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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被注销如何维权(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指南)

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指南

早就想写这篇文章,一直不敢动笔,写了也不敢发,毕竟朋友圈做私募基金的还是挺多的,发了怕是得罪朋友,丢了饭碗还捞不着好处。但随后转念一想,自认圈内做基金的朋友都属正规经营,一般不会存在本文所列违规情形。

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因为笔者在18年接触了多起私募股权、证券、其他类(债权)基金纠纷事件,涉及多家大型私募机构甚至是券商资管机构,虽然多数并未升级为诉讼案件,但显然私募基金内部投资纠纷已然成为私募机构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隐患。

那么,为什么会有私募基金纠纷出现?违规私募基金到底违规在哪里?投资人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例进行分析。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1.什么是私募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按照证监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因此,私募基金具有三个显著特征: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非保本保收益。

2.什么人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鉴于私募基金的非保本且高风险特征,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投资私募基金,能投资私募基金的人群我们称之为“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群才能投资私募基金,且单次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私募基金应该怎么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相当复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至少得有以下流程:非公开宣传->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私募产品推介->签署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签署基金合同->缴纳投资款->投资者冷静期->回访确认->基金运作。基金的募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保息,而且募集人员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募集人员必须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或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基金销售公司工作人员。

4.私募基金是怎么投资的

基金募集到位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挖掘优质项目并进行投资,当然实践中不少私募基金是在被投项目确定后才开始募集基金的。

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例,真正优质股权项目并不好找,明星项目往往有太多基金追捧,一般基金很难拿到投资份额,即使拿到了,其估值也不便宜。

所以,一般股权投资基金,在发掘潜在高收益、高成长性项目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即使与被投企业约定严格对赌、回购协议,投资失败的风险始终无法完全避免。

为使投资人充分了解并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高风险,基金业协会除严格把控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外,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或特殊情形下对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规定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比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策略发生变化、私募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基金涉及重大诉讼事项时均应当向基金投资人进行披露。

二、为什么你所投的基金会亏损

1.全民PE时代的混乱投资

2014年始,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无数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与此同时,全民VC、全民PE也开始慢慢兴起,很多P2P公司、众筹公司、咨询公司、房地产公司甚至与金融八竿子打不着的公司与团队,凭借出色的募资能力与人脉资源,开始募集资金,寻找投资项目。那时,项目很多,资金很多,场面很混乱,那时的很多项目是无需尽职调查的,很多私募基金的运作也是不规范的,公开募集、保本保息、关联交易、投后管理缺失等等。

正所谓“募、投一时爽,退出火葬场”,拍脑袋的投资当然会出大问题,而按照股权基金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的惯例,18年、19年、20年正是股权基金退出高峰期,此类股权基金已经或即将面临严峻的退出压力。

2.私募管理人关联方自融

某些行业、某些集团为了解决资金压力,特意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募集资金,此时,这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色为集团融资渠道,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于背后实际控制人的产业,此种情形常见于一些小型地产商,所发行私募基金多为其他类(债权类)基金,可能私募管理人对投资者有保底承诺,借款方以土地+担保函为风控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本身并不禁止投资于管理人的关联方,只需在基金募集时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并揭示相应风险即可。

此类基金,18年中出现不少严重问题,部分涉及刑事犯罪。

3.以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个别机构获得私募管理人牌照后以此对外公开宣传,公开募集,拆分私募份额,保本保息,部分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并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此类机构一般会连续发行多个基金产品,建立资金池,借新还旧,风险极大。

此类私募基金与其说是私募基金不如说是固定理财产品,只是该类理财产品的投向不明,风险不明,能否收回投资不明。

4.投后管理不到位

实践中,有一小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没有投后管理概念的,或者虽有概念但并无投后管理能力,往往在基金募集完毕且投资完成后,管理人就处于放假状态。

管理人对所投企业不关注,对所投资金不管理,也不关心所投企业所在行业变动,久而久之,被投企业财务造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等风险大幅提高,投资失败率大幅提升。

5.正常商业风险

除以上所列特殊情形外,大量的私募基金所面对的是市场风险、正常经营风险,被投企业行业周期波动、竞争加剧、产品研发失败、市场拓展失败、资金枯竭、高管离职等等任何一项风险的产生都可能导致被投企业的败亡,导致投资基金投资失败。也正是基于股权投资存在如此高风险,基金业协会才会对合格投资人筛选、募集流程、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严格把控,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才能承受可能的巨额投资损失。

三、投资人如何维权

1.谈判行使知情权

很多时候人们并非害怕风险本身,而是恐惧于对风险的不知情、不可控。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天然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哪怕基金业协会强制规定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也无法完全抹平。

笔者遇到的多件私募案件,当投资人找到笔者时,他唯一知情的是他的基金逾期兑付了,至于为什么逾期兑付,有何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统统不知情。当然,投资人手中也不会有被投企业的任何文件资料,投资协议、担保文件、回购协议等更是一个都没有。

所以,一旦基金延期兑付,投资人往往处于一种巨大的未知的恐惧当中。对此,我建议投资人先向管理人行使知情权。

投资人应当保管好投资该基金时管理人所提供资料,一般至少有以下资料: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募集说明书,可能还有被投资项目信息介绍文件。据此,投资人可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索要该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担保回购文件、抵押资料、审计报告等,进而推测管理人是否履行投资管理义务,评估所投项目损失。

对于大多数股权投资基金,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八条“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投资人也可依据该条规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进而掌握投资信息。

2.向基金业协会或证监局投诉

如私募管理人存在公开募集、拆分私募份额、对投资人保本保息、没有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等募集违规情形的,投资人可向基金业协会或当地证监局举报,借监管之手来核查违规事实。

3.更换私募管理人

一般情形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单GP合伙企业,即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且该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私募基金要更换私募管理人,首先需要将现任普通合伙人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投资人在掌握上述情形之一证据时,可召集其余有限合伙人将现任普通合伙人除名,另选新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4.诉讼追偿

笔者查阅了近年来私募基金内部纠纷案例,一般以下情形将导致投资人诉讼维权:1.私募基金管理人虚假宣传、欺诈募集。包括私募管理人将高风险产品隐瞒风险推介给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募集说明书或推介文件中所述项目担保措施/风控措施并未执行到位或为虚假风控措施。2.滥用募集资金,擅自变更投资方向,将募集资金投向管理人关联方而不予披露。3.投资风控措施和投后管理缺位。项目的筛选与投资并无尽职调查流程,并无投资决策流程,投后管理缺位,导致投资亏损。4.项目风险爆发后管理人怠于行使风控措施(请求回购、查封、诉讼、执行),投资人代位诉讼。

5.刑事举报

极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刑事犯罪情形,挪用募集资金,虚构投资项目,侵占募集资金,投资人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律师建议

当风险爆发后,投资人要做的不是立马进行维权,而是对风险进行分析,到底是属于“天灾”还是“人祸”。私募基金本就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无义务也不得对投资人进行保本保收益,事实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任何正规资管产品都不得对投资人保本保收益。如私募管理人已尽到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投资人不应当以维权为名行刚性兑付之实。

其次,投资人与其事后维权,不如投前做好防范工作。比如:1.可以要求管理人将拟投项目的详细信息、风控措施等信息列入募集说明书中。2.在基金合同明确管理人的投前尽职调查责任,投后管理义务,加强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向投资人提供基金与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副本。3.在基金合同明确,如被投项目出现风险,投资人有权参与被投项目风险处置过程。

私募基金被注销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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