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净值如何填报(私募机构高管在登记时该如何填报)_基金知识_景合财经知识网_景合财经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知识网站

私募基金净值如何填报(私募机构高管在登记时该如何填报)


私募基金净值如何填报


摘要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其相应的履职能力是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基金业协会对于高管人员范围的认定与《公司法》稍有差异。本文将针对这些不同,给予一些在实际操作填报高管人员时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随着私募基金业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将眼光投向了私募基金业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私募基金行业“野蛮生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自2016年2月起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行业自律规则,逐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门槛。

从基金业协会近期向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的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出具的反馈意见来看,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与所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履职能力是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方面,如何选任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高管人员也成为不少申请机构头疼的问题。


私募基金净值如何填报

△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关于自律规则的栏目页面


私募机构高管人员的范围

一般而言,“高管人员”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而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私募机构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从基金业协会的上述规定来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公司制申请机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主要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与《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有所差异;二是对于合伙制申请机构,尽管《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 “高管人员”的定义,但基金业协会仍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视为合伙制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下文主要对公司制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范围所涉及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高管人员填报的依据

从实务中来看,针对前述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与《公司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我们建议申请机构按照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填报高管人员。从已登记私募机构的公示信息来看,多数机构是将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经理作为高管人员填报,而并未将《公司法》中规定的财务负责人等作为高管人员填报。


私募基金净值如何填报

△申请机构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填报高管人员

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董事长)非同一人时的填报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在实践中,大多数申请机构的章程中均规定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也有一些申请机构的章程规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且经理与执行董事(董事长)并非同一人。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机构是否还需将执行董事(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填报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私募机构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而执行董事因职责与董事长类似,理应参照执行,故在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董事长)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均作为高管人员填报。


私募基金净值如何填报

△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均作为高管人员填报。

投资负责人是否应作为高管人员填报?

在实践中,有的申请机构是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直接负责投资工作,在此情况下,申请机构在填报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人员信息时,同时说明该人员兼任投资负责人即可。而有的申请机构除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外,还单独聘请了投资负责人(如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在此情形下,申请机构是否需要将投资负责人作为高管人员填报呢?笔者认为,鉴于投资负责人的履职能力与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收益情况密切相关,对投资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且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中最新的《登记须知》中已明确提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相应投资能力”,故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将单独聘请的投资负责人也作为高管人员填报。

家电维修,空调维修,智能锁维修全国报修号码分享:可以直接拔打400-968-1665 全国各大城市均设网点。
赞(0) 打赏
欢迎转载分享:景合财经 » 私募基金净值如何填报(私募机构高管在登记时该如何填报)
分享到: 更多 (0)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景合财经

在线报修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