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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成(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2021年4月6日,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经过了30多年的资本市场的建设,注册制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框架已形成,正式构成:沪深主板、沪科创板及深创业板,京新三板(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各区域股权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将与国际通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有几百年历史的欧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框架站在同一起跑线,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际金融体系。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由古代到现代,仍然以引入欧美国家的制度为主。

我国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成



自新中国建立后,到1990年沪深交易所成立后,才开始有了真正意义的资本市场:

我国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成

同时, 2019-2020年期间,被称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及注册制改革的元年:科创板开板、新证券法实施、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新三板精选板开板及转板上市制度的实施,正式打开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通道:

我国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成

下面简要介绍下新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大事计:

  • 1989年11月15日新中国筹建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日开始集中交易(试营业),1991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7月3 日正式开业,深圳主板股票代码00开头。
  •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大陆建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主板股票代码600开头。
  • 1992年7月1日STAQ系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运行,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的NET系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俗称“两网股”。
  •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
  • 1999年9月9日关闭STAQ和NET系统后遗留下来的股票,“两网股”退出历史。
  • 2004年5月27日,深交所在主板内设立中小板,举行中小企业板块启动仪式。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探路,中小板股票代码002开头。
  • 2009年10月23日,深交所创业板启动仪式在深圳举行,股票代码300开头,同年10月30日,创业板首批公司上市仪式在深圳举行。首批28家公司创业板股票挂牌上市。
  • 2012年9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新三板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隶属于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十、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全国性公开证券市场的市场性质,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市场定位,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十一、 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首批满足创新层标准的挂牌公司共计953家。

十二、 2019年3月1日 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6月13日 ,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科创板开板仪式。同年7月22日 ,上交所举办首批科创板公司上市仪式。

十三、 2019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

十四、 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并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夯实了新三板场内、集中、公开市场的性质。

十五、 2020年7月27日,精选层正式设立并开市交易,自此,新三板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式形成了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公开发行,并为转板沪深交易所提供了分层框架。

十六、 2020年8月24日,深交所举办创业板改革注册制下的首批18家企业上市仪式。

十七、 2020年11月27日,上交所、深交所同日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八、 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同日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并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转板上市通道正式开启。

十九、 2021年4月6日,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正式实施。这是继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基本确立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我国资本市场从90年代发展至今,资本市场已由场内市场(公开)和场外市场(非公开)两部分构成。其中场内市场由主板(中小板与主板合并)、创业板及科创板(注册制)和全国股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场外市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共同组成了“正金字塔”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我国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成



其中,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及转板上市制度的实施,打通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无缝衔接,根据企业不同的生命周期,不同的财务及规范条件,进行从非公开市场(私募、四板市场)到公开市场的升降层级转板,极大的提高了企业进入资本市的便利性。

我国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成



欧美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全球的资本市场从第一家交易所至今400多年,其中以欧美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尤为成熟,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了目前最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如图:


我国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成


介绍上市:香港参照了欧美的介绍上市制度,如2013年,TCL集团(000100.SZ)子公司TCL多媒体(01070.HK)分拆全资子公司通力控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分拆方式为TCL多媒体以实物分派方式分派通力控股的全部股权给全部股东。分派后,TCL多媒体与通力控股股东结构完全一致,然后通力控股以介绍方式上市。

直接上市:强调公平!纽交所允许企业直接上市,2020年12月22日,SEC宣布,对纽交所允许企业在该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计划予以批准,这意味着企业将获准在纽交所直接获得融资,而无需经过传统IPO流程,为企业上市提供了一个新选择。对企业来说,直接上市意味着无需像传统IPO那样聘请投行担任承销商,而且也不一定需要正式路演以及股东禁售期,有助于企业减少发行成本。

转板上市:由NASDAQ(纳斯达克交易所)直接监管、与纳斯达克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的OTC市场,是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OTC市场对企业的上市要求较为宽松,且上市的时间短方式更为灵活,是许多中小企业进入纽交所、纳斯达克主板市场的重要输送通道。美国资本市场的“转板上市”,是从场外市场申请到具有SEC批准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常称为升级或转板,美国资本市场的升级转板,完整的转板机制还包括:降级转板、平级转板和内部转板,如OTC可升级到纽交所或纳斯达克,也可以纽交所与纳斯达克平级互转,或纳斯达克及OTCMarkets内部转板,纽交所或纳斯达克及OTC Markets之间的降级转板等。

SPAC空壳上市:美国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及(加拿大称CPC资本库公司)为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壳公司,该壳公司发起者或管理者向特定投资者私募到资金后,以现金托管或基金托管的方式存在交易所,并申请交易代码,该壳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且只有一个目的,在24个月或规定的时间把壳公司的资金和拟上市的符合要求的实体资产合并,成为一个真正意义的上市公司,壳公司的投资者自然转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现上市交易,而合并的实体资产也顺利的融么该壳公司的资金,实现融资和上市交易的目的。

反向并购或兼并:俗称借壳上市,一般由现有的已经上市的公司,经营不善或无法持续经营的,由想快速上市的资产进行反向收购,把原上市公司的资产剥离或更换出去,让新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实现新的资产控制人成为上市大股东的目的。如国内的顺丰控股就是借壳上市的一个案例。

