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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不按股份公司章程转让股票)

股东转让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效力如何?

A、B共同设立甲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A认缴600万,B认缴400万,均未实际出资,且出资期限已届满。随后B将所持甲公司的40%股权协议转让给A,股权转让对价250万元,且股转协议未约定股转后出资义务如何承担问题。股转后,B不再持有甲公司股权,A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现甲公司起诉B,要求B补足400万元出资。

不按股份公司章程转让股票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B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将严重导致甲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受损,该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若有效,由谁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以保障甲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在认缴制度下,股东自其认缴出资,并登记于股东名册时取得股权,若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转让其还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所转让的并非“瑕疵股权”,股东的转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观点认为原股东不应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出让股东完整退出公司,由受让方承担后续出资义务,受让方也不得向出让方追偿。

不按股份公司章程转让股票

然而实践中,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将瑕疵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大量存在,致使在其转让瑕疵股权时引发纠纷。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仍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由谁来承担责任,则应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

(1)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的,合同当然有效。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瑕疵的股东进行追偿;

(2)若股权受让人对出资瑕疵的事实并不知情而受让股份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不按股份公司章程转让股票

综上,我们认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需全面了解所受让股权情况。要求转让股东配合,到工商部门查档,以确认转让股东的出资是否具有瑕疵或质押等情况。同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需明确未实缴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责任承担,避免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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