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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理财师展业(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合规展业)

私募基金理财师展业

自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及其展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及利益冲突防范等投资运作行为的合规情况)纳入常规抽查范围,各地证监局业已陆续开展全面、严格的私募基金专项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基于该现状,本文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如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展开具体论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暂行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六)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现行的监管规则并未对管理人的职权进行全面的规定,《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是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般理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募、投、管、退,以及负责信息披露和账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合规展业

(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 关于管理人资质证明文件

建议管理人仔细阅读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登记法律意见书》”),确保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所依据的材料原件公司均已完成存档,随时可供查阅。核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组织架构情况(含内设部门、分支机构)说明等;

(2)从业条件:年度审计报告(若有)、注册资本实缴凭证、高级管理人员履历学历证明文件、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凭证等;

(3)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度生效文件等;

(4)其他:关联方名册、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等。

2. 关于登记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

管理人应确保提交基金业协会系统的申请信息、申请材料及《登记法律意见书》所载明的信息自始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如:

(1)在备案登记的办公地址展业;

(2)实缴资本、从业人员、办公场所等公司运营基本架构及人员配置情况与《登记法律意见书》记载、协会登记一致,符合展业要求;

(3)从业人员自始按照《登记法律意见书》所述职位履职;

(4)高管及员工学历、履历、兼职情况等属实,且管理人依法发放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

(5)风控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如《登记法律意见书》所述,独立开展业务,风险隔离。

3. 关于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有效性

(1)应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管理人应注意确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机制全面覆盖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同时,管理人应在经营场所留存提交协会系统的全部内控管理制度原件及制度通过、生效的有效决议(如股东会决议)。

(2)应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并留存切实落实相关制度的证明材料原件

管理人应仔细阅读全部内控管理制度,核查在管基金前期募集、后期管理等是否完全按照制度实施;各个部门是否按照《登记法律意见书》及内控管理制度所述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履行相应的职责;各个部门是否做到业务独立、风险隔离。

管理人应留存前述已按制度实施的证明材料原件,如经风险/合规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签署的决议、会议纪要、项目文件等。同时,在今后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注意按制度实施。建议将制度存放在公司显著位置,如张贴在公司公告栏、通知墙上,方便随时查阅、验证,确保公司及员工随时按制度行事。

(二)私募基金组建、资金募集

管理人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募集资金时,应注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具体论述如下:

1. 关于合格投资者

募集资金时,管理人应注意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司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留存原件,方便未来核查。

合格投资者标准如下:

(1)个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机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伙型、有限公司型累计不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不超过200人。

2. 关于资金募集合规程序

(1)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设立私募基金应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监督协议需明确约定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2)确定特定对象

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管理人应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为落实后文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机制,管理人应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设定评价标准。调查问卷应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潜在投资者填写并签署。

(3)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管理人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4)制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推介;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推介产品时,禁止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风险判断的措辞;不可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

(5)基金风险揭示

在基金合同签署前管理人应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6)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7)签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可安排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明确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现投资冷静期及回访制度,投资者在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与推介材料内容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8)投资冷静期

各方应按照基金合同执行投资冷静期的约定,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9)投资回访

投资冷静期后,管理人应进行投资回访,回访应由非募集人员完成。管理人应对回访电话录音,妥善保管往来信函、电邮,或由投资者对回访结果予以书面确认。管理人在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时,应注意履行前述各项程序并留存相关材料原件。

(三)关于在管基金项目

1. 注意归档保存全套资金募集、投资决策、合规交易等文件

建议管理人尽快核查在管基金项目的全套材料,确认每一基金处于募、投、管、退的何种运行阶段,结合该基金的运行阶段,自查是否已按规履行前述资金募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程序,自查相关材料原件是否已归档保存,特别提示注意以下几点:

(1)应注意确认材料是否完整、全面,重点关注签署情况,避免投资者漏签、错签,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

①每只基金的备案材料、投资者调查及风险评估材料、基金风险评级材料、代销协议、宣传推介资料、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基金合同、回访确认凭证、投资者明细、投资者出资缴款凭证等法律文件;

②每只基金的投资决策文件、投委会会议纪要、公司内部审批文件、投资协议、交易文件、交易指令、划款指令、出资证明等;

③每只基金的账册、基金账户银行流水、投资、分红、销售、管理费用收支明细、记账凭证、托管机构对账凭证等;

④监督协议、托管协议、监督机构及托管机构履职凭证,如托管报告等;

⑤结构化基金产品杠杆运用情况相关材料,如未通过结构化安排进行利益输送、按约支付投资收益等;

⑥外包服务机构尽调资料、资质凭证、外包协议及外包机构履约、履职的书面凭证等。

(2)注意各文件的签署时间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规募集的流程。

私募基金合规募集流程为:特定投资者确定(相应文件如《合格投资者调查文件》)——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相应文件如《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测评文件》、基金定级文件)——风险揭示(相应文件如《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确认(相应文件如投资者提交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签署基金合同——投资冷静期——投资回访确认(相应文件如《冷静期、回访确认函》);

(3)重点关注是否完成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测评文件》定级评测,重点保存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证明材料;

(4)确认是否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托管或监督手续;

(5)确认是否留存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证明文件,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持有证明、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证明、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信托计划持有证明、商业保险产品持有证明、单位收入证明、银行工资流水单等。

2. 注意投后管理工作

建议管理人针对每一只基金,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如《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制度》)及每一项目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认真履行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如:

(1)按时按约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度;

(2)注意投资方向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避免超出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

(3)实时跟进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

(4)保留基金决策、投资、交易文件及凭证,确保资金的每笔支出都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且有书面单据、凭证支持;

(5)按约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

(6)对存续基金的运行进行风险评估。

同时,特别提请管理人注意,私募基金各项费用的支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得将不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转由基金承担,避免构成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

(四)信息报送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如:

(1)在季度更新时,更新在管基金的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管及从业人员数量变更时,及时履行年度更新报送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二项规定,管理人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完成整改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管理人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异常机构,即使整改完毕,也需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四月底前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告》第三项规定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完成整改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五)信息披露

1. 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

(1)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后,除应向协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外,还应向在管基金的全部投资者如实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并留存披露的证明文件;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交季度/年度报告、已完成投资项目的清单,披露投资项目进度、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信息、基金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

(3)对基金或管理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如实向投资者全面披露,保留披露凭证,必要时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

2. 信息披露备份

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关于信息披露内容、方式、渠道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进行信息披露备份。

(六)合规展业

1. 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主营业务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基金销售、证券承销、经纪业务、业务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

2.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规范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隔离,建立关联机构及不同基金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的决策、执行、落实文件,避免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侵占、混同基金财产、安排不同基金间进行非公允的交易或在不同基金账户间转移收益或亏损,避免违规损害基金财产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按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备案,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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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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