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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新政(2018私募股权政策全回顾)

原创: 汪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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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对市场而言稍显有些落索的2018年也渐渐地走到了尾声,在这一年中,间或蔓延着"资本寒冬"、"最艰难的一年"、"至暗时刻"之类的恐慌情绪,期间政策的迭出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情绪的动荡,想来便有些黯然。

然路途艰难,更需谨慎乐观。前方烟雨蒙蒙,竹杖芒鞋也能快意恩仇。

回首2018,我们见证了在《资管新规》的指导下,一个全新的资管行业监管格局正在渐渐成型。保险资管新规、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证券期货资管新规、信托新规相继出台,不仅重塑了资管行业的未来格局,同时也建立了一套新的标准,"通道禁止"、"多层嵌套限制"、"穿透式监管"成为了一行两会新政的热频词汇。

回首2018,我们感受到国家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尤其是创业投资行业的鼓励和支持。不光减持新政、70%投资额税前抵扣优惠、个税优惠新政等直接性政策相继出台,同时也修订或出台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慈善组织资金等长期资金进入到私募行业当中。

回首2018,我们亲身经历了行业自律的进一步规范化和升级。基金业协会按照《资管新规》等上位规定的要求和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相继对多部行业自律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监管不断升级,我们也迎来了行业从超高速粗放发展到调整式精耕细作的时代。

2018年1月5日——首份资管产品新规发布,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点提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产品设计和投资要回归股权投资本源,产品设计不得对投资人保底保收益,产品投资也不得要求被投企业或其关联方保底保收益"、"产品主动管理,不得开展通道业务"等要求,已经体现了《资管新规》的部分要求。

2018年2月23日——基金业协会更新《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须知》大体将过去两年间,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环节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对私募基金定义、范围和存在有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再次强调非公开募集,不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要求,并点名借贷类业务不属于私募基金。

2018年3月1日——发布《创投减持新规》

新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了减持方面的优惠政策,意在通过"反向挂钩"的机制,创投基金减持其持有的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企业上市后的股份时,锁定期与其投资年限反向挂钩,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参与早期投资。

2018年3月2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加强私募基金自律管理

2018年3月29日——年度重磅文件《资管新规》发布

《资管新规》一词毋庸置疑是2018年金融界的年度热门词汇,这份文件无论从其发布的规格、发布的内容、发布前的造势以及发布后的影响力,都够得上近年来金融行业,尤其是资产管理行业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在监管结构层面,资管新规后基本确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 一行两会及其派出机构 - 行业协会三层次监管格局,提出并实施了"分类监管"向"功能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

在业务层面,对私募投资基金而言,《资管新规》正式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到管辖范畴,承认"私募投资基金"的资管产品地位,"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国务院认可的,可以开展资管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而相对的,《资管新规》在合格投资者标准、打破刚性兑付、卖者尽责、多层嵌套限制、穿透式监管、产品分级及结构化限制、信息披露和数据汇报口径等多方面,将深深影响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行业的发展。

并且,由于《资管新规》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银行资金的对外投资行为,其发布后对银行资金直接、间接参与到私募投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间或导致了2018年所谓的"资本寒冬"。

2018年5月14日 创投行业新优惠——《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4个月,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对合伙型基金而言,该政策只惠及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第一层创投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及自然人合伙人。但如果合伙型创投基金的合伙人,还是一个合伙企业的,这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恐无法穿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6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创投减持新规》操作指南

基金业协会在三个月内,通过和上交所、深交所、中证登联动,设计开发AMBERS系统模块,集中化、统一化、规范化实现创投减持规定,为创投基金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个工作成果。对创投减持特别规定中未明确的部分,提供了一份基于AMBERS系统的可操作指南。

2018年6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首提ESOP闭环原则

符合"闭环原则"的ESOP计划,可以在计算拟上市主体股东数量时被视作单一股东,无需穿透合并计算人数。不符合"闭环原则"的ESOP计划应当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2018年8月12日——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双GP模式进行约束限制

为遏制"保壳"、"通道"等乱象,落实"卖者尽其责"的有关要求,基金业协会正式对合伙型私募基金采用"双GP"模式进行约束限制。要求合伙制基金在产品设计时,如果存在基金管理人不是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情况,需要补充说明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关系。

这一举措对市场的保壳、通道现象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也限制了很多正常商业安排的开展。

2018年8月30日,税负激增传闻引市场恐慌,国务院迅速发文以正视听

2018年8月30日,创投圈一篇名为《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补税数亿元,机构大佬:行业迎来至暗时刻》的文章刷爆朋友圈,将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之争再度引燃。市场传言,各地将严格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并将对过往未征收部分进行追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迅速表态,对创投基金税赋问题予以极大关注,提出了"创投税赋总体不增"的原则要求,并指出"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并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2018年9月29日——强静延案或改变对赌协议审批规则

在这一全新案例中,最高法颠覆了过往"与被投公司进行对赌无效"的基本裁判规则,在"连带责任担保"这一问题上,承认被投公司对对赌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有效。

强静延案体现出最高法在对赌问题上的价值取向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海富案"中最高法认为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对赌行为"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而在"强静延案"中则认为,公司获得了投资人的投资,是最大的受益者,那么应当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一些责任,即使这个责任,可能会导致间接地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2018年10月——基金业协会修改AMBERS系统,强调穿透式监管

为落实《资管新规》中提出的"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基金业协会此次正式启动了对于多层嵌套式投资行为的穿透核查工作,修改了AMBERS系统的产品季度更新规则。

