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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推广协议(私募基金推广代理协议)


私募基金的推广协议


甲方:

乙方: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推广代理协议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下同),甲方作为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发行和管理的投资基金的推广和服务代理人。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发行和管理的投资基金的参与、退出等推广代理业务(以下简称"推广代理业务")及其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发行和管理并由乙方推广代理的投资基金的推广代理业务,主要包括:

1、投资基金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

2、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3、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三)乙方推广代理的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由投资基金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进行规定。

(四)除本协议外,就每只代销的投资基金产品,甲乙双方还应签订《投资基金推广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推广代理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

2、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获得乙方为其推广代理的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3、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履行有关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4、乙方在推广代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取得的必要客户资料、基金合同、交易记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价资料及其他资料。

6、法律法规、本协议或投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代销投资基金有关的投资基金说明书、投资基金合同、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公告、资讯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有关宣传材料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基金说明书、投资基金合同和其它规定的要求。

2、按投资基金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受理有关业务申请,确认投资基金的交易,建立并保管客户名册及按照投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要求由其保管的其他资料。

3、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推广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乙方有可能影响投资基金的运作事项。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

6、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

7、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督机构、行业自律协会等相关规定,或者违反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8、法律法规、本协议或投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严格根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投资基金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范等,并参考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独立制定乙方的代销策略、业务流程,办理投资基金推广代理业务。

2、获得甲方关于投资基金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以及甲方的业务支持。

3、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取得推广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4、如甲方不能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采取措施。

5、甲方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或乙方客户造成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6、法律法规、本协议或投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7、乙方仅作为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承担为该集合投资基金垫付任何资金的义务。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具备代销投资基金产品的业务资格。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本协议、补充协议和投资基金合同、甲方制定的业务规范等的规定,办理投资基金的有关推广代理业务。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投资基金推广代理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乙方在采取常规柜台交易的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通过电话、网上等其他交易方式,并应由乙方承担此类交易方式自身的技术原因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3、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其客户的交易数据及客户账户信息,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款项划往甲方指定账户或客户账户。

4、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或由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6、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解决。

7、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甲方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投资基金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基金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投资基金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并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把投资基金推荐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客户,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如发现客户投资决定明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应当要求客户确认其投资意愿,并对确认记录予以留痕保存。乙方在销售本投资基金时,可以使用乙方自有的《个人客户风险测试评估问卷》(以及乙方今后对该评估问卷的任何修改),乙方自有的《个人客户风险测试评估问卷》(以及乙方今后对该评估问卷的任何修改)等材料版本应交甲方留存,甲方不对该类材料具有审核义务。因乙方未有效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导致的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9、指导客户完成《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的签署,并将签署结果及时、完整地反馈给甲方。

10、不得为客户办理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

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的反洗钱义务

甲乙双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

1、客户身份识别

乙方在接受客户认购理财产品的申请时,应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来认定客户身份。同时,在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并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基本信息。

乙方在与理财计划投资者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的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乙方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当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乙方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应保持持续关注,定期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乙方自行划分风险等级的客户,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过要求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有关部门核实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客户信息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对列入高风险类别的客户,乙方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并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3、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乙方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并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存档备查,同时乙方将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就甲方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供因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

5、联络机制

甲乙双方建立联络机制,保持定期和不定期的沟通和信息交换。当甲方的反洗钱工作需要获得相关客户信息时,乙方应及时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拥有完全的权利或被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

(三)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六、推广代理业务安排

(一)业务办理时间

1、投资基金推广代理的开始日期由甲方根据投资基金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的具体规定确定并通知乙方;

2、投资基金推广期间的营业时间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投资基金开放日及之后的营业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易资讯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版本的投资基金说明书、投资基金合同、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及其他法定公告文件,以便乙方将这些材料摆放在其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供客户参阅。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每周的投资基金单位净值等必需的交易公告信息,以便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上及时公布,方便投资者查询。

(三)业务申请的受理

1、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投资基金说明书、投资基金合同和乙方自身业务规则自行制作有关投资基金的推广代理业务的申请表,并将一套申请表交甲方留存。

2、乙方按照本协议、补充协议、投资基金合同的要求受理客户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申请,严格审查客户的申请材料,并对投资者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形式合法性负责。

3、甲方负责对乙方接受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并将确认信息及时传给乙方。经甲方确认的申请为成功申请。

(四)数据及信息传输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协议、补充协议的要求,保证投资基金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乙方应保证传输的数据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

2、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双方应本着为受托资产和客户负责的态度尽快配合解决,并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数据接口标准。

(五)资金交收

1、甲乙双方应分别指定资金账户,用于投资基金的参与和退出等资金的清算交收。

2、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办理投资基金的清算交收工作。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投资基金或客户及另一方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不得在未冻结投资者参与资金时就向甲方发出参与申请。

4、当乙方出现前项规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立即补足经甲方确认为成功申请的投资者应缴金额;

(2)冻结乙方未进行资金交收的计划单位;

(3)甲方就经甲方确认为成功申请的客户应缴未缴金额按日息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罚息,由此给甲方、受托资产和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双方应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

七、业务资料的管理

1、投资基金推广代理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客户办理投资基金推广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客户资料、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客户的协议、合同、风险揭示书、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价资料等。

2、乙方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操作流程,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制定投资基金产品和客户匹配的方法,在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详细记载上述客户资料并提供交易必要部分给甲方。

3、客户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根据业务需要,乙方需协助和配合甲方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甲方。

4、甲乙双方在推广代理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客户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对方。

5、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八、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

1、甲乙双方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乙方人员培训、投资基金推广等市场营销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

2、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自的及共同的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的实施。

3、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客户服务体系,妥善处理客户查询、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工作,为投资基金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任何一方有需要时,另一方应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客户投诉情况的书面记录。

4、本着长期合作、双赢互利的原则,甲方应牵头妥善处理乙方与甲方直销或者甲方其他代销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问题、矛盾或冲突,避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九、推广代理费用

1、在代理业务中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基金的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业绩分成及营销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时间等分成。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收费及费用分成的标准、方式等进行修改,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

3、除投资基金说明书和投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可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与投资基金推广代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十、税赋责任

在执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税赋,由产生税赋的一方负责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及处理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和影响的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不可抗力影响的扩大;因怠于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十二、推广代理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推广代理协议的修改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推广代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推广代理协议的终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投资基金终止;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资产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投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2、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本协议。

3、一方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下述事件已出现,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协议时,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说明原因,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就甲方而言,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1)存在严重服务缺陷,致使甲方声誉受损,经多次提示未有改进;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投资基金说明书及投资基金合同和推广代理补充协议,损害甲方或客户的利益。

就乙方而言,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1)有重大或多次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或投资基金合同及推广代理补充协议的行为,损害乙方或投资基金客户的利益;

(2)更换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人,乙方与该注册登记人在业务流程、技术实现方式等方面发生严重冲突。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推广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资料管理与查询、争议的处理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因履行本协议及推广代理补充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基金客户的合法权益。

十四、推广代理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

2、如果本协议的部分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无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的继续履行或协议订立目的,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基金推广代理协议》签字页)


乙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年  月  日


甲方:XXXXXXXXXXXXXX(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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