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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跑路业务员(私募业务员勾结公募基金经理)

A基金公司经理柳某与私募基金业务员姜某某长期勾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谋取暴利,最终难逃法网,双双入狱。


4年间非法获利4600万元双双获刑


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姜某某频繁与时任A基金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柳某交流股票投资信息。

柳某明知姜某某经营股票投资业务,仍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A公司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某,或听从姜某某的意见使用该公司基金的资金买卖特定股票,姜某某则使用控制的股票账户进行趋同交易。

经审计,在上述时间段内,姜某某控制的“杨某某”等3个证券账户及某私募基金账户与A公司基金账户同步买卖股票76只,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7.99亿余元,趋同卖出金额人民币6.08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619.02万余元。

经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柳某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


反向操作的交易手法更加隐蔽


本案是一起公募基金经理勾结私募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大量交易股票非法谋取暴利的证券犯罪案件。

本案不同于传统“老鼠仓”行为模式,其交易信息的传递具有反向性特征,即由私募基金的一方向公募基金一方推荐股票,以公募的资金优势带动私募基金的增长,这种反向操作的交易手法更加隐蔽,加大了调查取证和司法认定的难度。

柳某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陆续将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某,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应负的保密义务,严重损害了客户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私募基金跑路业务员

配图,图文无关

对此,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通过建立奖惩制度、监察系统等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尤其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强化责任追究。

此外,监管部门应提高对证券犯罪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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