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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浅谈私募基金成立史3)

私募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于新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需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本文将讲述如何备案一只私募基金产品。

首先,根据私募管理人业务类型选择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类型,私募管理人一般分为证券类、股权和创投类、其他类,相应地,各类私募管理人也仅能备案证券类、股权或创投类、其他类的私募基金。以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为例,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仅能备案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具体产品类型包括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该产品类型的定义均按照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或者其他类别的比例来定,因此选择备案何种产品类型时需要首先明确该基金管理人有能力备案的类型和基于基金合同可以备案的产品类型。

然后,根据要求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一般证券类管理人成立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即以基金合同为成立依据,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基金合同以此定义设立,以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让、赎回等以实现退出,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总人数累积不得超过200人。

接着,分析一下一只契约型基金的市场参与者分别有哪些。最简洁的契约型基金一般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其中基金托管人还兼具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俗称“打包”,一为方便托管机构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沟通及会计做账,二为定向压低打包价。基金托管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均在中基协网站上有所公示,基金管理人需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来做服务,此外,需要提及一点的是由于市场上部分券商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在目前未强制要求监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进行“综合服务”,即尽管不在合同中明确其托管人的身份,但其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除此以外,基金合同还需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进一步补充说明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需明确一点,基金合同是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签署,如没有托管人,即使有综合服务机构,则应由管理人和投资人两方签署基金合同,其余机构不在合同中具体体现,当然相关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将在其余有关协议中得以明确,比如证券经纪商一般为托管人券商,如果不是托管人券商,则需要签署额外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进行明确,具体涉及部分将在后文得以明确。

当产品要素齐全,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走完流程以后,则可进行合同印制,印制以后面向投资者募集,当然市面上也存在先与大客户投资者沟通商定要素再进行合同定稿的情况,此为业内一般说的“定制化产品”。

私募基金三

(编辑: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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