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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探讨)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近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举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探讨”主题分享会,普华永道北京税务部金融行业主管合伙人康杰先生重点解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在实务中的应用。

关注税务话题的小伙伴们你们想要的基金税务精编内容来啦~


★ 目录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的涉税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工具”,是投资者将资金集合起来,全权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一种经济行为。涉及的主体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基金和被投资企业。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去考虑:

•管理人取得的各类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基金层面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收益如何应税。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在考虑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设计时,我们理想的税制是能够实现“税收中性”以及“税负的公平”,即:

•基金本身不纳税;

•投资者就取得的收益纳税,且与其不通过基金而直接从事该投资的税负趋同;

•管理人就取得的报酬纳税。


2.行业概况及税法体系

以下按照时间顺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主要税收法规进行了梳理。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首次明确了合伙企业不需要单独纳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在新合伙企业法出台的背景下,对合伙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明确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55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文中适用于法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围至自然人合伙人,加大了对初创的科技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常见的组织形式及税务考量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通常结构安排

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投资人作为股东向基金出资,管理人受托实施日常管理。

收益分配方式

以分红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本金以减资或清算方式回收,或以委托贷款方式先行回收。

税负分析

▶基金层面

利息:25%的企业所得税;

股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益:25%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

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20%的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代扣代缴。

▶管理人层面

25%的企业所得税;

6%或3%(1%) 的增值税。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通常结构安排

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募集契约制基金,基金本身无工商登记,仅体现为资金的集合。

税负分析

▶基金层面

无纳税实体

▶投资者层面

税负的实际负担者

▶管理人层面

可能需就投资收益纳税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通常结构安排

基金按合伙企业法组建为有限合伙企业

•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 “GP”),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 “LP”)不参与合伙 事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收益通过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分配。

•实务中,GP可自行担任管理人,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税负分析

▶基金层面

原则上基金本身不征“所得税”。利息需缴纳增值税,如上市,缴纳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增值税。

▶投资者层面

•机构投资者:按生产经营所得征25%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收益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各地有减免) ;利息、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募投管退”全流程的涉税处理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架构对税务产生的影响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税务考量:在架构1下,GP同时收取管理费和附加收益,收取的附加收益可能会被认为是服务报酬,被要求征收流转税。同时,GP公司向创始人、管理团队以工资、奖金形式发放的附加收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适用税率为3%~45%)。

2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税务考量:架构2将管理人从GP中剥离,成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单独收取管理费。该种架构试图将管理费和附加收益分开,仅就管理费部分缴纳流转税,但由于GP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因此一些税务机关仍然会认为其收到的附加收益属于管理费收入,没有完全解决GP收取附加收益需要缴纳流转税的问题。同时,GP公司向创始人、管理团队以工资、奖金形式发放的附加收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适用税率为3%~45%)。

3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税务考量:与架构2类似,架构3试图将管理费和附加收益分开,但并没有完全解决GP收取附加收益需要缴纳流转税的问题。架构3的优势是,GP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发放给创始人、管理团队的附加收益可以穿透合伙企业,因此创始人、管理团队取得的附加收益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税务考量:在结构4下,创始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从基金收取管理费;由管理人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再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GP;同时,创始人与管理团队共同成立一家特殊合伙企业(以下简称“SLP”),按照合伙协议从基金收取附加收益,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管理费与附加收益的分离。虽然与其他架构相比,结构4能够更有效地降低附加收益被征收流转税的风险,但在实操中仍需关注税务局对SLP收取的附加收益是实质的认定,以及相关分配条款对于SLP收取附加收益合理性的支持。


2.投资阶段的涉税考量

人民币基金境外直接投资(ODI)的税务考量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利润返回的税务效率

•目标公司分配股息的税务影响。

•控股公司收到股息的企业所得税影响。

•控股公司分配股息的预提税影响。

投资退出的税务效率

•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时,取得的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影响。

•是否需要在目标公司所在国缴纳资本利得税?

•是否存在税收协定可以为出售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提供保护效率?

海外控股/投资平台的必要性

•是否需要一个长期的海外投资平台和现金池?

•未来海外投资机会。

•资产集中度及融资能力。

商业实质的建立

•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有必要对境外公司的商业实质进行管理和维持。

•成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在中国构成机构场所的风险。

•确保海外控股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等。

中国境外已纳税抵免

•通常只有中国企业持有的三层或三层以内的外国企业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中国进行抵免。

•设计架构时,尽可能将目标公司控制在三层以内。


返程投资的税务考量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如果是返程投资,运营实体为中国居民企业,还需注意会产生间接股权转让的影响。例如方案二下,一般由境外SPV转让开曼的股权/股票,如果开曼公司上市前就退出的话,会产生间接转让的税务问题。


3.管理及退出阶段的涉税考量及合伙人的申报要求

基金层面的税务处理

所得税:合伙制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取得的收益在基金层面“先分”再由合伙人“后税”,基本实现税收中性。因此基金层面没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个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合伙制基金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对于“募投管退”全流程中涉及的利息及金融商品转让(含上市股票)所得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对涉及的营业账簿,产权转移书据及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另外,对于合伙制基金合伙人的实缴资本是否应缴纳印花税一直是个税务争议问题。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在账上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而是计入“归属于合伙人的净资产”项下的二级科目,关于记载其出资的账簿是否适用/参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执行口径不一,需参照各地税局具体执行口径。


投资者层面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合伙企业层面“先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二步:投资者层面“后税”

• 机构投资者:25%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

1)股权转让收益

一般情况 -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5%~35%个人所得税

单一基金核算的合伙创投企业:20%个人所得税

2)利息/股息:20%个人所得税


适用单一基金核算的创投基金

个人合伙人特殊纳税申报要求

根据财税[2019]8号文,2019年1月1日起五年内,符合条件的创投合伙企业可以选择1)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2)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者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征税。两种核算方式从个人所得税使用税目、扣除项目、适用税率、亏损结转以及征管方式等多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汇总如下:

私募基金投资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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