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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私募资管细则落地)

距离公开征求意见三个月后,私募资管细则终落地。

周一(22日)深夜,证监会官网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资管细则》自10月22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证券与资本法律事务部团队律师认为,相比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文件在多个方面得到了放松与完善。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并重点在七个方面做了规定。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京悦律师指出,“统一规制”是《资管细则》的最大特色。《资管细则》一方面在降杠杆、去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管理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了原则一致,确保相关规则在证券期货行业有效落地;另一方面,《资管细则》也是首份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的监管文件。这将彻底解决多年来证监会管理下不同类型持牌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规则和标准不统一问题,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整体而言,《资管细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基金业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新的监管环境下达成了统一监管规则,并有效整合之前分散的监管法规,细化了监管指标流程,大幅提高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整个法规是有强规则前瞻性的,在一定的监管弹性下,整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业务将平稳过渡,稳健发展。”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


七方面重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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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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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细则十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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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证监会表示,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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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3、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4、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且在调整达标前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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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6、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 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 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 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明确账户名称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8、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为推动平稳过渡,对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细则》的,允许其到期了结,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并要求在规范过程中,按规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场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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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管细则》如何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规范?

《资管细则》从以下四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

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10、过渡期有何安排?

《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


专家解读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


一、适用范围:

仅限证监会管理的持牌金融机构,其他私募机构别激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且投资范围不含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独立性原则:

管理人、托管人、受托资产、委托人各自财产独立,这可以说是信托的本质要求。

三、产品要件:

关键词是单一与集合、开放与封闭、平层与分级、FOF、MOM、200份与合格投资人。资管产品可分为单一和集合计划,开放式和封闭式,开放式计划不可分级,封闭式计划虽可分级,但不可再投资分级产品(符合两层条件也不行)。均需合格投资人认购,集合产品最多200人,且限制变相突破。

合格投资人除了钱还得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建议小白早去开户),投资起点固收组合资管计划为30万、混合资管计划40万,其他统统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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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募集:

初始规模、缴付财产期限与性质、募集期限、管理人自有资金投入比例、募集期的资金使用均有要求,资管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既可受托资金,也可受托资产(此处有创新空间);募集期最长一年,封闭式单一计划可分期缴付,但首付不得低于1000万。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关联人资金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50%。成立前募集账户的资金不得使用(托管人的优良存款来了)。

五、验资、设立、备案、备案前现金管理:

集合产品需要验资,验资后备案前可以做现金管理。

六、组合投资:

产品分为固收、权益、衍生品、混合类,非PE类产品有建仓期。募集起点1000万以上的封闭式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单一标的(项目型基金),也可以为管理机构及关联人自融,管理机构旗下产品持有的单一公司流通股及非标债权和非标债权总额比例有上限。

七、资金投向:

除了放贷款买房子,资管计划似乎无所不能投,各类子公司投资范围有差异(极大拓宽了此类非银机构的业务空间,只要你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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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层级与通道:

最多两层的资管计划与《资管新规》一致,纯通道被叫停,但留下投顾的口子,合格的私募管理人可以做投顾(民间私募管理机构该想想),自然人不能做投顾。

九、净值披露与频次:

非标产品也要披露净值(非上市类股权投资蛮难的)。

十、清算分配:

既可以现金,也可以灵活创新。

十一、业绩报酬与延期支付:

员工想一次性拿奖金悬了(敲黑板)!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 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 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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