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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后募集规模变更(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

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发布了2019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此次备案须知的一大特点就是封闭式运作的规定要求。这一规定也延续了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封闭式运作要求。那现在私募基金到底能不能扩募,这是很多管理人的困惑和疑虑。

2019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一条规定:

【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

1、基金通常是封闭式运作,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一般情况是封闭式运作。封闭式运作要求,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2、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的情形不属于对封闭运作的突破,说明基金份额以上情形可以变动。

3、若基金同时满足以下5点要求,基金可以扩募: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4、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即当备案时认缴额为a万元时,扩募后,最高认缴出资额为4a万元。

2019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十一条规定:

【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根据以上规定,此次备案须知限制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利用临时开放日进行扩募的行为,目前大多托管机构的参照这个要求实施。但是,并未对固定开放日的认/申购行为进行限制。
因此,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计为开放式基金,设置固定开放日,仍然可以进行认/申购(认缴);如要设置临时开放日,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

私募基金备案后募集规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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