转让)被投企业股权,则由合伙企业和交易对手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


3、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而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则无需缴纳印花税。


对于合伙企业印花税涉税问题归纳如下: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涉税浅析


(二) 增值税


1、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债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合伙企业利用募集到的投资款投资于需要资金的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按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在营改增之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都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的规定,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贷款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若项目公司索要发票,合伙企业应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股息红利与利息不一样,主要是来自于权益性投资的收入,该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3、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款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如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确定买入价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对于合伙企业增值税涉税问题归纳如下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涉税浅析


(三) 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层面实行“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但合伙企业向个人LP分配收益时,对其应纳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1、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的相关解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LP而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比较明确的。另外,在财税【2019】8号文中,提出了两种核算方式。即“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公司合伙人所得税

从有限合伙型基金分回的投资性收益应当计入公司合伙人当期应纳说所得额,计算并缴纳当期所得税。


二、实务案例分析


假设某合伙型基金以“股+债”的形式投资标的企业,并于1年后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阶段涉税实务计算如下:


1、募资阶段

合伙企业收到个人LP1实缴出资100万,收到公司LP2实缴出资400万,GP出资20万。LP无优先劣后之分,GP不享受项目投资收益,仅享受超额收益(超过8%部分的20%收益作为GP超额收益)。合伙型基金在本阶段不涉及税收问题。

注:合伙企业收到的出资款是否缴纳印花税需要与地方税务局沟通,目前不征收印花税的地区占多数


2、投资阶段

合伙型基金受让被投企业300万股权,以“股东借款”名义借给被投企业200万,剩余20万留作合伙企业费用。本阶段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受让股权印花税=300万*0.05%=0.15万。


3、持有阶段

取得被投企业利息15万,基金支出各项运营费用支出20万。本阶段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5万/(1+3%)*3%=0.44万;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假设13%)=0.44万*13%=0.06万。


4、项目退出阶段

收回“股东借款”200万本金,并以500万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本阶段合伙企业需要缴纳转让股权印花税=500万*0.05%=0.25万


5、清算清算分配过程如下

(1)基金各项收益=利息收入(15万-0.44万)+投资收益200万=214.56万;(2)基金各项支出=受让股权印花税0.15万+运营费用支出20万+增值税附加0.06万+转让股权印花税0.25万=20.46万;(3)基金净收益=214.56万-20.46万=194.1万;(4)GP超额收益=(194.1万-500万*8%)*20%=30.82万;(5)个人LP1收益=(194.1-30.82)*20%=33.66万,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给LP1;(6)公司LP2收益=(194.1-30.82)*80%=130.62万,全部分配给LP2,由LP2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作者唐旭铭,现就职于中咨华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投资咨询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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