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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公司回购股份(回购股票 股份司法冻结)

回购股票 股份司法冻结

引言: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如,“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但公司在该5年连续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但是,如果股东的股份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导致公司客观上无法收购该股份,此时即使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的情形,在诉求公司回购时,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5718号

一、基本事实

某股东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8.6567%的股份,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回购相关股份。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原告:Z某

被告:深圳市J有限公司

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股份8.6567%,回购价暂定100万元,具体以评估价为准;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略)

一审查明事实:(摘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原告2014年1月22日成为被告股东并持有8.6567%的股权,截至庭审之日,原告持有的上述股权已被(2019)粤0304执xxxxx号、(2019)粤0309执保xxxx号、(2020)粤0306执恢xxxx号等多宗案件冻结、轮候冻结。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Z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Z某负担。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即便原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原告持有的被告股权已被另案冻结,被告在客观上无法收购原告的股权,被告收购原告的股权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股权解除冻结之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简要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对以上决议投反对票,且股东在上述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除了要满足前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还要确保相关股份没有被其他案件冻结,否则法院可能会认为,由于公司客观上无法收购该股权,公司收购股权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支持股东的该请求。


[注:本文案例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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