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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问题分析及重点问题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项目


前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于近日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发送《关于期限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引发行业轩然大波。以下,笔者结合自身办理私募基金业务的实践经验,对该《通知》所涉的15项问题进行分析及说明:

1、基金协会信息报送系统是否备案齐全

核实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是否备案齐全,并已及时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以及信息披露备份等信息更新及备份义务。如为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问题分析:

根据基金业协会目前的系统构成,管理人常用的信息报送系统有三个,分别为:AMBERS系统,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简称“信批备份系统”)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简称“人员系统”)。其中,AMBERS系统是三大系统的核心。

问题1的难点在于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在AMBERS系统备案齐全。对股权、创投类管理人而言,实践中存在许多管理人担任GP、外部投资者担任LP的合伙企业未进行备案的情况。不少管理人认为该类合伙企业系合伙人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平台,未进行对外募集,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但由于管理人具有特殊身份,由其担任GP的投资性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在形式上难以明确区分,特别是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该等抗辩理由不被认可的可能性较大。然而,这类合伙企业却很可能因不满足备案标准而无法备案成功,导致进退维谷。

自查重点:

(1)管理人是否存在未备案的基金产品,特别是管理人担任GP,外部投资者担任LP的合伙企业。如存在,则需具体分析该合伙企业的性质,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2)管理人主体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挂牌上市情况是否与现状一致;

(3)已备案基金产品的管理人信息、基本信息、结构化/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决策人信息、上传的相关附件是否与现状一致;

(4)管理人是否进行了年度信息更新(每年至少1次,最多4次),办公地址、公司章程、员工人数、机构相关图片、相关制度及机构持牌信息是否与现状一致;

(5)基金产品是否进行了季度更新。2018年第3季度的季度更新将于10月1日开启;

(6)是否在信批备份系统按时完成了信息披露备份。根据管理人类型的不同,相关要求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项目

2、公司管理人关联方是否如实填报

请说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如实在AMBERS系统填报?如为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问题分析:

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变更均属于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其中,如涉及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的,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基金业协会将比照新登记机构的标准要求对该等变更进行全面核查。

问题2的重点在于准确把握相关概念(详见AMBERS系统相关栏目下的红字说明)。需要注意的是,AMBERS系统近期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又进行了更新,最新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为: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企业、冲突类业务企业(详见《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问题1与问题2具有相关性。实践中,不少管理人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批备份系统报送临时报告,导致后期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出现障碍。


自查重点:

(1)填报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股权穿透。特别应注意在存在多层股权架构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层面是否因股权变动而导致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化;

(2)填报的股东及各自的持股比例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3)填报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是否与现状一致,特别应注意子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认定标准;

(4)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如符合子公司或关联方标准的,应当在子公司、关联方处进行填报,并同时在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栏“基金运行信息更新”进行报备;不符合子公司或关联方标准的,在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栏“基金运行信息更新”进行报备。

3、基金内部控制是否专业、独立、有效

请说明你公司是否秉持专业、独立、制衡、有效原则,建立了符合展业需要的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和投资者,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如为否,请说明情况。

问题分析:

问题3主要涉及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鉴于内部控制多为原则性要求,因此可以借鉴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基金业协会的审查标准,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考察:(1)管理人的内控制度;(2)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数、兼职等情况;(3)管理人投资决策程序等程序控制情况;(4)管理人办公场所的独立性情况。

自查重点:

(1)是否建立展业需要的内部治理架构,包括部门的设置、从业人员的数量及兼职/专职情况等,特别是负责风控的高管及人员应当保证其岗位独立性。

(2)是否建立内部控制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否与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相匹配;二是相关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是否留存制度执行的痕迹(如相关审批流程、各类档案保管、信息披露留痕等)。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新增防范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等配套制度。

4、诚信信息是否报送完整

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未向协会完整报送诚信信息相关情形,包括管理人及高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等。如有,请详细说明;

问题分析:

问题4与问题1相关联。如发现存在相应问题,应及时在AMBERS系统及人员系统进行信息更新,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及时向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在信批备份系统提交临时报告。如高管人员不再符合《公司法》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应及时进行高管重大事项变更。

自查重点:

管理人及高管的诚信、处罚及涉诉情况。其中,对于高管的核查,除可以通过听取其陈述、访谈的方式外,还可以综合采用获取其个人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等公开网站等方式进行。


5、现有员工是否全部录入并获得从业资格

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现有员工全部录入,并请说明现有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

问题分析:

