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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电子交易市场故障(股票交易软件出故障)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 年3 月21 日,周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2012 年3 月26 日11 时33 分,周某通过交易软件委托以每股13.51 元买入L 股票100 股。因值午间休市,当时并未成交,周某又于该日11 时36 分通过交易软件撤销前项委托,随后并通过电话再次告知甲证券公司撤销该项委托。但因甲证券营业部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午间不能撤单,故下午开市后,甲证券公司仍代理周某以每股13.51 元买入了L 股票100 股。之后该股票一路下跌,再未回到每股13.51 元的价位。2012 年3 月27 日,周某通过EMS 快递书面告知甲证券公司:1、不承认甲证券公司的3230 号合同的买入行为,要求甲证券公司返还1,356 元保证金;2、甲证券公司有权处置该100 股股票,周某保证予以配合;3、周某决定在股票打开后,立即将1,356元以市价买入股票。甲证券公司对于周某的要求未予接受。2012 年4月4 日,周某又以电子邮件通知甲证券公司,如果2012 年4 月5 日,股票股价跌停被打开,那么周某立即以市价买入股票。2012 年4 月5日股票以当日跌停价10.45 元开盘,并在10.45 元和10.46 元共成交了几百万股。2012 年4 月6 日,股票以当日跌停价10.49 元收盘。甲证券公司对周某的上述要求又未进行处理。周某为此起诉,要求甲证券公司按13.51 元与10.46 元之间的价差,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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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甲证券公司赔偿周某实际损失178 元。

【瀛台律师论法】

周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等合同与文件,均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周某在股票交易日的午间休市时间段内向甲证券公司先行委托买入涉案股票、随后又委托撤单的委托交易事件,最终因甲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在午间不能撤单等因素,造成周某委托的该笔交易撤单不能而以较高价格买入的事实。甲证券公司负有将其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不支持午间撤单功能的特性向周某告知说明的义务,但其实际并未将该交易特性在合同文本中以确切的文字予以描述并告知客户,故应对周某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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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证券公司作为网上交易软件系统的提供者,对客户负有该系统不支持的功能特性(如午间撤单功能)履行告知说明的义务。如果因交易软件本身的设计原因,可能影响客户下单或撤单,而证券公司并未事先告知,致使客户因此在买卖证券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的,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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