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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息(对股票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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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息

对股票如何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2、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3、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4、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二、法院如何执行没有实缴的股权

对股票如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


三、限售流通股能否强制执行

对股票如何强制执行

可以,且已有司法实践的案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实践中,对股权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五种。

其中,对股权自行转让属执行和解的范畴,不是强制执行的措施。

而对股权的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与对其他物品的执行并无太大的差异,比照其规定处理即可,在此并无予以专门论述的必要。

对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对股权的冻结和强制转让。

对于限售流通股能否转让,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本人认为应该可以转让。

因为:
1.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但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转让上述主体的股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其投机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的动机。

因此,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

2.从股份公司的性质出发,其完全的资合性决定了股份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则和实践中的经常现象。

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法院对相关股权的强制转让同样如此。

因为法院强制转让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公示。

3.从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只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

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须是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

股权分为自益权(收益权)和共益权(决策权等),自益权是股东利益的根本,但其实现必须依赖共益权的保障。

被执行股东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权和其他股东一起,使得公司没有利润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权的申请人却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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