基金业协会的人员系统分为两类,一类是拟登记私募机构高管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简称“拟登记人员系统”),其网址以html为后缀;另一类是机构及个人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简称“登记后人员系统”),其网址以action为后缀。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管理人新增人员的,基本流程为:(1)在“登记后人员系统”(登陆机构账号)的个人用户管理栏新增从业人员,为个人开通账号密码;(2)员工通过个人账号密码登陆“登记后人员系统”填报信息进行提交;(3)管理人登陆“登记后人员系统”点击初审、复审。

员工离职的,管理人需在“登记后人员系统”的从业人员管理栏对离职人员办理离职备案(其中高管离职的,需先在AMBERS系统进行高管变更)。员工离职后,其相关个人信息迁移至“拟登记人员系统”。

自查要点:

全体员工均应录入人员系统,无基金从业资格的可作无资格人员登记。


6、是否兼营其他与私募基金冲突或非相关业务

请说明你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提到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P2P、众筹、保理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如有,请详细说明;

问题分析:

不兼营冲突业务及其他非私募业务是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底线,一旦违反,则属于严重违规的情况。在管理人新登记时,存在该类违规情况的机构将直接不予登记;对于存量管理人,存在该类违规情况的机构被行政处罚、自律监管甚至注销的的可能性均较大。

自查重点:

如管理人存在相关情况,应立即对相关业务进行实质(而非形式)剥离。

7、在管基金是否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请说明你公司在管基金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提到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投向情况;

问题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包括:(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自查重点:

管理人应当对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进行穿透核查。对于属于上述范畴的基金产品,除应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对上述产品的存续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底层标的、投资者人数及计划清算时间进行说明,并保证产品不再接受申购,不再新增募集,不再续期,到期清算。

8、 在管基金类型是否与登记不一致

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的基金类型与你公司在AMBERS系统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情形。如有,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规定,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未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在基金合同到期后将相关基金予以清盘或清算,且不会续期?

问题分析:

问题8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时代完成登记,曾经存在多业务类型甚至全业务类型的机构。对于该类机构,如在管基金类型与其现在的业务类型不符,基金产品可以自然到期清盘或清算,但不得在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不得续期。


自查重点:

与其他问题不同,存在该类情形的管理人承担的是不作为义务,即在相关基金到期前不开放申购,不增加募集规模,不进行续期。如管理人违规进行了开放申购或增加了募集规模,建议与投资者协商后退回新增募集资金,涉及有限合伙或公司型基金的,还应注意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对于已经到期但违规续期的,建议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应清盘或清算手续。

9、近半年内是否存在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

截至报告反馈日,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在近半年内是否存在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及原因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0、 到期基金是否存在无法正常清算退出的情况

请你公司梳理排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有关情况,说明是否可能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预期亏损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第9、10两项问题可划为一类。如存在相关情况的,管理人整改及反馈的重点为:

(1)说明管理人投后管理的频率、方式,对于已发现问题所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保障措施,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的计划和安排。

(2)第9、10条所述情形对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查重点:

结合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11、所管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

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如涉及非实体企业的有限合伙等SPV,请穿透至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问题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是信息披露的重点。管理人如未对相关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的,建议按照现行要求进行补充披露。

自查重点:

(1)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是否有相关书面证明资料;

(2)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穿透到了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


12、是否每一年度出具审计报告

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管理私募基金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问题分析:

问题12与问题1相关。年审报告是股权、创投类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披露年度报告的必备内容之一。如相应基金未进行年度审计,则问题1中的信息披露备份工作无法有效完成。

自查重点:

自查所管理的基金年度审计情况。


13、 是否签署风险揭示书

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2016年7月15日以后发行的私募基金,要求每位投资者逐一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且签章齐全。

问题分析:

问题13除题干本身的要求外,还应关注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特别是对于后续新增投资者的存量基金,如新投资者进入的时间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发布后,则对于该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还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相关标准(即若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的,应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增加对应表述)。

自查重点:

(1)是否向所有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揭示;

(2)风险揭示书的格式及主要内容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要求。


14、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与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说明关联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规模及风险情况,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并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其中,针对投向单一关联方的,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原因;

问题分析:

私募基金关联交易虽非一概禁止,但却严格限制。一方面,关联交易是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在基金备案时应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基金备案时的要求可作为本次自查的参考。

自查重点:

(1)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

(2)关联交易原因是否合理,交易对价是否公允;

(3)关联交易程序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投资标的风险情况;

(5)是否建立了关联交易的相关风控制度或采取了其他风控措施。

15、 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情况

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进行投资的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投资情况、原因及是否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问题分析:

基金产品的投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的必备内容。管理人超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的,应当事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决议程序。而在决议程序方面,笔者认为,超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对投资者权益存在重大影响,不应由管理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单方面作出决定,而应召开合伙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表决。

自查重点:

(1)管理人所进行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如不符合,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必要的决议程序,是否向全体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3)所涉相关投资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及风控措施。(来源:PE实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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