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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如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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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公司股权如何转让

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并由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

股票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表现为股票的转让。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使股票交易市场走向有序化,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这就意味着股票的转让必须经过证券经纪商,而不得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我国法律对其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自经营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转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又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者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再如,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 ,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应尽量详尽。

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分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企业原合同、章程极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因转让股权涉及到转让方、受让方及原股东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公司本身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票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首先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其次要有股权转让协议,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流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 ――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 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 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 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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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公司股权可以再转让吗

股份公司股权可以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股东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权转让,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基本内容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者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份的行为。

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公司而向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向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一、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对发起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万、35%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大于等于25%、10%

净资产在总资中的比例: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条件 无形资户在总资中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发起人与发起方式的界定

【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1998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只能采取“先:改制运行,后公开募集”的模式,即国

有企业首先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新股)。

二、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为15% (注意股份发行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四、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东性质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 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1、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1)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中介机构 (1) 为股份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自接受委托之日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 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协议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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