通过SPV进行投资活动的,SPV如是私募基金的,应当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如SPV不是私募基金,则应当穿透向基金业协会披露底层资产信息。

2018年10月29日——银保监更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创投国十条》和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等最新的国家大政方针中,国家再次积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支持国家创新创业。本次银保监会将过往规则进行整合,并进一步修订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对保险公司和私募基金合作进行了梳理。对合作GP的标准进行了部分明确,尤其是注册资本1亿元和管理资产余额30亿元的要求。不过笔者认为仍有不确定之处需待实践予以明确。延续了59号文及《资管新规》限制多层嵌套的精神,限制保险公司投资于其他非保险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允许保险公司投资母基金,但母基金不得继续投资其他母基金。

2018年10月30日,《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鼓励慈善组织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2016年《慈善法》的正式颁布,开启了国内慈善活动走向了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代。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对于慈善组织自身和对国家整体的投融资环境都具有极大意义,因此《暂行办法》自2017年年末征求意见以来一直广受关注。

办法对慈善组织如何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提供了指导,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购买资管产品、直接股权投资、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最主要的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的方式,作为外部专业机构和慈善组织进行合作。

基金行业预计将为慈善组织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助力,慈善组织也有望成为基金行业优质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

2018年11月2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命名指引》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对私募基金命名规则,遏制一些市场上存在的通过命名来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的不良行为,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指引主要针对的是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但公司型及合伙型基金均需参照适用。

受限于部分地区工商系统仍然限制投资类公司的登记注册,该《命名指引》要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必须体现"股权投资"等字样,对一些基金的工商注册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018年12月2日——理财子公司新规发布

银行系的"资管新规细则"正式全面出台,形成了《资管新规》-《理财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办法》三位一体的"理财新规"。

理财子公司新规确认了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可与理财子公司合作,包括(一)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二)成为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三)成为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三种合作模式。

理财新规尘埃落定,对于很多私募机构而言,笔者只能用"只好死了这条心"来形容内心的心情。原则层面-规则层面的多项限制,对合作标准要求之高,对合作内容限制之严,加之锁死了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锁死了银行用公募产品投资私募,基本上意味着传统的银行与私募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基本都被锁死了。未来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来请理财子公司发行私募理财产品对其进行投资,从商业逻辑来看,势必对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主动管理能力有更高的要求,这和以往单纯的"达到银行资金预期收益以上的综合收益即可"的合作模式迥然两异。

2018年12月7日——基金业协会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基金业协会在2018年12月7日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进行了更新。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2018年12月12日——国常会出创投税收优惠新政,明确创投企业可选按20%缴纳个税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本次政策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对象为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为创投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过因对"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如何理解,市场莫衷一是,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目前新政措辞的字面含义和现行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规则及个税征管规则存在较大冲突,具体新政如何落地实施还需待正式文件公布后再继续观察。

2019路在何方?

一、行业监管大概率将进一步升级,并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一方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经登记有2.4万家并且这一数字仍然在持续增长,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将影响到监管政策的发布和修订;另一方面,《资管新规》等上位规则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影响力渐渐下沉到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包括正在酝酿发布的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都预计会体现出《资管新规》的有关要求。

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将在这其中扮演重要的作用,目前基金业协会下设有五个专业委员会,也加强了其自身和市场机构之间的有效互动,让新的监管规则更直击痛点,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应正式进入审议发布期,条例发布后,私募基金领域将迎来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上位"法律"。

二、创业投资将迎更多国家政策支持

日前国常会已经确定将给予创投企业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支持,该政策预计将于近期正式落地。

国务院政策、私募条例均要求对创投基金进行差异化监管,包括《资管新规》等在内的强监管政策均对创投基金开了绿灯,而目前创投基金仅在税收和减持方面有具体的优惠政策,在行业监管等方面尚未有明确细则出台。2019年有望看到更多支持创投的政策,甚至可以展望国内推出支持创投发展的低税率长期资本利得税。

三、其他行业配套规则将更多、更深层次影响私募行业的发展

《资管新规》重塑了资管行业的监管格局,新增行业配套规则将直接针对资管全行业,这与过往分类监管时代有着显著的区别。

今年的理财新规、证券期货资管产品新规等均不同程度对私募行业有直接影响,预计未来资管行业相关出台的政策都将保持这一特点。

随着监管层之间互动的增强和央行、金稳委的居间协调,不同行业的配套规则将呈现标准的"统一"和"平等",通过政策之间的漏洞来进行监管套利的空间将极其狭窄。

四、机构更加重视合规性,"合规"将成为众多业务已有起色机构的"新生命线"

以地方证监局、基金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检查、现场检查工作预计仍将持续,督导行业正向合规发展。机构将越来越重视自身合规队伍的培养,提高机构的合规标准。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LP逐渐成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要求也变得更高。基金业协会等也适时推出了会员信息信用报告等制度,鼓励机构提高自身合规水平。在强监管和市场重视的双重影响下,对于业务已经有一定规模,处于发展期的机构而言,"合规"水平将成为其在市场上脱颖而出的"新生命线"。

尾声:"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时间如潺潺流水东流而去,站在2018的尾巴上回首,既有怅惘,也有期待。2019年将会如何,谁也难言能准确预料。越是这种时候,东坡先生所言"也无风雨也无晴"的人生境界越发显得让人向往。文末把这首词再送给大家,期待我们的2019年能风平雨静,行业犹如蛰伏的新笋,等待春风徐来,新意盎然的来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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