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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交税公式(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知多少Q&)

如今各上市公司都high上了的股权激励计划,今天来给大家剖析一下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Q1:应何时缴纳?

A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

相关规定: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五、(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Q1应用举例:

某上市公司已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年等待期,3年解锁期,解锁比例为30%、30%、40%。20X6年5月20日为该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所以20X6年5月20日为该激励计划本次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Q2:需缴纳多少?

A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因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最少需锁定12个月,所以上述公式可简化(简化原因见下述规定):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相关规定: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四、(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Q3
: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A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其中: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

相关规定: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Q4: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A适用税率: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四、(一)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Q2
、Q3、Q4应用举例

限制性股票交税公式

20X5年5月18日为某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0元/股,张某以10元/股的价格获授本次限制性股票10万股,张某总共出资100万元。20X6年5月20日为该计划第一次解锁股票的上市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40元/股,第一次解锁比例为30%。那么张某在第一次解锁时应缴纳的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20+40)/2*30,000-1,000,000*30%=600,000元

应纳税额=(600,000/12*30%-2755)*12=146,940元


Q5:扣缴义务人是谁?

A上市公司。(建议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将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款提前打给公司)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五、(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备注:因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所以此条基本不适用


Q6:持有限制性股票期间股息红利应如何缴税?

A: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股息红利从登记开始计算持有时间,而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锁定期不少于十二个月,所以实际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都将大于1年,按目前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可简化理解为目前限制性股票的股息红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二、(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Q7:回购限制性股票会涉及税费吗?

A:限制性股票因为员工离职或者不满足解锁条件等原因,出现回购时,回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并没有实际给到员工,一般被公司原价收回了,只是取得了当初的购股款返还,并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所以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不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回购限制性股票如涉及股息红利的,该部分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认为与激励对象是否受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有关,理解错误欢迎拍砖。

不过上市公司办理回购注销业务时,需要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和印花税:

具体计算方式是:

过户登记手续费=证券面值×股数×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费率

过户登记印花税=所涉证券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股数×证券交易印花税率

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费率按最新标准执行,双边收取,现为1‰,单边上限为10 万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现为单边收取,税率为1‰。


Q8:其他注意事项?

A:1、判断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所在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

2、股权激励计划按时到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税额和税款划款时间

需与当地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相关规定: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六、(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三)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附:相关规定

1、《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2、《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3、《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

▌版权说明:本文原作者为创业板虫小姐,首发“信披一点通”。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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