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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自己的股票上市(如何让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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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让自己的股票上市

如何让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

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补充: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票暂停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善,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编辑本段特点  股票按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分类。

按其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通常情况下,公司只发行普通股。

普通股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特点是:   1)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股利分配在优先股之后,并依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定。

3)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东对剩余财产的请求权位于优先股之后。

4)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可以优先认购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

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可以发行。

编辑本段种类  股票按是否计入股东名册分类。

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其转让股东以背书的方式进行。

无记名股票,是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交付非受让人后即生效。

股票按照发行时间的先后,分为始发股和新股。

始发股是设立时发行的股票。

新股是公司增资时发行的股票。

始发股和新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不尽相同,但同类股东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股票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分为A股,B股和H股。

A股是供我国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票面价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股和H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起,也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取得的外币买卖)。

B股在深圳、上海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

编辑本段我国推广原因  (1)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其工作绩效与所获激励之间的联系是直接而紧密的,且业绩股票的获得仅决定于其工作绩效,几乎不涉及到股市风险等激励对象不可控制的因素。

另外,在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最终所获得的收益与股价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放大作用,激励力度较大,但与此相对应的是风险也较大;   (2)对于股东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 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   (3)对于公司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所受的政策限制较少,一般只要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较低。

另外,在已实施业绩股票的上市公司中有将近一半为高科技企业,它们采用业绩股票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股票期权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受到较多的政策和法律限制,存在较多的障碍。

编辑本段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编辑本段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协调下,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次修订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以及股改工作的需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

据了解,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分八个方面:   一、拓展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范畴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新规则将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展至上市公司和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主体的范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发表专门审核意见。

二、修改了定期报告及要约收购等停牌规定   新规则取消了公司披露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缩短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为1小时,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三、建立业绩预告制度、鼓励自愿性披露业绩快报   新规则取消了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进行预警的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强调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并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四、股票异常波动情形认定更为灵活,并由交易规则作具体规定   为了与新修订的《交易所交易规则》协调一致,新规则不再对是否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五、修订了首次上市、恢复上市和退市环节的相关内容   1、明确了交易所的审核权和公司首次上市股本额   新规则依据《证券法》授权,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新规则还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进行了修改,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明确了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决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等。

2、明确了股票首次上市的审核机构、建立了上市复核制度。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新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办法将另行颁布。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承诺提出新要求,修改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锁定要求   新规则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应当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新《公司法》第142条、新《证券法》第47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持股锁定时点、按比例减持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公告。

锁定办法将另行规定。

七、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树立交易所监管权威   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交易所可视情形向市场披露监管情况,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八、其他修订   新规则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根据实践调研结果,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新规则还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此外,新规则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股票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如何让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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