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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回购(关于股权回购案例的官司纠纷)

@商业精英和企业:你的股权,有想过要调整或被调整吗?


《股东从投资合作到分家退出案例实战复盘和风险管控》系列文章已发布了十余篇,在前三章中,大摩通过案例实战复盘,从主要问题解决思路到怎么落地的风险管控思维,与各位商业精英和企业分享了「股东投资合作」、「股东资格保障」及「股东权利保障」。


接下来,大摩将正式进入第四章的分享——「股权调整机制」实战复盘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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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文章中,大摩一直强调股比要提前设计安排,既然已经设计安排好了,都约定好了是三七分、四六分、五五分等,为什么还要进行调整或被迫调整呢?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并非一成不变的;大摩前面分享过一个案例:


有一个经营团队一开始没钱需要找投资者,后来财务投资者投了,占七成,经营团队占三成,所有的钱都是财务投资者出的。但是做了几年发现这家公司越来越赚钱,财务投资者的利润都有上千万了,这时经营团队感觉很不公平,希望调整一下股比。如果不调整,这个经营团队就不想做了或分家了,甚至有想法把这家企业做“死”,再重新做一家公司。


此时这家公司就面临了股权比例需要进行调整的问题,后来通过谈判、施压、边打边谈等手段进行股权调整,慢慢成为相对控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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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调整,最典型的失败案例就是真功夫,真功夫股比五五分,导致后来没办法进行股权调整,结果两败俱伤,A股东进监狱了,之后B股东也进监狱了。因为当初的股权比例没有设计好,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不能经过协商对股比进行调整,最后导致了这个局面。


另一个典型是海底捞,海底捞一开始的股权比例也是五五分,但后来一次成功的股权调整,提高了一方股东的股比,另一方只占了小比例。如果股权不调整,海底捞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可能就经营不下去了,公司经营形成僵局,甚至把公司做死。


所以在实务中股权调整很常见,很多企业当初的股权比例设计有问题需要调整,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在协商的过程中边打边谈,当然大多数最后相互妥协,进行调整;大摩总结过去处理过的案例发现,90%以上都可以通过协商实现调整,当然也有少数沟通到最后还是“你不服我,我不服你”僵在那里,最后把公司做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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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给了我们最好的启示,就是在实务中做一些股权调整机制设计安排,那么常见的有哪些呢?


第一种 是对赌机制,因对赌失败或成功而调整股比。因为经营团队当初承诺的条件不能实现或完全实现,所以股比要进行调整变更。


第二种 是股权激励,当前几乎所有企业都会用股权激励来激励员工,激发整个团队的战斗力或整个公司的奋斗精神等。股权激励往往是以岗定股,每个岗位的权重值不一样,若员工退出岗位则这个股权就会丧失。


第三种 是股权回购,这个就是典型的事先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引发的股比发生调整变化,也就是当某种情形出现时,大股东或管理团队或公司就要回购股权。


今天,我们先分享第一种情形:「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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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强制回购

究竟有哪些情形啊?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当年某一位“大姐大”曾说:“我几年不分红,你又能拿我怎么样?”有没有发现,这是很多大股东强势时的表现,小股东很无奈。实务中很多大股东长时间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这时就涉及强制回购了。


强制回购究竟有哪些情形?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这种强制回购?为什么会有强制回购情形的规定?


我们一起想一想,我们投资目的是什么?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如果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话,那干嘛要投资,还不如让大股东把我的股份买走。所以有没有发现,当股东明明长期赚钱了,他也不分红,这时我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大股东既然不想跟我分钱,那算了,那你把我股份买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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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是,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种可能是,大股东把公司的主要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都已经出售了,此时小股东这个投资就很难盈利了,那这时小股东的投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然就需要大股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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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我们一起来总结一下:


■ 第一种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五年不分红的前提条件是连续五年都盈利,而非亏本不分红,这个时候在股东会决议里对是否分红是有分歧的,可以要求回购。


■ 第二种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此种情况下,股东投资的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也会要求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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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明明已经到期的,但大股东又通过股东会决议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延期,这就意味着公司明明是要“死亡”了,要进行清算了,但大股东通过股东会的方式让这家公司继续活下去,此时不想继续投资的股东也会要求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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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律上的逻辑是一样的。这些法定强制回购的情形,通常会用一种决议的的形式去呈现。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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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回购,我们一起来看看实务常见的纠纷案例。


首先 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一直不分红,其他股东可否强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大摩前文已精细化讲解,是可以的。


第二 大股东控制的公司,要将公司主要资产转让给其他关联公司,其股东可否强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也是可以的。


第三 大股东控制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大股东强行修订章程延期,其他股东可否强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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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何定价?


实务中,回购往往不是说能不能回购,关键的问题是回购的价格,因为涉及钱的问题,才是核心的问题。大摩遇到的股权回购纠纷,基本上皆是定价的争议,如何定价,是100万、1000万还是多少呢,双方是有争议的。


那么究竟该如何定价呢?定价在法律上有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诚信原则,如果股东事先已经约定了回购价格,那就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来确定;或全体股东曾就这件事决议过并认可过这个价格,那就按照这个价格,因为大家都已经讲好了,要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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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务中没那么简单,实务中的情况通常是事先没有约定,股东会也无法确定回购的价格,此时怎么办?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公允合理,法院此时一般都会找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出一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都会以账面净资产计算公司的资产,只要不低于账面净资产基本上都会认可这个价格,都是公平合理的。


此时有没有发现,定价时往往退出的一方会感觉不公平不愿意,因为在他的认知里,账面净资产价格相当于成本价,所以实务中真正发生争议纠纷的点是这里。而且在资产评估时大家意见也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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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的纠纷情形,在引投融资中,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回购安排,(如“创始人实质违约或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等时,由公司或股东按约定的高额价格进行回购)这个约定回购安排,实战中法院如何判定?


约定回购,一般法律并不禁止;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又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所以这种约定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大家在引投融资时对这方面的条款要特别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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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于「回购权」,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4种情形:


1、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一直不分红,其他股东可否强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如何定价?


2、大股东控制的公司,要将公司主要资产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其他股东可否强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如何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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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股东控制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大股东强行修订章程延期,其他股东可否强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如何定价?


4、引投融资中,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回购安排,如“创始人实质违约或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等时,由公司或股东按约定的高额价格进行回购,这个约定回购安排,实战中法院如何判定?


前三种情形是法定回购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多的尤其是在引投融资的时候,基本上投资者都会要求作退出机制的安排;而退出机制基本上都是要求大股东或公司来进行回购,也就是约定回购,所以在实务中约定回购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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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约定回购就复杂多了,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在约定回购中对方往往占主动权,对方通常会以不低于原来投资价格的一个年收益率来确定定价,实务中回购发生争议的一般不是能不能回购,而是回购的价格,这是争议的关键。


对于如何定价,要么事先约定,这是最好的,这是诚信原则的呈现;要么事后约定。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或无法约定,此时会适用公允合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而独立审计往往都是以账面净资产来计算这家公司的价值,因为不低于这个成本价都是公允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都是这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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