双重上市:即同一家公司在多个交易所上市,如A+H股,A+美股,或美股+H股等,像阿里巴巴就是美股(纽交所BABA)+港股(HK9988)双重上市,美股+港股的还有如京东,百度。中芯国际是A股(科创板688981)+H股(HK0981),A股+H股的还有中国平安,中信银行等。

国内企业A股上市条件

上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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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企业自筹划改制到完成发行上市总体上需要3年左右,主要包含重组改制、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发行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及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如果企业各方面基础较好,需要整改的工作较少,则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可相应缩短。具体上市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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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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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注: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红筹企业上市标准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上市标准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市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深交所发行上市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市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深市主板发行上市主要条件一览表

主体资格

l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l 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l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独立性

l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l 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l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治理

l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l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l 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l 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相关主体合规性

l 发行人及董监高最近3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或者最近12 个月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l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财务指标

l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l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l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l 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l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股本及发行比例

l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注:如公司存在H股流通股,则公开发行比例以H股、A股流通股合计值为计算依据。

创业板主要发行上市主要条件一览表

主体资格

l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l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独立性

l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l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l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治理

l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l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相关主体合规性

l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l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财务指标

l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l 红筹架构、存在表决权差异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股本及发行比例

l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

l 公开发行比例须≥25%;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深市主板、创业板企业改制上市流程表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1、企业拟定改制方案,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2、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

3、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尽职调查与辅导

1、向当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

2、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3、完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

4、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5、当地证监局对辅导情况进行验收。

申请文件的申报

1、企业和证券中介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尽职推荐。

申请文件的审核

(一)主板一般流程:

1、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2、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3、证监会根据反馈回复继续审核,预披露申请文件,召开初审会;

4、证监会发审委召开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对发行人上市申请做出决议;

5、依据发审委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作出决定。

(二)创业板一般流程:

1、交易所对申请文件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过问询的方式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

3、交易所根据回复情况,可进行多轮问询。如无需进一步问询,交易所出具审核报告;

4、交易所发布上市委会议通知,组织上市委会议,上市委审议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

5、如符合创业板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所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证监会接受注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注册结果。

总体上,创业板审核注册流程时限为3个月,回复问询流程时限为3个月。双方都不计时: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处理会后事项、暂缓审议、实施现场检查等。

路演、询价与定价

1、发行人在本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全文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等信息;

2、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组织路演,向投资者推介。

3、主承销商与发行人通过直接定价或询价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与上市

1、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备案材料(创业板适用);

2、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或根据发行方案备案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3、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

4、挂牌上市;

5、提交发行承销总结(创业板适用)

国内企业新三板挂牌转板条件

企业需要挂牌新三板,基本挂牌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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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条件的可以直接进入创新层,创新层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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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层挂牌满12个月的,可以公开发行进入精选层,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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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

2021年2月26日,沪深交易所同日发布各自的“转板上市办法”并即日实施,对新三板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上市安排及自律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规范转板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的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转板上市办法在“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下,有助于打通板块,形成有效联动,服务创业创新企业,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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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怎样的新三板公司能转板?

总体来看,转板公司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并符合《转板上市办法》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同时,根据转板上市制度衔接需要,增加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等指标,并将“首次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重点如下:1.基本前提是需要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转板公司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2.五个基本条件+两个三板的“1000”指标。科创板方面,《转板上市办法》明确8项条件,除兜底条款外的7项中,5项为“基本”项,还有2项是新三板“定制”项。基本指标同科创板IPO指标无差异:

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10至13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转板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或者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五套标准”中的一项;有双重投票权的符合科创板两套标准中的一项。市值如何计算:按照转板公司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这是因为转板公司无需重新发行,且在新三板已经有公开交易的基础。另外的两个新三板指标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创业板方面,转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保持总体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首发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与财务标准等,并根据转板公司特点,引入“千人千股”的新三板交易指标,制度安排与科创板基本没有差异。

3.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科创板:转板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创业板:转板公司应当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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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转板审核、保荐程序


由于转板公司已在新三板挂牌,已公开发行和接受监管,所以交易所对转板公司的审核效率会有进一步提升。证监会《指导意见》就已规定,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沪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简而言之,转板仅需交易所审核,这无疑将加快转板速度。科创板审核方面,交易所的审核时限也由IPO审核问询回复“3个月+3个月”缩短至“2个月+2个月”。具体来看,上交所应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上述监管人士称,“审核优化的原因是新三板精选层公司已经在公开市场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作基础,因此审核时限上予以优化,提升效率。”创业板方面:深交所审核时限适当缩短至两个月,转板公司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限同步缩短至两个月,与科创板一致;深交所作出转板上市审核决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履行注册程序;同时,深交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提高转板上市效率。从新三板转板审核程序上看,沪深两所审核时限趋同。此外,关于转板上市保荐方面,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布专业意见。但保荐人在引用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在担当转板公司的保荐机构时,可以引用时任保荐人的意见,但是要对此承担责任。这一方面体现了审核程序的优化,另一方面也表示监管将不会放低标准。03与现有规则的衔接

转板上市,意味着企业股票从新三板“升级”到A股,涉及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因此转板上市办法还在上市审核、转板上市后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好与现有规则的衔接。股份限售方面,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控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保持一致。交易制度方面, 沪深交易所均明确,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转板后,是否可以用原有新三板账户参与买卖?按照规定,转板公司股东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开通创业板权限;转板公司股东未开通科创板股、创业板票交易权限的,仅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不得买入转板公司股票或者参与科创板、创业板其他股票交易。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申请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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